千岸科技(920065):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时间:2026年07月27日 00:20:31 中财网

原标题:千岸科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证券简称:千岸科技 证券代码:920065 深圳千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henzhenThousandshoresTechnologyCo.,Ltd.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山大道3186号莲花广场B栋1101)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上市公告书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深圳千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一、重要承诺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事项如下:
(一)与本次公开发行有关的承诺
1、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
控股股东何定,实际控制人何定、何文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该等股份。

2、若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1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则本人直接和/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人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3、本人承诺在锁定期限届满后(包括延长锁定期,下同),若计划减持所持有公司股份,将及时通知公司,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减持方式将采用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本人拟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时,将遵守严格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违背本人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时已作出的公开承诺。

4、如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减持价格根据减持当时的二级市场股票交易价格确定,若公司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相应调整。

5、本人在担任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6、自本承诺出具后,如本承诺与届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等不一致或存在冲突的,本人承诺遵照相关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锁定期安排、股份减持有其他要求,本人同意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7、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如本人未将前述违规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本人将自愿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并依据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及金额赔偿因未履行赔偿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8
、如上市后发生解除一致行动关系情形的,除因不可抗力外,上市时作出的股份锁定安排不因协议解除而发生变化。

9、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及总经理,若公司上市后涉嫌证6
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 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若公司上市后本人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2)持股5%以上的股东出具的承诺
持股5%以上的股东刘治、王文生、千岸聚新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本合伙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合伙企业在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本合伙企业持有的该等股份。

2、本人/本合伙企业承诺在锁定期限届满后,若计划减持所持有公司股份,将及时通知公司,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人/本合伙企业拟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时,将遵守严格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违背本人/本合伙企业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时已作出的公开承诺。

3、自本承诺出具后,如本承诺与届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等不一致或存在冲突的,本人/本合伙企业承诺遵照相关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锁定期安排、股份减持有其他要求,本人/本合伙企业同意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4、如本人/本合伙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本合伙企业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本合伙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如本人/本合伙企业未将前述违规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人/本合伙企业现金分红中与本人/本合伙企业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本人/本合伙企业将自愿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并依据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及金额赔偿因未履行赔偿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3)持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
持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刘治、杨旭峰、彭秀清、高娜承诺如下:
1
“、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该等股份。

2 6
、若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 个月内,则为该日后第1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则本人直接和/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人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本人承诺在锁定期限届满后(包括延长锁定期,下同),若计划减持所持有公司股份,将及时通知公司,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减持方式将采用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本人拟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时,将遵守严格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违背本人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时已作出的公开承诺。

4、如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减持价格根据减持当时的二级市场股票交易价格确定,若公司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相应调整。

5、本人在担任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6、自本承诺出具后,如本承诺与届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等不一致或存在冲突的,本人承诺遵照相关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锁定期安排、股份减持有其他要求,本人同意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7、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如本人未将前述违规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本人将自愿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并依据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及金额赔偿因未履行赔偿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8、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1)其他股东上海联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联新科技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出具的承诺
其他股东上海联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联新科技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个月内,本合伙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在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合伙企业持有的该等股份。

2、本合伙企业承诺在锁定期限届满后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时,将遵守严格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自本承诺出具后,如本承诺与届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等不一致或存在冲突的,本合伙企业承诺遵照相关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锁定期安排、股份减持有其他要求,本合伙企业同意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4、如本合伙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本合伙企业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合伙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如本合伙企业未将前述违规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合伙企业现金分红中与本合伙企业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本合伙企业将自愿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并依据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及金额赔偿因未履行赔偿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2)其他股东蒋纯望出具的承诺
其他股东蒋纯望承诺如下:
1
“、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该等股份。

2
、本人承诺在锁定期限届满后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时,将遵守严格法律法规和3、自本承诺出具后,如本承诺与届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等不一致或存在冲突的,本人承诺遵照相关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锁定期安排、股份减持有其他要求,本人同意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4、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如本人未将前述违规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本人将自愿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并依据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及金额赔偿因未履行赔偿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3、关于遵守《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承诺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公司制定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以下简称“《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领取报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该预案的执行作出如下承诺:(1)公司出具的承诺
“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并执行《稳定公司股价预案》,若本公司违反该预案,则本公司将:
1、在相关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3
、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
控股股东何定,实际控制人何定、何文承诺如下:
1、在相关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自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停止从公司领取现金分红,由公司暂扣并代管,直至按稳定股价方案采取相应措施并实施完毕。

3、所持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按稳定股价方案采取相应措施并实施完毕。”(3)领取报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
领取报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何定、何文、刘治、杨旭峰、彭秀清、高娜承诺如下:
“本人将严格遵守并执行《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1、在相关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自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停止从公司领取现金分红或领取薪酬,由公司暂扣并代管,直至按稳定股价方案采取相应措施并实施完毕。

3、所持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按稳定股价方案采取相应措施并实施完毕。

4、不得作为股权激励对象,或调整出已开始实施的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名单。

5、公司领取报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股票增持义务的,股东大会有权解聘、更换相关董事,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4、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1)公司出具的承诺
“公司承诺将遵守并执行届时有效的《深圳千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的议案中相关利润分配政策。”(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
控股股东何定,实际控制人何定、何文承诺如下:
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的议案中相关利润分配政策。”(3)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
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何定、何文、刘治、陈旭红、方玲玲、朱忠敬、吴永平、黄申霞、黄敏、李赛琴、杨旭峰、彭秀清、高娜承诺如下:“本人承诺将遵守并执行届时有效的《深圳千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的议案中相关利润分配政策。”5、关于上市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
(1)公司出具的承诺
“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为降低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制定相应应对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作出相关承诺。

(一)保持并发展现有业务
1、公司将持续推进技术研发与产品创新,不断提高产品品质及生产技术水平,巩固和强化核心竞争力;进一步完善现有销售网络布局,大力拓展国内外市场,持续提高国内外市场占有率。

2、公司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三会及经营管理层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谨慎的决策。公司将继续优化管理流程、建立更加有效的运行机制,确保公司各项业务计划的平稳实施、有序进行。

(二)提高日常运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提升公司经营业绩的具体措施1、强化募集资金管理
公司根据制定的《深圳千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公司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从而加强对募投项目的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得到合理、合法的使用。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紧紧围绕公司主营业务,有利于提高长期回报,符合上市公司股东的长期利益。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积极调配资源,开展募投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开发和建设进度,尽早实现项目收益,避免即期回报被摊薄,使公司被摊薄的即期回报(如有)尽快得到填补。

3、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监管要求,制定了上市后适用的《深圳千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就利润分配政策研究论证程序、决策机制、利润分配形式、现金方式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利润分配的审议程序等事宜进行详细规定和公开承诺,并制定了《深圳千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股东分红回报未来三年规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提高公司的未来回报能力。

4、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经营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公司将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发挥企业管控效能。公司将继续加强预算管控,在保证产品质量的情况下,降低单位产出成本,提升效益,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提升盈利能力,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

公司承诺,将积极采取上述措施填补被摊薄的即期回报,如违反前述承诺,将及时公告违反的事实及原因,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发行人的原因外,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
控股股东何定,实际控制人何定、何文承诺如下:
1
“、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不侵占公司利益。

2、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输送利益。

3、督促公司切实履行填补回报措施。

4
、本承诺出具日后至本次发行上市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北交所作出关于证监会、北交所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5、本人承诺将严格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以及本人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确保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

6、若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人未能履行前述承诺事项的,本人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将在公司股东大会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及招股说明书的其他承诺事项,给公司和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公司和投资者损失。

若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人未能履行前述承诺事项的,本人将作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本人将出具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并将接受前述约束措施,直至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7、自作出之日起,上述承诺为不可撤销的、持续有效的承诺。”

(3)领取报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
领取报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何定、何文、刘治、杨旭峰、彭秀清、高娜承诺如下: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个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将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薪酬管理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5、如果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促使公司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6、承诺出具后至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实施完毕前,如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相关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人未能履行前述承诺事项的,本人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将在公司股东大会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及招股说明书的其他承诺事项,给公司和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公司和投资者损失。

若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人未能履行前述承诺事项的,本人将作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本人将出具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并将接受前述约束措施,直至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8、自作出之日起,上述承诺为不可撤销的、持续有效的承诺。”

6、关于未履行承诺事项时约束措施的承诺
(1)公司出具的承诺
“1、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其在本次发行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并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2、如非因不可抗力(如: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未能完全且有效的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公司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披露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
()如该违反的承诺属于可以继续履行的,本公司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4)本公司将要求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5)本公司将不批准未履行承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离职申请,但可以进行职务变更;
(6)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导致投资者损失的,由本公司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本公司因违反承诺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3、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本公司投资者利益。”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
控股股东何定,实际控制人何定、何文承诺如下:
“1、本人将严格履行其在本次发行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并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2、如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如: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公开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同意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公开披露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如该违反的承诺属于可以继续履行的,本人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东大会审议;
(4)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相关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因合并分立、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5)本人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5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6)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由本人依法赔偿发行人或投资者损失;
(7)本人作出的、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其他承诺约束措施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约束措施。

3、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人公开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同意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在公司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公开披露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向公司及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权益。”(3)持股5%以上的股东出具的承诺
持股5%以上的股东刘治、王文生、千岸聚新承诺如下:
“1、本人/本合伙企业将严格履行其在本次发行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并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2、如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如: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本合伙企业公开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本合伙企业同意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 /
()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公开披露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人/本合伙企业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4)本人/本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本合伙企业按相关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因合并分立、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5)本人/本合伙企业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5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6)本人/本合伙企业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由本人/本合伙企业依法赔偿发行人或投资者损失;(7)本人/本合伙企业作出的、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其他承诺约束措施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约束措施。

3、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人/本合伙企业公开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本合伙企业同意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在公司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公开披露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向公司及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权益。”(4)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
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何定、何文、刘治、陈旭红、方玲玲、朱忠敬、吴永平、黄申霞、黄敏、李赛琴、杨旭峰、彭秀清、高娜承诺如下:“1、本人将严格履行其在本次发行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并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2
、如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如: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公开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同意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 /
()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公开披(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如该违反的承诺属于可以继续履行的,本人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人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4)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相关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因合并分立、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5)可以职务变更但不主动要求离职,并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6)本人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5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7)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由本人依法赔偿发行人或投资者损失;
(8)本人作出的、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其他承诺约束措施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约束措施。

3、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人公开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同意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在公司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公开披露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向发行人及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投资者的权益。

4、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已作出的各项承诺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7、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专项承诺
(1)公司出具的承诺
市企业监管规定(试行)》所述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持股的情形。

2、本公司历史沿革中存在何文代何定持股、赵英代蒋纯望持股、陈旭红、众集投资代王文生持股、持股平台代持等股份代持情形,该等代持情形已于本次发行上市申报前清理完毕,相关方之间不存在股权争议或潜在纠纷等情形。

3、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中介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或其他权益的情形。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不存在以本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4、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已及时向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提供了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了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在本次发行的申报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8、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
控股股东何定,实际控制人何定、何文承诺如下:
“1、本人现时没有直接或间接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任何与千岸科技经营的业务相同、相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业务。

2、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起,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不会以任何方式从事,包括但不限于单独与他人合作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千岸科技相同、相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业务。

3、本人保证不直接或间接投资并控股于业务与千岸科技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

4
、若本人直接或间接参股的公司、企业从事的业务与千岸科技有竞争,则本人将作为参股股东或促使本人控制的参股股东对此等事项行使否决权。

5、本人不向其他业务与千岸科技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个人提供千岸科技的专有技术或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

争,本人将本着千岸科技优先的原则与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协商解决。

7、若本人或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获得的商业机会与千岸科技主营业务发生同业竞争或可能发生同业竞争的,本人承诺将上述商业机会通知千岸科技,在通知中所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如千岸科技作出愿意利用该商业机会的肯定答复,则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放弃该商业机会,以确保千岸科技及其全体股东利益不受损害;如果千岸科技在通知中所指定的合理期间内不予答复或者给予否定的答复,则视为放弃该商业机会。

8、若千岸科技今后从事新的业务领域,则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或其他组织将不以控股方式或以参股但拥有实质控制权的方式从事与千岸科技新的业务领域有直接竞争的业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收购、兼并与千岸科技今后从事的新业务有直接竞争的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9、本人保证促使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或其他组织遵守本承诺,并愿意承担因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或其他组织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千岸科技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上述承诺自即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有违反并因此给千岸科技造成损失,本人愿意承担法律责任。本承诺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直至本人不再对千岸科技有重大影响为止。”

9、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
控股股东何定,实际控制人何定、何文承诺如下:
“本人将尽力减少本人及本人实际控制的企业与千岸科技之间的关联交易。如本人及本人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今后与千岸科技不可避免地出现关联交易时,将依照市场规则,本着一般商业原则,通过签订书面协议,并严格按照《公司法》、千岸科技《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制度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公平合理交易。涉及到本人的关联交易,本人将在相关股东大会中回避表决,不利用本人在千岸科技中的地位,为本人在与千岸科技关联交易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1
如本人违反已作出的相关承诺,将采取如下具体措施:()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承诺不可以继续履行,将向千岸科技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千岸科技及其投资者的权益,并将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千岸科技股东大会审议;(4)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千岸科技造成的经济损失,本人将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承诺于本人对千岸科技拥有控制权期间持续有效。”

(2)持股5%以上股东出具的承诺
持股5%以上股东刘治、王文生、千岸聚新承诺如下:
“本人承诺规范和减少本人及本人实际控制的企业与千岸科技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如本人及本人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今后与千岸科技不可避免地出现关联交易时,将依照市场规则,本着一般商业原则,通过签订书面协议,并严格按照《公司法》、千岸科技《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制度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公平合理交易。涉及到本人的关联交易,本人将在相关股东大会中回避表决,不利用本人在千岸科技中的地位,为本人在与千岸科技关联交易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对于公司与本人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承诺将保证交易的价格、相关协议条款和交易条件公平合理,不会要求公司给予与第三人的条件相比更优惠的条件,在此基础上公司将逐步减少此项关联交易占同类交易的比重。

如本人违反已作出的相关承诺,将采取如下具体措施:(1)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公开道歉;(2)如所违反的承诺可以继续履行,将在公司或有权监管部门要求的期限内继续履行承诺;(3)如所违反的承诺不可以继续履行,将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并将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4)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本人将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承诺于本人作为千岸科技持股5%以上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3
()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
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何定、何文、刘治、陈旭红、方玲玲、朱忠敬、吴永平、黄申霞、黄敏、李赛琴、杨旭峰、彭秀清、高娜承诺如下:“本人承诺规范和减少本人及本人实际控制的企业与千岸科技之间发生的关联交将依照市场规则,本着一般商业原则,通过签订书面协议,并严格按照《公司法》、千岸科技《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制度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公平合理交易。涉及到本人的关联交易,本人将在相关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中回避表决,不利用本人在千岸科技中的地位,为本人在与千岸科技关联交易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对于公司与本人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承诺将保证交易的价格、相关协议条款和交易条件公平合理,不会要求公司给予与第三人的条件相比更优惠的条件,在此基础上公司将逐步减少此项关联交易占同类交易的比重。

如本人违反已作出的相关承诺,将采取如下具体措施:(1)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公开道歉;(2)如所违反的承诺可以继续履行,将在公司或有权监管部门要求的期限内继续履行承诺;(3)如所违反的承诺不可以继续履行,将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并将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4)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本人将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承诺于本人担任千岸科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持续有效。”10、关于保证公司独立性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
控股股东何定,实际控制人何定、何文承诺如下:
“1、在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将保证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保持独立。

2、本人承诺不会利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损害公司的合法利益。

3、在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杜绝一切非法占用公司资金、资产的行为,不要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向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或者资金支持。

4、本人将支持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独立履行职责,确保公司独立运作,并依法行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权利,不侵犯公司享有的由全体股东出资形成的法人财产权。

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至本人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11、关于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欺诈发行情形下导致回购股份和向投资者赔偿事项的承诺
(1)公司出具的承诺
“1、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及欺诈发行情形,本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因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欺诈发行情形,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及时提出股份回购预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依法回购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若本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若因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欺诈发行情形,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投资者损失根据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予以确定。”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
控股股东何定,实际控制人何定、何文承诺如下:
“1、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及欺诈发行情形,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因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欺诈发行情形,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利用在公司的控股地位,促成公司及时依法回购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若因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欺诈发行情形,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投资者损失根据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3)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
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何定、何文、刘治、陈旭红、方玲玲、朱忠敬、吴永平、黄申霞、黄敏、李赛琴、杨旭峰、彭秀清、高娜承诺如下:“1、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及欺诈发行情形,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因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欺诈发行情形,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投资者损失根据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予以确定。”

12、关于挂牌期间不存在违法违规交易情形的承诺
(1)公司出具的承诺
“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期间,本公司不存在组织、参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为违法违规交易本公司股票提供便利的情形。”(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
控股股东何定,实际控制人何定、何文承诺如下:
“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期间,本人不存在组织、参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为违法违规交易公司股票提供便利的情形。”(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何定、何文、刘治、陈旭红、方玲玲、朱忠敬、吴永平、杨旭峰、彭秀清、高娜承诺如下:
“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期间,本人不存在组织、参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为违法违规交易公司股票提供便利的情形。”13、关于不存在对退市企业承担责任等相关事项的承诺
1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
控股股东何定,实际控制人何定、何文承诺如下:
“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以下情形:员,且对触及相关退市情形负有个人责任。

2、作为前述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且对触及相关退市情形负有个人责任。”(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何定、何文、刘治、陈旭红、方玲玲、朱忠敬、吴永平、杨旭峰、彭秀清、高娜承诺如下:
“本人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以下情形:1、担任因规范类和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被终止上市企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且对触及相关退市情形负有个人责任。

2、作为前述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且对触及相关退市情形负有个人责任。”14、关于上市后业绩大幅下滑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
控股股东何定,实际控制人何定、何文承诺如下:
“1、若公司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下滑50%以上,则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24个月;
2、若公司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仍下滑50%以上的,则在前项基础上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3、若公司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仍下滑50%以上的,则在前项基础上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4、若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二)前期公开承诺
1、关于规范或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
控股股东何定,实际控制人何定、何文承诺如下:
“(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在中国境内外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或在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

(二)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将来也不会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在商业上对公司构成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或在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

(三)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对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及其他责任。”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出具的承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刘治、陈旭红、方玲玲、朱忠敬、吴永平、黄申霞、黄敏、李赛琴、杨旭峰、彭秀清、高娜、杨娟、沙晋生承诺如下:
“(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在中国境内外未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在商业上对公司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或拥有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或在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

(二)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将来也不会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在商业上对公司构成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或在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

(三)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对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及其他责任。

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
控股股东何定,实际控制人何定、何文承诺如下:
“1、本人将尽可能地避免和减少本人和本人投资或控制的其他企业、组织或机构(以下简称“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2、对于无法避免或者因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和本人投资或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等价和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履行法定程序与公司签订关联交易协议,并确保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允,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以维护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3、本人保证不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影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和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保证不利用本人在公司中的地位和影响,违规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或违规要求公司提供担保。

4、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人愿意承担因此给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及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

5、本承诺书自签订之日即行生效并不可撤销,并在公司存续且本人依照中国证监会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规定被认定为公司的关联方期间内有效。”(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刘治、陈旭红、方玲玲、朱忠敬、吴永平、黄申霞、黄敏、李赛琴、杨旭峰、彭秀清、高娜承诺如下:
“1、本人将尽可能地避免和减少本人和本人投资或控制的其他企业、组织或机构(以下简称“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2、对于无法避免或者因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和本人投资或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等价和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履行法定程序与公司签订关联交易协议,并确保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允,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以维护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3
、本人保证不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影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位和影响,违规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或违规要求公司提供担保。

4、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人愿意承担因此给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及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

5、本承诺书自签订之日即行生效并不可撤销,并在公司存续且本人依照中国证监会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规定被认定为公司的关联方期间内有效。”(3)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出具的承诺
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王文生、千岸聚新承诺如下:
“1、本人/本企业将尽可能地避免和减少本人/本企业和本人/本企业投资或控制的其他企业、组织或机构(以下简称“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2、对于无法避免或者因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本企业和本人/本企业投资或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等价和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履行法定程序与公司签订关联交易协议,并确保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允,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以维护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3、本人/本企业保证不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影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本企业和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保证不利用本人/本企业在公司中的地位和影响,违规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或违规要求公司提供担保。

4、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人/本企业愿意承担因此给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及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

5、本承诺书自签订之日即行生效并不可撤销,并在公司存续且本人/本企业依照中国证监会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规定被认定为公司的关联方期间内有效。”

3、关于解决资金占用问题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
控股股东何定,实际控制人何定、何文承诺如下:
存在以委托管理、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其他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资产等资源的情形。

(二)本人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资金管理等制度的规定,杜绝一切非法占用公司资金、资产的行为,不要求公司为本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违法违规担保,不从事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本人保证促使本人的近亲属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资金管理等制度的规定,杜绝一切非法占用公司资金、资产的行为,不要求公司提供任何形式的违法违规担保,不从事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刘治、陈旭红、方玲玲、朱忠敬、吴永平、黄申霞、黄敏、李赛琴、杨旭峰、彭秀清、高娜承诺如下:
“(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本人的近亲属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以委托管理、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其他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资产等资源的情形。

(二)本人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资金管理等制度的规定,杜绝一切非法占用公司资金、资产的行为,不要求公司为本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违法违规担保,不从事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本人保证促使本人的近亲属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资金管理等制度的规定,杜绝一切非法占用公司资金、资产的行为,不要求公司提供任何形式的违法违规担保,不从事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4、关于股份增持或减持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
控股股东何定,实际控制人何定、何文承诺如下:
转让限制的数量均为其挂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

2、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转系统和《公司章程》关于股份限制流通的相关规定。”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刘治、陈旭红、方玲玲、朱忠敬、吴永平、黄申霞、黄敏、李赛琴、杨旭峰、彭秀清、高娜承诺如下:
“1、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2、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转系统和《公司章程》关于股份限制流通的相关规定。”

5、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房屋租赁事项的承诺
(1)公司出具的承诺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深圳千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不存在纠纷、潜在纠纷或行政处罚;部分租赁房屋存在尚未办理租赁备案的情形,相关房屋对公司开展经营活动不存在重大影响,且具有较强的可替代性。后续如有处罚或者其他经济损失,均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担。”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
控股股东何定,实际控制人何定、何文承诺如下: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公司及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不存在纠纷、潜在纠纷或行政处罚。部分租赁房屋存在尚未办理租赁备案的情形,相关房屋对公司开展经营活动不存在重大影响,且具有较强的可替代性。

后续如有处罚或者其他经济损失,本人承诺承担由此给公司及其子公司造成的一6、关于用工、社保和住房公积金事项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
控股股东何定,实际控制人何定、何文承诺如下:
“(一)本人将督促公司及其子公司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公司用工。如因违法违规用工引致诉讼、仲裁或有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从而导致公司及/或其子公司需要承担相关责任或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人承诺承担因此造成公司及或其子公司的所有损失,保证公司及/或其子公司的业务不会因前述事宜受到不利影响。

(二)若公司及其子公司因有关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在任何时候认定公司及其子公司需补缴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或因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事宜受到处罚,或被任何相关方以任何方式提出有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合法权利要求,本人将无条件全额承担有关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需由公司及其子公司补缴的全部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罚款或赔偿款项,全额承担被任何相关方以任何方式要求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或赔偿款项,以及因上述事项而产生的由公司及其子公司支付的或应由公司及其子公司支付的所有相关费用。

(三)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一切损失将由本人承担。”7、关于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1)公司出具的承诺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在本次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以下简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若本公司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如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在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指定的披露2
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对本公司该贴;(3)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本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在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系统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
控股股东何定,实际控制人何定、何文承诺如下:
“就本人在公司挂牌过程中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如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人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人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导致投资者损失的,由本人/本企业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本人/本企业因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上缴公司所有。

5、本人违反公开承诺及挂牌申请文件中的其他承诺事项,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对公司或投资者的损失。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薪酬、津贴等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相关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6、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本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1)/
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权益。

7、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约束措施。”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出具的承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刘治、陈旭红、方玲玲、朱忠敬、吴永平、黄申霞、黄敏、李赛琴、杨旭峰、彭秀清、高娜、杨娟、沙晋生承诺如下:
“本人作为深圳千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将严格履行本人在本次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以下简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如本人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人将采取以下各项措施予以约束:
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人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人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导致投资者损失的,由本人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本人因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上缴公司所有。

5、本人违反公开承诺及申报文件其他承诺事项,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对公司或投资者的损失。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薪酬、津贴等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相关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6、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本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可能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权益。

7、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约束措施。

上述承诺及相关措施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4)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出具的承诺
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王文生、千岸聚新承诺如下:
“就本人/本企业在公司挂牌过程中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如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人/本企业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人/本企业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本人/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导致投资者损失的,由本人/本企业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本人/本企业因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上缴公司所有。

5、本人/本企业违反公开承诺及挂牌申请文件中的其他承诺事项,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对公司或投资者的损失。如果本人/本企业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薪酬、津贴等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同时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本企业按相关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6、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本人/本企业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
原因,导致本人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公司及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权益。

8、关于公司行政处罚相关事项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
控股股东何定,实际控制人何定、何文承诺如下:
“1、如果公司或其子公司因未按规定办理企业境外投资有关审批、备案手续(如发改委、商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的有关手续)而带来任何行政处罚费用支出、其他费用支出或经济损失,本人将无条件全部无偿代其承担。

2、如果公司或其子公司因目前企业境外投资手续不规范的情形而需要承担补缴、赔偿、处罚或滞纳金等任何形式的经济损失或义务,本人将承担前述全部的经济补偿、赔偿、罚金及其他经济损失,并保证今后不会就此向公司或其子公司进行追偿。”9、股东自愿限售的承诺
股东何定、刘治、何文、王文生、蒋纯望、千岸聚新、上海联新承诺如下:“截至自愿限售出具之日,何定、刘治、何文、王文生、蒋纯望、深圳市千岸聚新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联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联新科技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分别持有公司股份31,692,882股、11,472,240股、8,154,089股、9,000,000股、2,088,992股、7,500,000股和2,841,797股,其中流通股份分别为7,923,220股、2,868,060股、2,038,522股、9,000,000股、2,088,992股、7,500,000股、1,610,351股,上述股东对其持有的全部流通股份进行自愿限售,限售期限至完成股票公开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或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项终止之日。”

二、保荐机构及证券服务机构关于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责任的声明(一)对《招股说明书》做出声明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声明:
“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次发行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审阅报告、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的鉴证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等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上述报告及说明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关于申请文件与预留文件一致的承诺
1、发行深圳千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承诺:
“深圳千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且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深圳千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且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关于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深圳千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交易所上市全套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2、本次发行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承诺: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及经办律师已经对深圳千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交易所上市与本所出具报告相关的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承诺在上述文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负责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深圳千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交易所上市与本所出具报告相关的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三、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初期风险及特别风险提示
(一)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
本次发行价格24.30元/股,未超过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前六个月内最近20个有成交的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及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前一年内历次股票发行价格的1倍,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公司股票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二)交易风险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公司在北交所上市交易首日不设涨跌30%
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股价波动幅度较大,存在较高的交易风险。

(三)股票异常波动风险
公司股票上市后,除经营和财务状况之外,公司的股票价格还将受到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审慎判断。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四)特别风险提示
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公司招股说明书“第三节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
1、Amazon平台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公司主要通过Amazon等第三方电商平台以及公司自有品牌网站实现自有品牌产品的销售。Amazon是公司最主要的销售平台,2023年、2024年和2025年公司通过Amazon平台实现的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3.42%、90.30%和85.55%,逐年下降,但集中度较高。

如果公司未来无法与Amazon平台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或Amazon平台的销售政策、收费标准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亦或公司在Amazon平台的经营情况不及预期,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此外,如果Amazon由于市场竞争、经营策略变化或当地国家政治经济环境变化而造成市场份额降低,亦可能对销售额产生负面影响。

2、受美国关税政策影响业绩波动甚至大幅下滑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境外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9.56%、99.57%和99.68%,占比较高,为公司营业收入的主要来源,销售市场主要包括美国、加拿大、欧洲等国家和地区。其中,发行人来自美国地区的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分别为53.08%、51.01%和51.40%。

2025年2月以来,美国对华关税政策有所反复,对公司美国市场业务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若公司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应对关税波动带来的成本压力,将面临经营业绩波动甚至大幅下滑的风险。

3、毛利率下滑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39.88%、41.51%和43.54%。公司毛利率受市场竞争变化、公司品牌力、产品结构变化、成本控制、海运成本、汇率波动和国际贸易政策等因素综合影响。如果不能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应对上述因素变化,公司存在毛利率下滑的风险。

4
、存货管理风险
万元,占资产总额的比例分别为28.01%、29.08%和26.39%。报告期内,公司存货周转率分别为4.05次/年、4.69次/年和4.63次/年。由于公司所处行业的经营模式需维持较高规模的备货,一定程度增加了公司的存货跌价风险和资金占用压力。若公司未来不能合理控制存货规模,或市场竞争、消费者需求等因素变化导致公司产品不能持续满足市场需求而出现滞销、存货积压,则公司可能存在存货跌价的风险,进而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此外,公司存货主要存放于亚马逊FBA仓、自营仓和其他第三方仓等,若该等仓库存货或其他在途存货因管理不善,而出现损失或损害等情况,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5、海运价格波动的风险
公司主要通过海运的方式将商品运输至北美、欧洲等主要海外销售地区的FBA仓、自营仓及第三方仓,国内仓至海外仓产生的物流费用纳入头程物流成本。2024年,全球经济和国际贸易回暖,全球集装箱航运贸易量回升,受红海事件等地缘冲突影响,全球运力供给紧张,头程物流费用较2023年有所上涨。2025年较2024年航运价格整体呈现震荡下行趋势。如果未来发生国际运力供不应求的事件,海运价格持续大幅上涨,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一定不利影响。

6、汇率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境外销售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超过99%,外销业务主要以美元、欧元、加元等为结算币种。美元、欧元、加元兑人民币汇率受全球政治、经济影响呈现一定波动,受汇率波动影响,公司报告期内的汇兑收益金额分别为563.91万元、141.46万元和483.70万元,若未来主要结算货币兑人民币的汇率发生大幅波动,可能导致公司出现大额汇兑损失,进而影响公司经营业绩。

7、期后业绩下滑的风险
2023年至2025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39,985.68万元、166,714.39万元和198,092.27 2024 19.09% 2025 18.82%
万元, 年同比上升 , 年同比上升 ;实现净利润
9,642.60万元、14,418.68万元和21,950.66万元,2024年同比上升49.53%,2025年同比上升52.24%。报告期内,公司经营业绩持续增长。

公司是一家从事自有品牌产品研发、设计和销售的跨境电商企业,主要销售市场为欧美,主要销售平台为亚马逊,受行业特征和业务模式影响,公司经营业绩容易受响,期后业绩存在一定不确定性甚至下滑的风险。

第二节股票上市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26年6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关于同意深圳千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434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北京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北京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意见及其主要内容
2026 7 24
年 月 日,北京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同意深圳千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函》(北证函〔2026〕819号),主要内容如下:“根据你公司的申请,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或北交所)同意你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证券简称为“千岸科技”,证券代码为“920065”。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你公司应按照本所规定和程序办理股票在北交所上市的手续。

二、你公司应做好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关《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业务规则的培训工作,切实履行上市公司义务,确保持续规范运作。

三、你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及本所各项业务规则,配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三、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北京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26年7月29日
(三)证券简称:千岸科技
(四)证券代码:920065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90,250,000股;本次发行不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17,500,000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15,750,000股(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74,500,000股(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1,750,000股(十)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十一)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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