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惠程(002168):重庆钜沃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重庆钜沃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6年7月24日 重庆钜沃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重庆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钜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重庆惠程信 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惠程科技”)的委托,指派史玲莉、李晶晶律师于2026年7月24日对公司2026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就本 次股东会的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现行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以及《重庆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及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 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 议案内容及该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 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要求公司提供本所认为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所必备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等资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应是完整、 真实和有效的,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处;文 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应与其正本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 书面同意,不得由任何其他人使用或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 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 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基于上述情况,本所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根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及公司于 2026年7月1日在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关于召开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决定于2026年7月24日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通 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会议时间、股权登记日、召开 方式、召开地点、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出席现场会议的登 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内容。 (二)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7 月24日14:30在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双星大道50号1幢8楼会议 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 容一致。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 称“深交所”)系统进行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7月24日(本 次股东会召开当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为2026年7月24日(本 次股东会召开当日)9:15,结束时间为2026年7月24日(本次股东 会结束当日)15:00。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 通知》所载明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根据公司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 理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700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1%。公司部分董事会成员、部分高级管理 人员、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根据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在网络投票时 间内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95名(含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1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24,675,45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3.1467%。 (三)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共196名(包括现场会议 和网络投票),代表公司股份24,675,65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1467%。 (四)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 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提案及其他内容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关于公司 投资的产业基金延长存续期限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采取普通决议方式进行。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载明的内 容一致,没有股东提出超出上述事项以外的新议案,未出现对议 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本次股东会的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公司股东可以 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进行投票。公司本次 股东会就公告中载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 《关于公司投资的产业基金延长存续期限暨关联交易的议 案》中涉及的产业基金系公司与重庆绿发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绿发资产”)共同投资,绿发资产与公司控股股东 公司控股股东重庆绿发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发城建”)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有关规定,绿发城建为该事项的关联股东,绿发城建持有公司的 全部股份95,303,911股对本项议案回避表决。 《关于公司投资的产业基金延长存续期限暨关联交易的议 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3,035,416股,反对1,564,340股,弃权 75,9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3.3528%。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23,035,416股,反对 1,564,340股,弃权75,9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 票)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3528%。 以上议案经表决通过。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会的人员资 格及召集人资格、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为《重庆钜沃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惠程 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 见书》之签章页) 重庆钜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 责 人(签字): 田 渝 经办律师(签字): 史玲莉 李晶晶 2026年7月24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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