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材料(603110):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以及《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公司 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制定、审议流程、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授予安排、行权安排未违反相关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3 、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4、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5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符合有关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考核体系具备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有利于提升被激励对象对公司的凝聚力,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且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6、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中国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将在召开股东会前,通过公司内部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于股东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前 5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综上,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 7 24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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