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美包装(002969):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6年7月)

时间:2026年07月24日 20:46:54 中财网
原标题:嘉美包装: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6年7月)

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第三条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适用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分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二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理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因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七)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九条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条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分子公司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就本制度项下被追究责任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具体确定。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公司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五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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