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森生物(300142):公司独立董事任期届满离任暨增补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时间:2026年07月23日 20:18:31 中财网
原标题:沃森生物:关于公司独立董事任期届满离任暨增补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142 证券简称:沃森生物 公告编号:2026-055
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独立董事任期届满离任暨增补第六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一、独立董事任期届满离任
2026年7月23日,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收到独立董事赵健梅女士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因赵健梅女士连续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时间即将满6年,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连续担任独立董事的时间不得超过六年的相关规定,赵健梅女士申请辞去所担任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职务,并同时辞去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和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职务。本次辞去上述职务生效后,赵健梅女士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赵健梅女士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原定任期至2029年1月26日。因赵健梅女士离任将导致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的人数占董事会总人数的比例低于三分之一以及部分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人员构成不符合相关规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赵健梅女士的离任将在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新的独立董事后生效,在此之前,赵健梅女士仍将继续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及相应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职责。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赵健梅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其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赵健梅女士辞职后将继续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公司及公司董事会对赵健梅女士担任独立董事期间对公司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二、增补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6年7月23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为使公司董事会更好的履行职责,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联合公司持股1%以上股东玉溪高新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提名王英典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附后)。

王英典先生的任职资格已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通过,提名委员会认为王英典先生的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等能够胜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要求,王英典先生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王英典先生已取得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独立董事候选人王英典先生的相关资料将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由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进行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任期至2029年1月26日,王英典先生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任期自公司股东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到期日止。

本次增补独立董事完成后,公司董事会董事的组成和人数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其中独立董事的人数不少于公司董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与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特此公告。

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七月二十三日
附:王英典先生简历
王英典先生,1961年生,博士研究生学历,教授(二级),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王英典先生曾任北京北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和北京诺思兰德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北京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教授(博生生导师)、北京百颐东方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永泰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港)独立董事,并兼任中国成人教育协会健康智慧教育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北京生物工程学会副理事长、《高等生物学教学研究》杂志副主编和《植物学报》杂志资深编委等。

王英典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王英典先生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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