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达信息(300168):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证券代码:300168 证券简称:万达信息 公告编号:2026-033 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3、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股本为1,440,628,576股。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2026年7月9日,公司董事会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6年7月24日15:00,会议地点为上海市静安区北京西路968号33楼会议室;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7月2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7月24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7月24日9:15-15:00。 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股东或经股东授权的代理人共171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68,507,9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5797%;其中中小股东代表共168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74,973,8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042%。 其中: (1)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66,4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5%;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68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368,241,5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5612%。 公司董事长阮琦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高级副总裁、董事会秘书杨玲女士负责会议记录。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出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1、《关于换届选举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选举阮琦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60,865,27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26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7,331,18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8062%。 上述子议案属于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选举姜锋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61,995,52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328%。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8,461,43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3137%。 上述子议案属于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3)选举郑卫东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60,866,57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264%。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7,332,4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8079%。 上述子议案属于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4)选举何红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60,845,26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206%。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7,311,17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7795%。 上述子议案属于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5)选举陈岚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60,853,26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228%。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7,319,17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7902%。 上述子议案属于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关于换届选举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选举陈守明为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60,966,27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535%。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7,432,18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9409%。 上述子议案属于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选举梁春敏为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61,496,86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974%。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7,962,77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6486%。 上述子议案属于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3)选举刘功润为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60,853,26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228%。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7,319,17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7902%。 上述子议案属于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3、《关于第九届董事会董事职务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3,923,20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559%;反对4,333,47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60%;弃权251,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1%。 70,389,113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8848%;反对4,333,47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800%;弃权251,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52%。 上述议案属于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4、《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4,893,20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191%;反对3,524,37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564%;弃权90,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5%。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71,359,11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1786%;反对3,524,37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008%;弃权90,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06%。 上述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5、《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4,893,20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191%;反对3,524,37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564%;弃权90,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5%。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71,359,11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1786%;反对3,524,37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008%;弃权90,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06%。 上述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6、《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4,888,30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177%;反对3,529,27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577%;弃权90,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6%。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71,354,21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1721%;反对3,529,27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4.7073% 90,400 数的 ;弃权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06%。 上述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7、《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3,119,00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376%;反对5,301,57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387%;弃权87,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7%。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9,584,91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8122%;反对5,301,57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712%;弃权87,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66%。 上述议案属于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薛冰鑫、见证律师林思汉出席了本次股东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参加股东会人员的资格、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24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