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兵红箭(000519):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七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会 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 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中兵红箭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及本所 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会议的必备法律文件 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3.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现场会议于2026年7月22日如期召开,本次会议由 董事长魏军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公告内容。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 形式的投票平台,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于2026 年7月22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2026年7月17日)下午收市后的公 司股东名册,本所律师对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 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文件进行了审查,确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3578%。 (2)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 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本次会议无临时提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审议并表决。议程,以书面方式进行审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按《股东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 网络投票在会议通知确定的时间段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0,009,222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2445%。 表决结果:表决通过。表决情况:同意562,149,5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97%。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0,188,666股,占出席本次股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84%。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0,068,427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5056%。1.05选举孙鸿文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562,061,4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41%。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0,136,159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8043%。 表决结果:表决通过。表决情况:同意562,095,8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02%。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0,134,961股,占出席本次股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98%。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0,132,581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7886%。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 通过;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兵红箭股 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2026年7月22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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