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恒集团(600252):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关于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6年07月24日 19:45:55 中财网
原标题:中恒集团: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关于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关于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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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七月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关于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意字(2025)第 5112-7号

致: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覃锦律师、傅珏雯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作为公司召开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或“会议”)的专项法律顾问,对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全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律师声明如下:
一、为出具法律意见,本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会议文件、资料。公司向本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已向本律师提供了出具法律意见所需的、真实的书面材料,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二、本所及本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三、基于对上述文件、资料的审查,本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发表法律意见。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
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法律意见书承担法律责任。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作为会议召集人于 2026年 7月 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www.sse.com.cn)公告了召开会议的通知,召集人在发出会议通知后,未对会议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进行修改,也未增加新的提案。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如期于 2026年 7月 24日(星期四)10点 00分
在广西南宁市江南区高岭路 100号科创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公告的时间、地点一致。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杨金海先生主持召开。会议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召开及表决等情况作了会议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召集人代表、会议主持人签名存档。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包括: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一)本次会议无现场出席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二)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参加网络投票股东的身份验证事项,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经统计并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计 981人,代表股份 1,017,236,7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9467%。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会议无现场出席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00逐项表决通过了《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6年
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
1.01回购股份的目的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同意 1,012,543,0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385%;反对 2,419,0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378%;弃权 2,27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23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53,199,4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7.0272%;反对 2,419,00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5320%;弃权 2,274,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4408%。

1.02回购股份的种类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同意 1,012,546,0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388%;反对 2,417,2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376%;弃权 2,27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23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53,202,4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7.0291%;反对 2,417,20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5309%;弃权 2,273,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4400%。

1.03回购股份的方式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同意 1,012,841,8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679%;反对 2,122,7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086%;弃权 2,272,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2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53,498,2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7.2165%;反对 2,122,70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3443%;弃权 2,272,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4392%。

1.04回购股份的期限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同意 1,012,764,9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603%;反对 2,114,2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078%;弃权 2,357,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31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53,421,3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7.1678%;反对 2,114,20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3390%;弃权 2,357,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4932%。

1.05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同意 1,012,763,5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602%;反对 2,135,1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098%;弃权 2,338,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3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53,419,9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7.1669%;反对 2,135,10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3522%;弃权 2,338,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4809%。

1.06回购股份的价格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同意 1,012,789,5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628%;反对 2,145,2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08%;弃权 2,30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26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53,445,9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7.1834%;反对 2,145,20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3586%;弃权 2,30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4580%。

1.07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同意 1,012,798,0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636%;反对 2,096,7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061%;弃权 2,34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3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53,454,4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7.1887%;反对 2,096,70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3279%;弃权 2,34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4834%。

1.08股东会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同意 1,012,478,2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322%;反对 2,442,8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401%;弃权 2,315,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27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53,134,6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6.9862%;反对 2,442,80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5471%;弃权 2,315,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4667%。

根据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审议通过。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朱继斌 经办律师(签字)

覃 锦

傅珏雯
二〇二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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