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金泉(603307):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关于扬州金泉旅游用品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关于扬州金泉旅游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SHANGHAIRENYINGLAWFIRM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田林路487号20号楼宝石大楼705室邮编:200233电话(Tel):021-61255878 传真(Fax):021-61255877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关于扬州金泉旅游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扬州金泉旅游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扬州金泉旅游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方冰清律师、胡建雄律师列席了公司于2026年7月22日召开的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1 - 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规范运作》《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及《扬州金泉旅游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公司2026年7月6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3、公司2026年7月7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2026 托理财的公告》以及《关于召开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等相关公告;4、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到会登记资料; 5、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其他会议文件。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文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非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于2026年7月7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事项等内容。通知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业已超过十五日。本次股东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2026年7月16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7 不多于 个工作日。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确认,本次股东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上述网络投票时间符合公告内容。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7月22日下午14:00在扬63 州市邗江区杨寿镇回归路 号一楼会议室召开,由过半数董事推举董事赵仁萍女士主持会议。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具备股东会召集资格;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及列席人员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6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72,771,150股,占上市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7209%。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55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224,130股,占上市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71%。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2026年7月1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拥有公司股票的股东,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代理人也均已得到有效授权。 2、列席会议的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列席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其中部分董事通过通讯方式列席会议。前述全部人员均具备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及审议事项 (一)本次股东会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未发生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2,928,37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83%;反对63,91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75%;弃权2,99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2%。 2、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理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2,931,12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21%;反对61,56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43%;弃权2,59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6%。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和审议事项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与股东会会议通知的事项一致,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未发生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司股东可以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进行投票。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审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为股东提供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根据统计后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61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72,995,280股,占上市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9479%。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议案均为普通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本次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未发生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此页为签署页,无正文)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单位负责人:张晏维 经办律师:方冰清 经办律师:胡建雄 二○二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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