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报]永辉超市(601933):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相关事项的意见
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的 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相关事项的意见 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永辉超市”)于近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关于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上证公函【2026】1102号)(以下简称《问询函》)。依据《问询函》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与公司管理层认真讨论了《问询函》的内容,并核查了相关资料,本着谨慎、客观、独立的原则,就《问询函》所涉及相关问题发表如下意见:问题二、关于关联交易。 年报显示,2025年公司向永辉彩食鲜发展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采购商品6.61 669.80 1.40 亿元、接受劳务 万元,同时向其销售商品 亿元、提供劳务 429.48万元;向北京友谊使者商贸有限公司采购商品5.18亿元,同时向其提供劳务89.33万元;向四川永创耀辉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采购商品2.79亿元、接受劳务3.79万元,同时向其提供劳务1141.39万元;向一二三三国际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采购商品4.00亿元、接受劳务5022.23万元,同时21.66 889.64 向其销售商品 万元、提供劳务 万元;向永辉云金科技有限公司及 其子公司接受劳务324.61万元,同时向其提供劳务188.68万元。上述公司均为公司的合营或联营企业,且关联交易金额较大。 请公司:(1)分关联方补充披露上述关联交易的具体情况,包括交易内容、交易类型、交易金额、定价依据、信用政策及结算方式、期末往来款余额及期后回款或货物交付情况,并与非关联方同类交易价格进行对比,说明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存在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形;(2)结合上述关联方的主营业务、业务模式及与公司的业务相关性,说明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相关主体同时作为公司供应商和客户的原因及商业合理性,相关交易是否具备商业实质。请独立董事、年审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针对上述问题,在对永辉超市 2025年度上述关联交易相关事项核查后,我们发表明确意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与各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系从战略高度进行横向联合或公司多年经营惯性所形成,符合交易双方业务发展实际需求、利益及发展策略,有利于提高本公司的经营效益。相关交易属于公司正常经营所需,相关交易具备商业实质,交易定价遵循市场化标准,定价具备公允性,交易条件贴合市场化商业惯例,能够保障公司相关业务有序推进。相关交易未对上市公司业务独立性构成不利影响,不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刘琨、柏涛、谢贞发 2026年 7月 27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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