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板科技(603459):江西红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时间:2026年07月23日 19:45:37 中财网
原标题:红板科技:江西红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江西红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江西红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西红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江西红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编制和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分)公司及职能部门负责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制作、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的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的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年报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人员的职责
责组织有关部门人员编制年度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子(分公司)、重要参股公司负责人有义务将年度报告需披露的信息及时向上述人员报告。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并承担披露差错的后果。

第三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八条本制度所指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致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指引、通知等致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致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使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使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年报中的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第九条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预告盈亏性质、方向错误,具体表现为:先预盈,实际亏损;先预亏,实际盈利;先预减,实际增长或亏损;先预增,实际下降或亏损。

(二)预告金额或幅度差异较大,实际业绩与预告业绩的差异超过预告业绩50%的,为差异较大;披露“以上”的,默认为上浮金额不超过50%,实际业绩如应超过下限的50%)上下浮动20%,实际业绩超出此区间,为差异较大;披露“左右”的,亦上下浮动20%,实际业绩超出此区间,为差异较大。

(三)因适用“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或者“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情形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不触及该情形。

(四)因适用“公司因《股票上市规则》第9.3.2条规定的情形,其股票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情形披露业绩预告的,发现最新预计的任一相关财务指标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发生方向性变化的,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者范围差异较大。

第十条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如预计本期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或者最新预计的报告期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或者期末净资产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发生方向性变化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一条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按照制度规定提出认定意见和相关处理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董事会审核,由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第十二条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四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四条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监管措施的,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致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七条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申辩的权利。

第十八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公司内通报批评;
(二)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公司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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