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龙建01 : 深圳市龙华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关于“23龙建01”调整票面利率暨回售实施办法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债券代码:148440.SZ 债券简称:23龙建01 深圳市龙华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关于 “23龙建 01”调整票面利率暨回售实施办法第二次 提示性公告 重要提示: 1、利率调整:根据《深圳市龙华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2023年 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公司作为“23龙建01”(债券代码:148440.SZ)的发行人,有权决定在存续期的第3年末调整本期债券存续期后2年的票面利率。根据当前的市场行情,公司决定下调,即“23龙建01”债券存续期后2年的票面利率为1.00%。 2、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根据《募集说明书》中设定的投资者回 售选择权,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投资者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3、投资者选择将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的, 须于回售登记期内登记;若投资者未作登记,则视为继续持有债券。 4、回售价格: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投资者选择回售 等同于以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卖出持有的“23龙建01”。投资者选择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5、回售登记期:2026年7月28日至2026年8月3日(仅限交易日)。 6、回售资金到账日:2026年08月25日。 7、本次回售申报不可撤销。 8、发行人拟不对本次回售债券进行转售。 为保证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 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利率调整情况 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内前3年(2023年08月25日至2026年08 月24日)票面利率为2.84%,在本期债券的第3年末,公司选择下 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在本期债券后2年(2026年08月25日至2028 年08月24日)的票面利率为1.00%。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 不计复利。 调整票面利率前,存续期内的债券派息兑付列表如下:
1、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投资者可选择不回售、部分回售或全部 回售。 2、回售登记期:2026年7月28日至2026年8月3日(仅限交 易日)。 3、回售价格: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以1张(即面值 100元)为一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必须是100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 100元。 4、回售申报安排:债券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者 部分回售给本公司,在回售申报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当日收市后回售申报一经确认,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如果当日未能申报成功,或有未进行回售申报的债券余额,可于次日继续进行回售申报(限回售登记期内)。在回售资金到账日之前,如持有的本期债券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本次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5 、回售撤销安排:本次回售申报不可进行撤销。 6、回售部分债券兑付日:2026年08月25日。公司委托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为登记回售的债券持有人办理兑付。 7、选择回售的债券持有人须于回售申报日进行登记、逾期未办 理回售登记手续即视为债券持有人放弃回售,同意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8、发行人拟不对本次回售债券进行转售。 三、回售部分债券付款安排 1、回售资金到账日:2026年08月25日。 2、回售部分债券享有2025年08月25日-2026年08月24日期 间利息,利率为2.84%,每10张“23龙建01”派发利息为人民币28.4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为人民币22.72元;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取得的实 3、付款方式:本公司将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的申报结果对本期债券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 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发放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四、回售登记期间的交易 本期债券在回售登记期内将继续交易。回售部分债券在回售登记 日收市后将被冻结。 五、关于本期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1、个人缴纳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 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 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等规定以及2021年10月2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8年 11月7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该实施期限由2021年11月6日延长至“十四五”末,即2027年12月31日),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六、本期债券回售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深圳市龙华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联系人:何招招 电话:0755-29800080 2、受托管理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钟翠婷 电话:0755-81982981 特此公告。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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