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通利(001393):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及新增实施地点
证券代码:001393 证券简称:维通利 公告编号:2026-021 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及新增实施地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于2026年7月27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及新增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新增电连接株洲基地(一期)建设项目实施地点(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创业大道128号天易科技城自主创业园E-13、E-14厂房;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隆兴路1900号3号生产厂房),并将该项目的实施期限延长至2027年12月;将无锡维通利生产基地智能化建设项目的实施期限延长至2027年12月;将无锡新能源生产基地智能化建设项目的实施期限延长至2027年12月;新增北京生产基地智能化升级改造项目实施地点(北京市通州区聚祥三街7号院1号楼),并将该项目的实施期限延长至2027年12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98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6,233.3334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0.3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89,368.67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6,699.11万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72,669.56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6年5月12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6〕133号)。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使用和存储情况 截至2026年6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注2: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如存在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三、变更募投项目的具体情况及原因 公司计划新增电连接株洲基地(一期)建设项目实施地点(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创业大道128号天易科技城自主创业园E-13、E-14厂房;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隆兴路1900号3号生产厂房),并将该项目的实施期限延长至2027年12月;将无锡维通利生产基地智能化建设项目的实施期限延长至2027年12月;将无锡新能源生产基地智能化建设项目的实施期限延长至2027年12月;新增北京生产基地智能化升级改造项目实施地点(北京市通州区聚祥三街7号院1号楼),并将该项目的实施期限延长至2027年12月,具体如下: (一)变更电连接株洲基地(一期)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及原因 电连接株洲基地(一期)建设项目拟延长实施期限并新增实施地点,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结合经营情况,综合考虑厂区建设进度、生产设备购置及安装调试时间、项目实施进度等因素,决定将电连接株洲基地(一期)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延期至2027年12月。 (二)延长无锡维通利生产基地智能化建设项目实施期限的原因 受募集资金到位时点、资金投放节奏与项目原定建设计划未能完全匹配影响,项目前期资金投放进度相对缓慢,整体建设周期相应延长。为保障项目实施质量,公司将本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延期至2027年12月。 (三)延长无锡新能源生产基地智能化建设项目实施期限的原因 受行业市场环境影响,下游订单需求存在阶段性波动,公司基于审慎投资原则,前期资金投入进度相对缓慢,整体建设周期相应延长,将本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延期至2027年12月。 (四)变更北京生产基地智能化升级改造项目的具体情况及原因 北京生产基地智能化升级改造项目拟延长实施期限并新增实施地点,具体情况如下:
北京生产基地智能化升级改造项目旨在贯通设计、研发、生产、物流、交付等全环节的智能制造体系,涉及多系统打通、新旧系统切换及数据接口对接,系统实施难度较大。同时,生产车间需保障正常运转,改造升级仅能错峰开展,有效作业时长受限;加之生产区域空间紧凑、涉及大范围布局搬迁,进一步拉长项目实施周期。综合上述因素,公司将本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延期至2027年12月。 四、本次募投项目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及新增实施地点是基于公司募投项目实际生产建设的需要,有助于募投项目实施目标的达成,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有利于增强公司的市场竞争优势,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履行的审批程序 公司于2026年7月27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及新增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新增电连接株洲基地(一期)建设项目实施地点(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创业大道128号天易科技城自主创业园E-13、E-14厂房;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隆兴路1900号3号生产厂房),并将该项目的实施期限延长至2027年12月;将无锡维通利生产基地智能化建设项目的实施期限延长至2027年12月;将无锡新能源生产基地智能化建设项目的实施期限延长至2027年12月;新增北京生产基地智能化升级改造项目实施地点(北京市通州区聚祥三街7号院1号楼),并将该项目的实施期限延长至2027年12月。上述事项无需股东会审议。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及新增实施地点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 上述事项是基于公司募投项目实际生产建设的需要,有助于募投项目实施目标的达成,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有利于增强公司的市场竞争优势,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及新增实施地点事项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1、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2、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及新增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3、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27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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