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美包装(002969):总经理工作细则(2026年7月修订)

时间:2026年07月24日 20:46:53 中财网
原标题:嘉美包装:总经理工作细则(2026年7月修订)

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管理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生产经营工作,促进公司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确保公司重大生产经营决策的正确性、合理性,提高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水平,以使公司的生产经营高效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工作规则所称总经理是指总经理本人或经合法授权以总经理名义对外行使其权限的公司经营层人员。

第三条总经理的工作应贯彻诚信、勤勉、守法、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总经理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四条总经理应当具备执行职务的职业道德水准和业务水平。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六)国家公务员;
(七)最近 3年内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八)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九)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十)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十一)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公司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本细则规定委派、聘任总经理,该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总经理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总经理的任职资格进行评估,发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及时向董事会提出解聘建议。

前述规定亦适用于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董事会聘任制,提名和聘任程序如下:
(一)公司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公司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七条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每届任期为三年,经董事会继续聘任后可连任。

第八条 公司解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如下:
(一)解聘公司总经理,由董事会决定;
(二)解聘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由公司董事长提出解聘建议,由董事会决定;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由公司总经理提出解聘建议,由董事会决定。

第九条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第三章总经理职责、权限
第十条总经理享有的职权如下: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八)《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总经理应忠实执行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在行使职权时不得擅自变更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或超越授权范围。

第十二条 总经理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但没有表决权,董事兼任总经理情形除外。

第十三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报告的真实性。

第四章报告制度
第十四条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十五条总经理应当严格执行董事会相关决议,不得擅自变更、拒绝或消极执行董事会决议。如情况发生变化,可能对决议执行的进度或结果产生严重影响的,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六条总经理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及进展变化情况,保障董事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知情权。总经理应当认真阅读定期报告全文,重点关注定期报告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与最近一期披露的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并关注董事会报告是否全面分析公司的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是否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产生影响的重大事项和不确定性因素等。

总经理应当依法对定期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不得委托他人签署,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署。

总经理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对定期报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说明具体原因,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五章总经理的考核与奖惩
第十七条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度制定、管理、考核等由董事会及其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

第十八条总经理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总经理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者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总经理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总经理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总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条本规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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