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灿坤B(20051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灿坤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6年07月27日 20:10:33 中财网
原标题:闽灿坤B: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灿坤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灿坤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七月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灿坤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致:厦门灿坤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厦门灿坤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增持”)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增持的有关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公司业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原件都是真实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名、印鉴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保证所提供信息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隐瞒、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增持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增持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增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现根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等有关规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1.本次增持的增持人为公司控股股东之一FILLMANINVESTMENTS
LIMITED(中文名:侨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侨民投资”)。根据增持人
类别内容
中文名称侨民投资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FILLMANINVESTMENTSLIMITED
公司编号369423
成立时间1992年7月21日
2. http://www.csrc.go
根据增持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证监会网站(
v.cn)、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www.szse.cn)、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及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zhzxgk)查询,本次增持的增持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以下情形:
(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次增持的增持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况,具备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增持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增持前增持人的持股情况
4,
根据侨民投资的说明及公司披露的公告,本次增持前,侨民投资持有公司621,596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49%。

(二)本次增持计划
根据公司披露的公告及侨民投资关于本次增持的告知函,侨民投资计划自2026年6月26日起未来6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累计增持不低于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0.10%且不超过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0.20%。

(三)本次增持的实施情况
根据增持人的说明及其提供的本次增持交易明细资料,本次增持计划已于2026年6月26日至2026年7月24日期间实施完成,增持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集中竞价方式已累计增持公司股份370,428股,增持比例为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0.20%,累计增持金额港币615,032.73元(包括交易手续费)。

(四)本次增持后增持人的持股情况
根据增持人的说明及其提供的证券账户信息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持实施完成后,侨民投资持有公司4,992,024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69%。

综上,本所认为,增持人本次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三、本次增持属于《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FORDCHEEDEVELOPMENT
根据公司相关公告文件,公司的控股股东为
LIMITED(中文名:福驰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驰发展”)、EUPAINDUSTRYCORPORATIONLIMITED(中文名:优柏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柏工业”)、侨民投资。根据增持人的说明以及公司的股东名册及相关公告文件,本次增持前,公司控股股东福驰发展、优柏工业、侨民投资合计持有公司股份82,830,96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4.68%。

本次增持的增持人累计增持公司股票370,42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0%。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四)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

经核查,本次增持前控股股东福驰发展、优柏工业、侨民投资持有的公司的股份比例超过30%,且该等持股超过30%的状态已连续超过一年,且本次增持实施完成后,控股股东福驰发展、优柏工业、侨民投资最近12个月内累计增持股份占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未超过2%。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增持人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四、本次增持的信息披露
经本所律师核查,增持人及公司已就本次增持的相关情况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相关公告,具体情况如下:
2026年6月2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履行承诺暨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0),就增持主体、增持计划等情况进行了披露。

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增持计划完成的公告将与本法律意见书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并予以公告。

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增持按照《证券法》以及《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增持的增持人具备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增持人本次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本次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的情形,公司已就本次增持按照《证券法》以及《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灿坤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赖继红 许志刚
经办律师:
朱君全
2026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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