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全面贯彻落实最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进一步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建立健全内部治理机制,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决定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管理效率和科学管理水
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称“《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规则和《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
定本细则。 |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管理效率和科学管理水
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及其他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
下统称“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规则(以下简称“证券监管规则”)和《宁
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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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对董事会负责,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董事
会秘书为公司与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系人。 |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对董事会负责,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董事
会秘书为公司与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系人。公
司设立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工作部门。 |
|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
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忠
实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
取利益。 |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
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忠
实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
取利益。
董事会秘书应当保守公司秘密,不得泄露内幕
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行
为。 |
|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公开披露的信息及
公司实际情况,客观回答股东和投资者的咨询,
注意证券报刊的报道,如有对本公司的不实报
道,及时向领导汇报并予以澄清。 |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与股东、实际控
制人、投资者、董事、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等之间的沟通联络,维持联络渠道的畅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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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
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
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
的工作经验、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
书资格证书,并按要求参加证券交易所组织的
董事会秘书培训。 |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
必需的财务、会计、审计、法律专业知识和工
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前款所称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指具备财
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金融从业或者其
他与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相关的五年以上工作
经验,或者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具有五
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
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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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
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
之一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
届满;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
(四)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
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
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
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
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
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
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
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三次以上行政监督管
理措施;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
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法律法规、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
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
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
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公司应当就董事会秘书候选人符合本条要求作
出说明并予以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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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
总经理或财务总监担任。 |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公司总经
理、分管经营业务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兼任公司其他职务的,应当明确区
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职务的职责,确保有足够
的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证券
监管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拟聘任的董事会秘书除应符合法律法规及证券
监管规则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要求外,
提名人和候选人还应在其被提名时说明候选人
是否熟悉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否具备与岗
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是否具备相应的专
业胜任能力与从业经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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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主
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
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
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
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 |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主
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
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
披露相关规定;发现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度运行存在缺陷或者问题的,应当及时向董事
会报告,提出整改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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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
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
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
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
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公告;
(五)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
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
法规、本细则及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培
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
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
法规、本细则、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
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
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证券交易所报
告;
(八)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
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
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
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报告;
(九)《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的编制工
作,督促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及公司相关部门按时提供定期报告有关内容,
按照规定汇总形成定期报告草案;建议审计委
员会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审核,建议
董事长召集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并披露;在职
责范围内关注定期报告的重大异常情形并及时
开展核实,发现问题的,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
整改建议。
(三)负责及时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
信息,向董事会报告,并按照规定编制临时报
告,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四)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
负责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登记、保管和报送
工作。
(五)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
订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
行,按照规定登记、保管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
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六)及时汇集属于董事会、股东会职权范围
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
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负责会议
记录工作并签字,确保会议记录如实反映会议
情况,确保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发现公司的公司章程、组织机构设置和
职权分配等不符合法律法规、证券监管规则规
定的,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发现
财务信息、内部控制问题或者违法违规线索的,
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八)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协调公
司与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投资者、董事、中介
机构、媒体、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沟通,
确保联络渠道的畅通。
(九)关注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市场传闻,
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澄清
等符合规定的处理建议,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
体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所有问询。
(十)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确保独立董事
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
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获得足够的
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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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十一)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
人员进行法律法规、证券监管规则要求的培训,
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十二)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
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
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
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
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三)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
理事务,管理公司股东名册,每季度核实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持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情
况。
(十四)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
他职责。 |
| 第十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
便利条件,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
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对于董事会秘书提出的问询,应当及时、如实
予以回复,并提供相关资料。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
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
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
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 第十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
便利条件,制定重大事件报告、传递、审核、
披露程序,将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嵌入公司日
常经营管理流程,确保董事会秘书及时、准确、
全面地获取信息。
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有关部门应当
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知悉重大事件、
已披露事项进展等的,应当按照公司规定及时
履行报告义务并通知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
秘书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阻碍
或者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公司内
部审计机构发现重大问题或者违法违规线索
的,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并通报董事
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
严重阻挠时,应当及时向董事长报告,董事长
应当协调相关方配合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
事会秘书仍然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应当
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提
供相关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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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十一条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
公司存在无法按时披露信息,信息披露文件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未
按规定履行重大事项审议程序等行为的,应当
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报告。
董事会秘书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有
关规定向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提出建议但未
被采纳的,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 |
| | 易所报告。 |
| / |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建立董事会秘书履职定期
评价及责任追究机制,设定与其职责相匹配的
评价标准,发现董事会秘书未勤勉尽责的,对
其进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应当及时更换
董事会秘书。 |
| 第十一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或
解聘。 | 第十三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或
解聘。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秘书人选及
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
|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如辞职或被解聘,公
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
董事会秘书。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
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
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
书人选。
董事会秘书空缺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
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
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六
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
期间,应当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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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
聘:
(一)第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
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者公
司章程,给公司、股东或者投资者造成重大损
失。 | 第十九条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
事会秘书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董事
会秘书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
悉相关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召开会议将其解
聘:
(一)第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
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
(四)违反法律法规、证券监管规则或者公司
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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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董事会秘书负责有关董事会的工作事
项,包括:
(一)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完成董事会筹备工作;
(二)将董事会会议通知及会议资料按规定的
方式及时间送达各位董事;
(三)列席董事会会议并负责会议记录,保证
记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在会议记
录上签字;
(四)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有关董事会的
工作事项,包括:
(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完成董事会筹备工作;
(二)将董事会会议通知及会议资料按规定的
方式及时间送达各位董事;
(三)列席董事会会议并负责会议记录,保证
记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在会议记
录上签字;
(四)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规则的规
定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将董事会决议及有关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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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
规定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将董事会决议及有关
资料进行公告;
(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保管董事会会
议文件、会议记录,并装订成册,建立档案。 | 料进行公告;
(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保管董事会会
议文件、会议记录,并装订成册,建立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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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秘书负责有关股东会的工作
事项,包括:
(一)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完成公司股东会的筹备工
作;
(二)在公司股东会召开前通知公司股东并依
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进行
公告;
(三)在会议召开前按规定取得有权出席本次
会议的股东名册,并建立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到
簿;在会议召开日根据前述股东名册负责核对
出席会议股东(包括代理人)的资格是否合法、
有效,对不具有合法资格的股东(包括代理人)
有权拒绝其进入会场和参加会议;
(四)应在股东会召开前将相关资料置备于会
议通知中载明的会议地址,以供出席会议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查阅:
(五)协助董事会依法召集并按公告日期召开
股东会;
(六)协助董事会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会
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
(七)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
公司章程的规定做好股东会的会议记录;
(八)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
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将股东会决议进行公告;
(九)认真管理保存公司股东会会议文件、会
议记录,并装订成册,建立档案。 |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有关股东会的
工作事项,包括:
(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完成公司股东会的筹备工
作;
(二)在公司股东会召开前通知公司股东并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进行公
告;
(三)在会议召开前按规定取得有权出席本次
会议的股东名册,并建立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到
簿;在会议召开日根据前述股东名册负责核对
出席会议股东(包括代理人)的资格是否合法、
有效,对不具有合法资格的股东(包括代理人)
有权拒绝其进入会场和参加会议;
(四)应在股东会召开前将相关资料置备于会
议通知中载明的会议地址,以供出席会议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查阅:
(五)协助董事会依法召集并按公告日期召开
股东会;
(六)协助董事会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会
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
(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规则、公
司章程的规定做好股东会的会议记录;
(八)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规则、公
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将股东会决议进行公告;
(九)认真管理保存公司股东会会议文件、会
议记录,并装订成册,建立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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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规范运作
培训事务,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他相关人员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的培训。 |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规范运作
培训事务,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他相关人员接受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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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提示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如知悉前述
人员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公
司章程,做出或可能做出相关决策时,应当予
以警示,并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提示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如知悉前述
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规则或公司
章程,做出或可能做出相关决策时,应当予以
警示,并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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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执行。 | 第三十条本细则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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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后,自
股东会审议通过新的公司章程之日起生效。 |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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