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7月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为全面贯彻落实最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董事会决议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6年修订)》等监管法规对《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一条 为维护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股东、职工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
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
试行办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
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订本
章程。 | 第一条 为维护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股东、职工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
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
试行办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
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
章程。 |
|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
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
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
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
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
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
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做出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配售新股;
(四)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五)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相关监管机
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配售新股;
(四)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五)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相关监管机
构规定的其他方式。 |
|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
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该款第(一)项情形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该
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该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
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
内转让或者注销。 |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
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该款第(一)项情形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该
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该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
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
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
内转让或者注销。 |
| 第三十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
质押权的标的。 | 第三十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
质押权的标的。 |
|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股东 |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股东的一般规定 |
| 第三十三条 公司依据证券结算登记机构
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
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 | 第三十三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
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 |
| | |
| 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
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
同种义务。 | 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
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
同种义务。 |
| 第四十六条 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关连交易等
事项如下: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
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由
股东会审议通过: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
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绝对值计算。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
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于履行股东会
审议程序。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上述第3项或第5项
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
绝对值低于0.05元的,可免于履行股东会
审议程序。
(二)公司下列提供担保行为(含向控股子
公司提供担保),应当由股东会审议通过: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10%的担保; | 第四十六条 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关连交易等
事项如下: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
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由
股东会审议通过: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
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绝对值计算。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
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于履行股东会
审议程序。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上述第3项或第5项
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
绝对值低于0.05元的,可免于履行股东会
审议程序。
(二)公司下列提供担保行为(含向控股子
公司提供担保),应当由股东会审议通过: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10%的担保; |
|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
的担保;
4.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5.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6.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7.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
担保;
8.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
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
前款第4、5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
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
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
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
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
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
1、2、3、6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
会审议。
(三)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
担保除外)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
应聘请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要求的中介机构,对交易 |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
的担保;
4.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5.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6.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7.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
担保;
8.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
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
前款第4、5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
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
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
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
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
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
1、2、3、6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
会审议。
(三)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
担保除外)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
应聘请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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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
东会审议。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
易,可以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
回避表决,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
权。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
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原则适用前款规
定:
1.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2.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
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
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
关联人。已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相关
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提
交股东会审议:
1.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
公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
2.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
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
等;
3.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4.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
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
5.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四)公司与《香港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连
人士发生的交易,应根据《香港上市规则》
第14A章的相关规定进行。
同时适用本条第(三)款及第(四)款规定
的交易,公司应当以较严格的标准履行股东
会审议程序。
(五)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
一的,应当由股东会审议通过: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
率超过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
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 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要求的中介机构,对交易
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
东会审议。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
易,可以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
回避表决,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
权。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
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原则适用前款规
定:
1.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2.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
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
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
关联人。已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相关
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提
交股东会审议:
1.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
公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但招
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2.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
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
3.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4.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
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
司无相应担保;
5.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四)公司与《香港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连
人士发生的交易,应根据《香港上市规则》
第14A章的相关规定进行。
同时适用本条第(三)款及第(四)款规定
的交易,公司应当以较严格的标准履行股东
会审议程序。
(五)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
一的,应当由股东会审议通过: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
率超过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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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
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
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免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关联
参股公司(不包括由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
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
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公司向前述关联
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
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六)公司与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
的或者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
的交易,除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
程另有规定外,可以豁免披露和履行相应程
序。
本章程第四十六条所称“交易”、“关联人”、
“关连人士”的定义与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交易所相关上市规则中的定义相同,其中针
对与“关联人”及“关连人士”的相关交易
应分别按相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执行。 | 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3.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
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
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免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关联
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
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
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公司向前述关联参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
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六)公司与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
的或者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
的交易,除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
程另有规定外,可以豁免披露和履行相应程
序。
本章程第四十六条所称“交易”、“关联人”、
“关连人士”的定义与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交易所相关上市规则中的定义相同,其中针
对与“关联人”及“关连人士”的相关交易
应分别按相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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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九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
公司住所地或者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亦可选择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如公司选择为股东会
提供网络形式,任何通过网络形式参会的股
东,须按照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要求妥善办
理参会手续。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
的,视为出席。 | 第四十九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
公司住所地或者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亦可选择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如公司选择为股东会
提供网络形式,任何通过网络形式参会的股
东,须按照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要求妥善办
理参会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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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八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
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
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在不违反公司
股票上市地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的前 | 第六十八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
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
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在不违反公司
股票上市地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的前 |
| 提下,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
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在公司指定的时间
内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
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
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
席公司的股东会。
表决前委托人已经去世、丧失行为能力撤回
委任、撤回签署委任的授权或者有关股份已
被转让的,只要公司在有关会议开始前没有
收到该等事项的书面通知,由股东代理人依
委托书所作出的表决仍然有效。 | 提下,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
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在公司指定的时间
内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
指定的其他地方。
表决前委托人已经去世、丧失行为能力撤回
委任、撤回签署委任的授权或者有关股份已
被转让的,只要公司在有关会议开始前没有
收到该等事项的书面通知,由股东代理人依
委托书所作出的表决仍然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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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
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
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
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
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 |
| 理的工作;
(十五)制订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或本章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
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
立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相关专
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本章
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
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当过半
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
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
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非执行董事或/及独
立非执行董事。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
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理的工作;
(十五)制订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或本章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
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
立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相关专
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本章
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
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当过半
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
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
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非执行董事或/及独
立非执行董事。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
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 第一百三十九条 独立非执行董事必须保
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非执行董
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
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
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
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
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
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
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
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 | 第一百三十九条 独立非执行董事必须保
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非执行董
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
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
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
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
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
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
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
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 |
| 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
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机构认定的或/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
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述“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
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
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重
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
事项,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
事项;“任职”是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前款第(四)
项、第(五)项及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
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
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
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
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非执行董事独立性情
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
时披露。 | 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
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机构认定的或/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
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述“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
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
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重
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
事项,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
事项;“任职”是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前款第(四)
项、第(五)项及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按照
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
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
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非执行董事独立性情
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
时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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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
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
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
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
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
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
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的规定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
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 第一百五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
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
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
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 A股股权激励计划、员
工持股计划,A股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
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
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的规定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
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
| 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第六章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六章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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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
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
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
记,公告公司终止。 |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
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
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
记。 |
| | |
| 第二百一十七条 释义
(一)就本章程而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
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
分之五十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
未超过百分之五十,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
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
影响的股东。
(二)就本章程而言,实际控制人,是指虽
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
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
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
(三)就本章程而言,关联关系,是指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
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
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
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就本章程而言,人民法院,是指依照
中国(不包括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及台湾地
区)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代表中华人民共和
国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国家机关。 | 第二百一十七条 释义
(一)就本章程而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
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
分之五十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
未超过百分之五十,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
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
影响的股东。
(二)就本章程而言,实际控制人,是指通
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
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
(三)就本章程而言,关联关系,是指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
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
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
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就本章程而言,人民法院,是指依照
中国(不包括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及台湾地
区)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代表中华人民共和
国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国家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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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
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
规定相抵触。 | 第二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
定,制定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
规定相抵触。 |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中的其他条款无实质性修订。无实质性修订条款包括对《公司章程》条款序号、正文部分援引其他条款序号、目录的调整。因不涉及实质性变更,部分修订未予以逐条列示。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同时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同意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授权人士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并办理《公司章程》备案/变更登记等相关事宜,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和要求对备案/变更等文件进行适当性修改。《公司章程》最终内容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信息为准。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