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集友(603429):华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
华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号——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 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核查意见 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集友股份”)拟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向黄华、邹平、毕伟国、南通慧平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通慧源智能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购买其合计持有的江苏慧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聚药业”)50.76%的股份(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本次交易将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华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包括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及其主要管理人员,标的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提供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经办人员,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其他主体)均不存在因涉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本页无正文,为《华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都佳 任爱华 华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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