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琪科技(920176):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时间:2026年07月23日 19:45:27 中财网

原标题:维琪科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证券简称:维琪科技 证券代码:920176 深圳市维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henzhen Winkey Technology Co., Ltd.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长源社区学苑大道 1001号南山智园 D3栋 2401)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层)


二零二六年七月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上市公告书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深圳市维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本上市公告书中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单项加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系四舍五入所致。

一、重要承诺
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事项如下:
(一)与本次公开发行有关的承诺情况
1、关于股份锁定、持股和减持意向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鉴于深圳市维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琪科技”或“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人就持有维琪科技股份的股份锁定、持股和减持意向相关事项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对维琪科技的未来发展充满信心,愿意长期持有维琪科技股票。

2、自维琪科技审议本次发行事项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完成股票3、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或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如因维琪科技进行权益分配等原因导致本人持有的维琪科技股份发生变化,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4、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5、自公司股票上市后 6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上述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个月。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6、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有的维琪科技股份的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如因维琪科技进行权益分配等原因导致本人持有的维琪科技股份发生变化,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7、本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本人已作出的相关承诺,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8、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个月。公司股票此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相应调整。减持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9、本人如减持维琪科技股份,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报告、预先披露及信息披露义务。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实施减持时,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减持存在新增规则和要求的,本人将同时遵守该等规则和要求。

10、若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由此所得收益归维琪科技所有,且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在维琪科技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向维琪科技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1、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已作出的各项承诺。”
(2)董事(非独立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鉴于深圳市维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琪科技”或“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人就持有维琪科技股份的股份锁定、持股和减持意向相关事项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对维琪科技的未来发展充满信心,愿意长期持有维琪科技股票。

2、自维琪科技审议本次发行事项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完成股票发行并上市之日,本人不减持维琪科技股票。

3、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或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如因维琪科技进行权益分配等原因导致本人持有的维琪科技股份发生变化,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4、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5、自公司股票上市后 6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上述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个月。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6、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有的维琪科技股份的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如因维琪科技进行权益分配等原因导致本人持有的维琪科技股份发生变化,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7、本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本人已作出的相关承诺,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8、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个月。公司股票此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相应调整。减持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9、本人如减持维琪科技股份,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报告、预先披露及信息披露义务。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实施减持时,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减持存在新增规则和要求的,本人将同时遵守该等规则和要求。

10、若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由此所得收益归维琪科技所有,且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在维琪科技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向维琪科技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1、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已作出的各项承诺。”
(3)龚文兵
“鉴于深圳市维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琪科技”或“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人就持有维琪科技股份的股份锁定、持股和减持意向相关事项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对维琪科技的未来发展充满信心,愿意长期持有维琪科技股票。

2、自维琪科技审议本次发行事项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完成股票发行并上市之日,本人不减持维琪科技股票。

3、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或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如因维琪科技进行权益分配等原因导致本人持有的维琪科技股份发生变化,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4、自公司股票上市后 6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上述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个月。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5、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有的维琪科技股份的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如因维琪科技进行权益分配等原因导致本人持有的维琪科技股份发生变化,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6、本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本人已作出的相关承诺,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7、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个月。公司股票此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相应调整。减持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8、本人如减持维琪科技股份,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报告、预先披露及信息披露义务。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实施减持时,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减持存在新增规则和要求的,本人将同时遵守该等规则和要求。

9、若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由此所得收益归维琪科技所有,且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在维琪科技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向维琪科技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维聚康、维聚泰
“鉴于深圳市维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琪科技”或“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企业就持有维琪科技股份的股份锁定、持股和减持意向相关事项作出如下承诺:
1、本企业对维琪科技的未来发展充满信心,愿意长期持有维琪科技股票。

2、自维琪科技审议本次发行事项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完成股票发行并上市之日,本企业不减持维琪科技股票。

3、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或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如因维琪科技进行权益分配等原因导致本企业持有的维琪科技股份发生变化,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4、自公司股票上市后 6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上述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个月。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5、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所持有的维琪科技股份的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如因维琪科技进行权益分配等原因导致本企业持有的维琪科技股份发生变化,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6、本企业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本企业已作出的相关承诺,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7、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个月。公司股票此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相应调整。减持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8、本企业如减持维琪科技股份,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报告、预先披露及信息披露义务。本企业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实施减持时,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减持存在新增规则和要求的,本企业将同时遵守该等规则和要求。

9、若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企业由此所得收益归维琪科技所有,且本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在维琪科技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向维琪科技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5)林华杰、深圳市宁濛瑞投资有限公司、南京金溧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金佳泰叁期(深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松禾成长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润信(嘉善)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汤际瑜、熊思宇、黄俊、珠海金航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松禾成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张冲、南京暾智金涌生物医药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东莞市架桥四期先进制造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鹏远基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马鞍山领诺基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鉴于深圳市维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琪科技”或“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企业/本人就持有维琪科技股份的股份锁定、持股和减持意向相关事项作出如下承诺:
1、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至公司完成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个月内,本企业/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或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如因维琪科技进行权益分配等原因导致本企业/本人持有的维琪科技股份发生变化,本企业/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企业/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有的维琪科技股份的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如因维琪科技进行权益分配等原因导致本企业/本人持有的维琪科技股份发生变化,本企业/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3、本企业/本人如减持维琪科技股份,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报告、预先披露及信息披露义务。本企业/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实施减持时,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减持存在新增规则和要求的,本企业/本人将同时遵守该等规则和要求。”
2、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1)发行人
“鉴于深圳市维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承诺: 本公司将严格遵守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稳定股价的规定,按照《关于深圳市维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履行稳定股价义务。本公司将忠实履行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鉴于深圳市维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本人作为维琪科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稳定股价的规定,按照《关于深圳市维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履行稳定股价义务。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董事(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鉴于深圳市维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本人作为维琪科技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稳定股价的规定,按照《关于深圳市维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履行稳定股价义务。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发行人
“深圳市维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将有较大幅度的增加。虽然公司的募集资金项目将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发展并进行严格论证,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及产生效益需要一定周期。在公司股本和净资产均增加的情况下,短期内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将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

针对上述情况,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现承诺如下:
一、强化募集资金管理
为确保资金的安全使用,公司制定了上市后适用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明确公司公开发行后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在后续募集资金使用过程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防范资金使用风险。

二、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募投项目建设,尽快产生经济效益。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围绕公司主营业务,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募投项目的实施将提升公司产品的技术水平、人才吸引力、市场风险抵御能力和综合竞争力。公司已对上述募投项目进行了可行性研究论证,符合行业发展趋势,若募投项目顺利实施,将有助于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公司将加快募投项目实施,提升投资回报,降低上市后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三、完善利润分配制度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根据本次发行的计划,结合中国证监会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修订了《公司章程》及《利润分配管理制度》,对公司公开发行后的分红政策进行详细规定,实现投资者稳定的回报。

公司承诺将积极采取上述措施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同时公司承诺若上述措施未能得到有效履行,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公司的原因外,公司将在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鉴于深圳市维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本人作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承诺不得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得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得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本人承诺如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则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依法作出的监管措施;若违反该等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1)发行人
“鉴于深圳市维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本公司承诺:
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深圳市维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履行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并实施利润分配。如本公司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责任。”
(2)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审计委员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 “鉴于深圳市维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人承诺:
本人将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措施,促使发行人按照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分红回报规划及发行人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草案)》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相应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本人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公司章程(草案)》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督促相关方提出利润分配预案;
2、在审议发行人利润分配预案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上,本人将对符合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
3、督促发行人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5、关于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1)发行人
“鉴于深圳市维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公司承诺:
1、公司本次发行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公司本次发行的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管部门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本公司将依法回购公司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

3、若公司本次发行的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本人为深圳市维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维琪科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维琪科技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人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现就公司本次发行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等相关事项作出承诺如下:
1、公司本次发行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公司本次发行的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承诺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管部门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本人将极力促使公司依法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并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3、若公司本次发行的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审计委员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 “鉴于深圳市维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人承诺:
1、本人作为公司的董事/监事/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确认公司本次发行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公司本次发行的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6、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1)发行人
“深圳市维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现承诺如下:
1、本公司保证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等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在证券发行上市文件中以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等任何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制定股份回购方案、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等)。回购价格不低于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价格调整)与股票公开发行完成日至股票回购公告日期间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之和。”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鉴于深圳市维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本人作为深圳市维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现根据相关监管要求,就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事宜,承诺如下:
一、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等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二、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在证券发行文件中以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等任何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制定股份回购方案、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等)。回购价格不低于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价格调整)与股票公开发行完成日至股票回购公告日期间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之和,并购回本人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7、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本人作为深圳市维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琪科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避免与维琪科技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产生利益冲突及造成重大影响的同业竞争,特此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含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维琪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下同)与维琪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不存在非公平竞争、不存在利益输送、不存在相互或者单方让渡商业机会的情形。本人与维琪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不存在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2、本人未来不会以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形式从事(或扩大经营)对维琪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和经营活动。

3、凡本人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入股任何可能会与维琪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竞争的业务,本人将按照维琪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要求,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与维琪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以避免与维琪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产生同业竞争。

4、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人将在行业战略层面进行合理安排,未来不进行投资并购与维琪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可能产生同业竞争的资本运作项目。

5、如果本人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并造成维琪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经济损失的,本人将赔偿维琪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6、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即行生效,并且在本人作为维琪科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
8、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本人为深圳市维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为深圳市维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人就减少、避免与深圳市维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以下统称“发行人”)发生关联交易出具以下承诺:
1、本人已被告知、并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的关联方的认定标准。

2、本人已向发行人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及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了报告期内本人及本人关联方与发行人之间已经发生的全部关联交易情况,且其相应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不存在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本人及所属关联方与发行人之间现时不存在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3、本人将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有关规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同时承担相应的股东义务,在股东大会对涉及本人及所属关联方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本人及所属关联方与发行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将严格遵循市场原则,尽量避免不必要的关联交易发生,对持续经营所发生的必要的关联交易,应当以协议方式进行规范和约束,遵循市场化的定价原则,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的规定,确保关联交易程序合法、价格公允,避免损害发行人及其他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发生。

5、不利用自身对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谋求发行人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不利用自身对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谋求与发行人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不以低于市场价格的条件与发行人进行交易,亦不利用该类交易从事任何损害发行人利益的行为。

6、为保证发行人的独立运作,本人承诺在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保证自身以及所属关联方与发行人在人员、财务、机构、资产、业务等方面相互独立。

7、承诺杜绝一切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非法占用、转移发行人的资金、资产的行为。

8、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谋取其他任何不正当利益或使发行人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2)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审计委员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 “鉴于深圳市维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本人作为公司的董事/监事/审计委员会委员/高级管理人员,为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现根据相关监管要求,就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的事宜,承诺如下: 1、本人已按照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关联方及关联交易进行了完整、详尽披露。除已经披露的关联交易外,本人及本人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其他实际控制企业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之间在报告期内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2、在本人作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审计委员会委员/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尽量避免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之间产生关联交易事项,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本人将严格遵守发行人的章程等公司规章制度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本人承诺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不会通过对发行人的经营决策权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本人承诺不利用在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审计委员会委员/高级管理人员地位,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

4、本人承诺如未能履行其已做出的以上各项承诺(因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同意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未能履行或无法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最大程度保护投资者的权益;(3)就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向发行人董事会、股东会提出审议申请,并承诺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该项议案时投赞成票(如适用)。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9、关于避免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本人为深圳市维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人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就避免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事宜,现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不存在占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由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为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的情况。

2、本人、本人的关联方未来不以任何方式占用发行人的资金,也不会要求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为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违规提供担保。

3、本人或本人的关联方违反本承诺而导致发行人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予以全额赔偿。”
10、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1)发行人
“深圳市维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本公司承诺:
2、如非因不可抗力(如: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公司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在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披露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公司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会审议,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4)本公司将要求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审计委员会委员、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5)本公司将不批准未履行承诺的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审计委员会委员、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离职申请,但可以进行职务变更;
(6)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导致投资者损失的,由本公司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本公司因违反承诺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3、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本公司投资者利益。”
(2)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
“深圳市维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就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做出承诺如下:
1、如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如: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公开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同意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公开披露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人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人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4)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相关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因合并分立、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5)可以职务变更但不主动要求离职,并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6)本人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 5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7)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由本人依法赔偿发行人或投资者损失;
(8)本人作出的、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其他承诺约束措施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约束措施。

2、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人公开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同意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在公司股东会、中国证监会或北交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公开披露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向发行人及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投资者的权益。

3、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已作出的各项承诺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3)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审计委员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 “深圳市维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本人作为公司董事/监事/审计委员会委员/高级管理人员,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就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做出承诺如下:
1、如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如: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公开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同意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在公司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公开披露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人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人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会审议;
(4)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相关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因合并分立、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5)可以职务变更但不主动要求离职,并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6)本人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 5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7)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由本人依法赔偿发行人或投资者损失;
(8)本人作出的、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其他承诺约束措施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约束措施。

2、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人公开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同意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在公司股东会、中国证监会或北交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公开披露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向发行人及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投资者的权益。

3、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已作出的各项承诺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1、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专项承诺
(1)发行人
“深圳市维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公开发行”),现承诺如下:
1、公司已在申报材料中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了股东信息。

2、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公司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股份代持、委托持股等情形,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等情形。

3、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公司股东均具备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发起人或对公司进行出资的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4、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少量非主动投资间接持有发行人 0.004685%股权,除上述情况外,本次发行前,公司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或其他权益关系。”
12、关于挂牌期间不存在违法违规交易的承诺
(1)发行人
“深圳市维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现承诺如下:
本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期间,本公司不存在组织、参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为违法违规交易本公司股票提供便利的情形。”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本人为深圳市维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人承诺如下:
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期间,本人不存在组织、参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为违法违规交易公司股票提供便利的情形。”
(3)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审计委员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 “鉴于深圳市维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本人作为公司的董事/监事/审计委员会委员/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期间,本人不存在组织、参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为违法违规交易公司股票提供便利的情形。”
13、关于不存在担任退市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且负有个人责任情形的承诺
“鉴于深圳市维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本人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
最近 36个月内,本人不存在担任因规范类和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被终止上市企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且对触及相关退市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情形,且不存在作为前述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且对触及相关退市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情形。”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鉴于深圳市维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本人作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最近 36个月内,本人不存在担任因规范类和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被终止上市企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且对触及相关退市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情形,且不存在作为前述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且对触及相关退市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情形。”
14、因违法违规事项自愿限售股票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鉴于深圳市维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本人作为发行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
1、若公司上市后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 6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2、若公司上市后,本人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 12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3、本人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上述承诺,如有违反,除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人应将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缴给公司;若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应无条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5、关于业绩下滑延长股份锁定期限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本人为深圳市维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人承诺如下:
1、公司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为准,下同)下滑 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指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的股份)锁定期限 24个月;
2、公司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在前项基础上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指上市前取得,上市第二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的股份)锁定期限 12个月;
3、公司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在前两项基础上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指上市前取得,上市第三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的股份)锁定期限 12个月;
4、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6、关于公司经营管理有关事项的承诺函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鉴于深圳市维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就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的相关瑕疵事项,本人作为维琪科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如公司经主管部门认定需为员工补缴历史上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或因此受到处罚、或被任何利益相关方以任何方式提出权利要求时,本人将无条件全额承担公司应补缴的全部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及处罚款项,并全额承担利益相关方提出的赔偿、补偿款项,以及由上述事项产生的应由公司负担的其他所有相关费用。(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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