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达新材(301469):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6年7月24日。 2、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本次授予151.92万股限制性股票,其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22.0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129.92万股。 3、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均为14.93元/股。 4、股权激励方式: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于2026年7月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2026年7月24日为首次授予日,以14.93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8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151.92万股限制性股票,其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22.0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129.92万股。现将有关具体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简述 1、激励工具: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2、标的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3、授予价格: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均为14.93元/股。 4、授予对象: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涉及的激励对象为28人,包括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员工,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 5、首次授予数量: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不超过189.9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12%;预留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37.98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42%,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20.00%。其中,首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22.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25%,约占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总额的11.59%,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无预留权益;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129.92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45%,约占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总额的68.41%。 6、限售期、解除限售/归属安排及考核 (1)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1 )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本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2)解锁限售及考核 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对应的考核年度为2026年-2027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具体如下:
2、上述解锁安排涉及的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相应解除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制度组织实施,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依据激励对象相应的绩效考核结果,确认当期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具体如下:
(2)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安排如下表所示: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2)归属期安排及考核 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对应的考核年度为2026年-2027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具体如下:
2、上述解锁安排涉及的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若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授予日晚于2026年9月30日的,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对应的考核年度为2027年-2028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具体如下:
2、上述解锁安排涉及的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相应归属期内,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制度组织实施,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各归属期内,公司依据激励对象相应的绩效考核结果,确认当期个人层面可归属比例,具体如下:
二、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6年7月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北京志霖(深圳)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就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 2026 7 4 2026 7 13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 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与本次拟激励对象有关的异议,2026年7月14日,公司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6年7月20日,公司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于同日披露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6年7月2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北京志霖(深圳)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就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及董事会对授予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 “ ”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中的规定,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12 ()最近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认真核查后认为,公司及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者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况。综上所述,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四、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情况 1、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6年7月24日。 2、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本次授予151.92万股限制性股票,其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22.0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129.92万股。 3、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均为14.93元/股。 4、首次授予人数:28名。 5、股票来源: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来源均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6、具体分配情况如下表: (1)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2、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 (2)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2、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 3、上述名单不包括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预留部分37.98万股对应名单。 五、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股东会通过的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 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相关议案不存在差异。 六、参与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经核查,参与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在本公告披露前6个月均无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七、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不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八、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及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1、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1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认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授予日为基准,确定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单位激励成本=授予日公司股票收盘价-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2)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认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等有关规定,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于2026年7月24日用该模型对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进行了预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23.72元/股(2026年7月24日公司股票收盘价); (2)有效期:1年、2年(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至每个归属期可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24.43%、26.22%(分别采用深证成指最近12、24个月的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14%、1.25%(中债国债1年期、2年期到期收益率);(5)股息率:1.32%(公司最近1年股息率,数据来源于同花顺iFinD)。 2、预计限制性股票计划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董事会已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6年7月24日,根据授予日的公允价值总额确认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成本,预计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2、实施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上述测算部分不包含限制性股票的预留部分,预留部分授予时将产生额外的股份支付费用,视授予时间、授予数量等对各年度的业绩产生影响。 经初步预计,一方面,实施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对公司相关各期经营业绩有所影响;另一方面,实施本激励计划能够有效激发激励对象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率,提升公司的内在价值。 九、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员工,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 3、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与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批准的《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相符。 4、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满足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获授条件。 5、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向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6年7月24日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并同意以14.93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8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151.92万股限制性股票,其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22.0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129.92万股。 十、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志霖(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次授予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确定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授予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备查文件 1、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6年第三次会议决议; 3、北京志霖(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7月24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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