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美特(920189):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康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北京康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 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北京康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美特”或“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康美特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26年6月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做出《关于同意北京康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284号)。2026年7月3日,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出具《关于同意北京康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函》(北证函〔2026〕723号),公司股票于2026年7月8日在北交所上市。 公司本次发行价格8.14元/股,发行股数21,210,000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72,649,4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23,009,008.37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49,640,391.63元,截至2026年7月1日,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账,并由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6]230Z0094号)。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上述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由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鉴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14,964.04万元,低于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的募集资金金额22,100.00万元,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一次专门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如下:单位:万元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截至2026年7月14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金额为1,412.03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截至2026年7月14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613.72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审计委员会审议意见 2026年7月1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意见 2026年7月2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一次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审议意见 2026年7月2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该议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四)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情况进行了鉴证,并出具了容诚专字[2026]230Z1649号《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和损害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