族兴新材(920078):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长沙族兴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长沙族兴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 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长沙族兴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族兴新材”)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对族兴新材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已于2025年12月3日经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审议通过,并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6年1月13日出具《关于同意长沙族兴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2026 59 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 号)同意注册,公司股票于2026年3月18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股票23,000,00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6.9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60,540,000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24,152,830.18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36,387,169.82元。募集资金已于2026年3月11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6〕2-3号)。 上述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由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三方监管协议,由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鉴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136,387,169.82元,低于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的募投项目拟投入的募集资金金额20,810.61万元,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公司于2026年4月1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于2025年3月18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的议案》,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度利用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进行先期投入,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再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资金。截至2026年3月11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募集资金实际到位之前已由公司利用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24,152,830.18元(不含增值税),其中部分保荐承销费用人民币14,811,320.76元已自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剩余发行费用人民币9,341,509.42元。截至2026年3月11日,公司已用自筹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为5,884,226.41元(不含增值税)。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审计委员会审议意见 2026年7月23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审议意见 2026年7月23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该议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三)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进行了鉴证,并出具了《关于长沙族兴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6〕2-433号)。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审议通过,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鉴证报告,公司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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