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天海防务(300008):为子公司提供反担保、担保及接受子公司担保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一、概述 (一)基本情况 因经营需要,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海防务”或“公司”)拟为全资子公司江苏大津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津重工”)委外开具保函事项提供反担保,为全资子公司江苏金海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海运”)、上海沃金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金天然气”)申请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以及全资子公司大津重工拟为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1、大津重工与中国船舶工业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船贸”)签署了5艘1064TEU集装箱项目建造合同及对应的《船舶出口合作协议》(以下简称“主合同一”),公司拟为大津重工就上述主合同一涉及保函事项向中船贸提供合计不超过9,000万欧元的反担保,预计担保总额折合人民币约为69,655.50万元(以2026年7月23日汇率折算,实际担保金额将以担保发生时汇率进行折算),并签署《担保(保证)合同》。该反担保生效情况将根据实际保函生效日逐笔生效。 2、大津重工与江苏新扬船海事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扬船海事”)签署了2艘6600吨多用途干货船建造合同和船舶交付前所有签署的相关协议及对应的协议(以下简称“主合同二”),公司拟为大津重工就上述主合同二涉及保函事项向新扬船海事提供合计不超过1,293.8万美元的反担保,预计担保总额折合人民币约为8,785.68万元(以2026年7月23日汇率折算,实际担保金额将以担保发生时汇率进行折算),并签署《担保(保证)合同》。该反担保生效情况将根据实际保函生效日逐笔生效。 3、金海运拟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申请额度不超过(含)1,000万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期限不超过(含)1年,主要用于补充生产、经营中的流动资金需要。公司将为上述综合授信提供最高本金余额不超过(含)1,000万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保证,并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具体内容以实际签署的保证合同为准。 4、沃金天然气拟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申请额度不超过(含)1,000万元人民1 币的综合授信,期限不超过(含) 年,主要用于补充生产、经营中的流动资金需要。公司将为上述综合授信提供最高本金余额不超过(含)1,000万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保证,并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具体内容以实际签署的保证合同为准。 5、公司拟向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支行申请额度不超过(含)3,700万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期限不超过(含)1年,主要用于补充生产、经营中的流动资金需要。大津3,700 重工将为上述综合授信提供最高本金余额不超过(含) 万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保证,并签署《保证合同》。上述大津重工为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已经大津重工内部程序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6、公司拟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申请额度不超过(含)12,500万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期限不超过(含)1年,主要用于补充生产、经营中的流动资金及开具保函等。大10,000 津重工将为上述综合授信提供最高债权额不超过(含) 万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保证,并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具体内容以实际签署的保证合同为准。上述大津重工为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已经大津重工内部程序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二)审批情况 公司于2026年3月27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2025 度对外担保计划的议案》,并已提交公司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会议同意公司及下属各子(孙)公司2026年度可使用的对外担保总额为53亿元,同时授权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在不超过5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总担保额度的前提下,均可根据公司及下属各子(孙)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列表主体),调剂使用担保额度,并签署相关业务合同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担保期限为自该议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6年年度股东会召开之2026 3 31 2026 日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年 月 日披露的《关于 年度对外担保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7)。公司此次对外提供担保额度在已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内,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 、江苏大津重工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2年12月24日
2、江苏金海运科技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2年6月12日 注册地点:泰州市创新大道66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婕 注册资本:人民币15,018万元 经营范围:船舶及海洋装备设计制造;高速船艇的设计制造;围油栏、收油机的研制生产销售;水下运载工具、水下通信设备、扫描观察探测设备、水下机器人、潜水配套设备的研制生产销售;救生筏(艇)、气动抛投器、救生圈、救生衣、救生平台、海上撤离系统研制生产销售;电子产品、通讯设备研发、生产、销售;环保设备研发、生产、销售;海水淡化处理、污水处理;消防设备研制生产销售;航空设备、船舶设备、海洋设备、水下观探测设备、水下运载工具技术服务和信息咨询;无人航空飞行器的研发及技术服务与信息咨询;海洋新型人工渔礁研发、生产、销售;人工岛屿工程施工;汽车销售、维修及配件销售,新能源充电桩的研发;新型雷达的研发和生产;船用设备研制生产销售;化纤绳网、带(含安全带、吊带)、水鼓、锚链生产销售;机电设备、制冷设备的研制生产销售;橡胶制品、木质家具、电线电缆的研制生产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船舶制造;船舶设计;非金属船舶制造;船舶修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通用零部件制造;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船舶销售;雷达及配套设备制造;导航、测绘、气象及海洋专用仪器销售;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船舶自动化、检测、监控系统制造;导航终端销售;智能基础制造装备制造;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人工智能通用应用系统;人工智能硬件销售;智能控制系统集成;轴承、齿轮和传动部件制造;轴承、齿轮和传动部件销售;液压动力机械及元件销售;液压动力机械及元件制造;金属船舶制造;船舶改装(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专业高端海洋工程装备配套设备等 股权结构:天海防务持有其100%股份 与公司关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江苏金海运科技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3、上海沃金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3年12月24日 注册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民雷路319号1楼东侧 法定代表人:胡庆华 注册资本:人民币2844.5566万元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燃气汽车加气经营;燃气经营;危险化学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进出口代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成品油批发(不含危险化学品);金属矿石销售;有色金属合金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煤炭及制品销售;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五金产品零售;五金产品研发;五金产品批发;轨道交通绿色复合材料销售;节能管理服务;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海洋工程装备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天然气销售等 股权结构:天海防务持有其100%股份 与公司关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上海沃金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4、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1年10月29日 注册地点:上海市松江区莘砖公路518号10幢8层 法定代表人:占金锋 注册资本:人民币172,802.9133万元 经营范围:从事防务装备、船舶产品、新能源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船舶工程设计,港口与海洋工程、机电安装工程承包,船舶、机电工程监理领域内的咨询服务,船舶产品的开发研制及四技服务,商务信息咨询,企业形象策划,机电设备的批发与零售,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自有设备租赁,合同能源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担保人和公司的关系:大津重工为天海防务的全资子公司 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天海防务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三、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一)序号1《担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甲方: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反担保保证人) 乙方:中国船舶工业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债权人,保函出具方) 被担保方:江苏大津重工有限公司(债务人) 1、反担保保证方式: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2、反担保保证期间:任一主合同项下江苏大津重工有限公司任一债务、义务和责任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以日期靠后者为准)起2年。任一主合同或江苏大津重工有限公司任一债务、义务和责任展期的,以展期后所确定的最终履行期限之日起2年。 3、反担保保证范围及保证金额: 3.1若以下保函发生船东索赔,江苏大津重工有限公司需退还船东的进度款及其应承担的赔偿款、利息、违约金: a.5艘1064TEU集装箱船(AAC)保函总金额玖仟万欧元【90,000,000欧元】,江苏大津重工有限公司与乙方及船东的出口合同如下:出口合同号:DJ2024JY-137,DJ2024JY-138,DJ2024JY-139,DJ2024JY-141,DJ2024JY-142;对应的船体编号:DJHC6337,DJHC6338,DJHC6339,DJHC6341,DJHC6342。该担保金额按照实际生效的保函额度履行(目前均未生效),大节点计划如下(仅供参考),按照实际保函生效日为准:
尽管有上述约定,甲方对某个造船合同项下某个保函的担保金额将随着该造船合同履约完成,或甲方已全额赔偿由于该造船合同未履行完成或违约给乙方造成的损失,逐步减少甲方对该造船合同该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但不影响甲方在其他造船合同和其他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 3.2应由江苏大津重工有限公司承担的进口设备保证金、保险费、佣金、代理费、汇率损失以及江苏大津重工有限公司为执行主合同应承担的其他费用、手续费、税费等;3.3主合同中规定由江苏大津重工有限公司承担的义务,并包括但不限于因江苏大津重工有限公司因不能完全履约或违约而致使乙方遭受的任何损失、追索、成本或费用承担的赔偿责任等。 3.4乙方为实现上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可能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登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税费、银行手续费等)。 3.5甲方向乙方就每一条船对应的每一份造船合同或出口合作合同分别独立地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且就每一条船承担的保证责任最高不超过乙方在造船合同下向船东开具的有效保函金额的1.1倍。 4、生效方式:本合同自各方签字盖章且甲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公司内部决议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等程序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履行完毕之日止失效。 5、本次对外担保是公司向中船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提供的反担保,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二)序号2《担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甲方: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反担保保证人) 乙方:江苏新扬船海事发展有限公司(债权人,保函出具方) 被担保方:江苏大津重工有限公司(债务人) 1、反担保保证方式: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2、反担保保证期间:任一主合同项下江苏大津重工有限公司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以日期靠后者为准)起2年。任一主合同展期的,以展期后所确定的合同最终履行期限之日起两年。 3、反担保保证范围及保证金额: 3.12 6600 12,938,000 艘 吨多用途干货船的保函总金额为【 美元,或江苏大津重工有限公司与乙方及船东在出口合同(出口合同号:DJ2024JY-167、DJ2024JY-168,船体编号:DJHC6167、
3.3若发生船东CBorgB.V.(或甲乙双方与船东(指造船合同中合同方)在造船合同履约完成前同意并签署相关文件认可的其他受让方,以下简称买方或“船东”)索赔需退还船东的进度款等江苏大津重工有限公司应承担的赔偿款、利息、违约金; 3.4其他,包括: 3.4.1由于船东弃船对乙方所造成的各项损失; 3.4.2主合同中规定由江苏大津重工有限公司承担的义务,并包括但不限于因江苏大津重工有限公司不能完全履约或违约而致使乙方承担的任何损失、追讨、成本或费用。 3.5主合同项下应由江苏大津重工有限公司承担的其他义务; 3.6乙方为实现上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可能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登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下同,律师费按照江苏物价局、江苏司法厅苏价费〔2017〕113号文件执行)。 4、生效方式:本合同自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5、本次对外担保是公司向新扬船海事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提供的反担保,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三)序号3《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债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乙方) 保证人: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甲方) 债务人:江苏金海运科技有限公司 1、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保证期间: 2.1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2.2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以主合同约定为准。但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依主合同约定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相关约定的期间内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的,则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日或延长到期日为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则最后一笔债务到期之日即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则乙方按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函,则乙方按保函实际履行担保责任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理业务的,以保理合同约定的回购价款支付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其他或有负债业务的,以乙方实际支付款项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3 1,000 、保证金额: 万元人民币。 4、保证范围: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5 / 、生效方式:本合同经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和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签字或加盖名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6、本次对外担保是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不涉及反担保,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4 (四)序号 《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债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乙方) 保证人: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甲方) 债务人:上海沃金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 1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保证期间: 2.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2.2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以主合同约定为准。但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依主2.2 合同约定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第 款约定的期间内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的,则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日或延长到期日为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则最后一笔债务到期之日即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则乙方按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函,则乙方按保函实际履行担保责任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理业务的,以保理合同约定的回购价款支付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其他或有负债业务的,以乙方实际支付款项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3、保证金额:1,000万元人民币。 4、保证范围: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5、生效方式:本合同经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和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签字或加盖名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6、本次对外担保是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不涉及反担保,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五)序号5《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债权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支行 保证人:江苏大津重工有限公司 债务人: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保证期间: 2.1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其中: (1)借款、打包贷款、出口押汇、进口押汇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融资到期之日起三年;(2)汇票承兑、开立信用证、开立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 若债务人发生主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况的,债权人要求债务人立即缴足保证金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为债权人要求债务人缴足保证金之日起三年; (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2.2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的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合同的,保证人同意,无需再另行通知其或征求其同意,保证人将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3 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2.4本合同所述的“届满”或“到期”,包括被债权人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或提前收回的情况。 3、保证金额:3,700万元人民币。 4、保证范围: 4.1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及其他费用。 4.2如果因为主合同所涉及的基础合同和基础交易存在虚假或欺诈等情况而导致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保证人对债权人的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4.3 若债务人发生主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况的,且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增缴保证金的,保证人对债务人增缴保证金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5、生效方式:本合同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6、本次大津重工为公司提供担保不涉及反担保,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六)序号6《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债权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乙方) 保证人:江苏大津重工有限公司(甲方) 债务人: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保证期间: 2.1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三年,起算日按如下方式确定: 2.1.1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甲方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 2.1.2 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甲方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2.2前款所述“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包括主合同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每一笔债务到期之日;还包括依据法律或主合同约定的债权人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 2.3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保函、提货担保,则垫款之日视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3、保证金额:10,000万元人民币。 4、保证范围: 4.1甲方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以及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律师费等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合理费用以及其他所有主合同债务人的应付费用。 4.2上述范围中除本金外的所有费用,计入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但不计入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5、生效方式: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6 、本次大津重工为公司提供担保不涉及反担保,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累计对下属各子(孙)公司提供已生效的美元担保金额为18,648.558,421.20 275,033.13 万美元,已生效的欧元担保金额为 万欧元,已生效的人民币担保金额为万元,总计已生效对外担保金额折合人民币约为466,843.87万元(以2026年7月23日汇率折算,不包含本次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2025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93.44%。 本次担保合同生效后,总计对子公司已生效对外担保金额折合人民币约为468,843.87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25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194.26%。后续担保生效情况将根据实际付款进度、开具保函情况及保函释放情况进行更新。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不含子公司、孙公司)金额为0。无逾期担保金额或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金额等。 五、备查文件 1 、天海防务与中国船舶工业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签署的《担保(保证)合同》;2、天海防务与江苏新扬船海事发展有限公司签署的《担保(保证)合同》;3、天海防务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署的2份《最高额保证合同》;4、大津重工与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支行签署的《保证合同》;5、大津重工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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