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特钢(000708):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对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的合法有效性、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对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的了解及对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提供的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全部的、真实的有关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文件资料进行核查和验证,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于2026年7月6日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召开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并于2026年7月7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现场会议登记方法、网络投票流程及其他事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7月22日(星期三)14:45在江苏省江阴市长山大道1号中信特钢大楼三楼会议中心举行,本次股东会由董事长钱刚先生主持。网络投票平台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7月22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7月22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包括视频通讯参会)的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共计4人,代表5名股东,代表股份4,017,019,60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9.5897%,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统计确认,本次股东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290人,代表股份344,495,77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6.8255%。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除公司股东外,其他出席会议(包括视频通讯参会)的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采取现场(包括视频通讯方式)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会议通知中的议案逐项进行表决。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将现场投票表决结果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产生最终投票的表决结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相关规定,公司就中小投资者对本次股东会议案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并公告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显示,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公告中列明的全部议案: 1.00关于董事会提议向下修正“中特转债”转股价格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304,810,8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378%;反对43,633,8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8%;弃权11,396,6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1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72,718,1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9229%;反对43,633,8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1560%;弃权11,396,6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211%。 持有“中特转债”的股东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上述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采用非累积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上述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上述议案的详细内容见2026年7月7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该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张粒 律师: 李长虹 律师: 丁江岚 二〇二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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