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特智能(300916):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计划”)及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删除[MeinaShi(SZ石美娜)]:”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删除[MeinaShi(SZ石美娜)]:“ 情形,包括: 删除[MeinaShi(SZ石美娜)]:”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删除[MeinaShi(SZ石美娜)]:“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删除[MeinaShi(SZ石美娜)]:”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删除[MeinaShi(SZ石美娜)]:“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删除[MeinaShi(SZ石美娜)]:”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也不包含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包括了实际控制人欧阳正良先生的弟弟欧阳佰良先生,任公司业务经理;实际控制人欧阳正良先生的侄子欧阳军雄先生, 上述人员始终伴随公司成长,为公司的业务发展、经营管理做出了重要贡献,其获授权益与其所任职务及业绩贡献相匹配。因此,本激励计划将上述人员纳入激励对象范围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符合《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上述人员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于股东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3 、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归属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损害公司利益。 5 、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从而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年7月23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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