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量数据(603138):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上市保荐书

时间:2026年07月21日 21:50:44 中财网
原标题:海量数据: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上市保荐书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 之 上市保荐书 保荐人
二〇二六年七月
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声明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本项目保荐代表人张恒征、韩星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出具上市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目 录
释 义.............................................................................................................................. 3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 4
二、本次发行情况 ..................................................................................................... 10
三、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代表人、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情况、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 ......................................................................................... 14
四、关于保荐人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 ..................... 17 五、保荐人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 ............................................................. 17
六、保荐人关于发行人是否已就本次证券发行上市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决策程序的说明 ..................................... 18 七、保荐人关于发行人是否符合板块定位及国家产业政策所作出的专业判断以及相应理由和依据,以及保荐人的核查内容和核查过程 ..................................... 19 八、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 ................................................................................. 21
九、保荐人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 22
十、保荐人对本项目的推荐结论 ............................................................................. 22

释 义
在本上市保荐书中,除文中另有说明外,下列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释 义
在本上市保荐书中,除文中另有说明外,下列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注:本上市保荐书中所列出的汇总数据可能因四舍五入原因与根据上市保荐书中所列示的相关单项数据计算得出的结果略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精确位数不同或四舍五入造成的,而非数据错误。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概况

(二)发行人主营业务
1、发行人主营业务情况
公司作为国内数据库技术领军企业,以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为核心导向,专注于数据库产品的研发、销售和服务,是国内数据库基础软件产业发展的核心参与者和重要推动者。公司坚持技术自研、自主可控,深耕核心技术攻关,相继研发推出了一系列具备“五高一多两易”(高性能、高并发、高可用、高安
1
注:2026年 5月 7日,公司召开 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变更<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拟将注册资本变更为 293,610,710元,目前工商变更登记尚在办理中 全、高兼容、多模态、易迁移、易运维)全面特性的数据库产品,同时通过数据库软件技术升级和性能优化显著提升硬件使用效率,使同等硬件配置下获得更优的处理能力和资源利用率,降低客户总体成本;可广泛应用于事务处理、向量数据、空间数据等多种核心业务场景,充分满足不同客户的多样化数据管理需求。

同时,公司高度重视产业链生态适配,产品全面兼容国内外主流芯片与操作系统,支持多种部署形态。依托优异的产品性能与全栈易用的生态体系,公司面向关系国计民生的关键基础行业数据中心,以提供自主可控的数据库基础软件产品为核心,围绕数据全生命周期管理需求,同时为用户提供覆盖数据迁移、应用开发、监控运维、云化管理等一站式数据库解决方案,精准匹配全栈国产化与数字化转型需求,赋能客户高质量发展。

公司深耕数据库基础软件领域,依托自主研发的 Vastbase数据库产品及其在重点行业的规模化应用,持续获得国家级及行业权威机构的高度认可。报告期内,公司荣获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中国电子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信息技术应用创新工作委员会“卓越贡献成员单位”、中国软件评测中心“金鼎筑基奖”、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络安全产业发展中心“信息技术应用创新典型解决方案”、中国电子学会“数字中国典型方案年度优秀案例”等荣誉。

同时,公司 Vastbase G100 V2.2、V3.0产品先后获得中国信息安全评测中心认证,体现了产品在安全性、稳定性及国产化替代能力方面的领先水平。此外,公司还获评中国软件行业协会“软件行业平台软件领域领军企业”等行业荣誉。上述荣誉与资质充分体现了公司在技术创新能力、产品成熟度、行业应用深度及品牌影响力等方面的综合竞争优势。

2、发行人的主要产品及服务情况
公司主要产品和服务包括数据库自主产品和服务、数据基础设施解决方案。

数据库自主产品和服务以自研数据库软件 Vastbase为核心,打造多元化产品矩阵,并构建了全生命周期数据库生态工具体系。数据基础设施解决方案主要围绕数据库运行环境建设与优化,提供软硬件集成、系统部署及运维支持等服务。

(三)发行人主要经营和财务数据及指标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2025-12-312024-12-31
86,515.5877,456.86
38,281.8528,155.15
124,797.43105,612.01
35,253.6623,364.28
4,817.151,965.06
40,070.8125,329.34
84,575.7081,608.00
84,726.6280,282.67
  
2025年度2024年度
51,203.7137,247.39
-5,155.66-5,766.73
-5,219.61-5,816.41
-4,547.71-5,735.78
-4,723.44-6,332.70
  
2025年度2024年度
4,345.532,771.29
-9,905.212,205.24
-1,075.249,136.55
-0.860.27
-6,635.7814,113.36
56,747.0063,382.78
4、主要财务指标

2025年度/ 2025-12-312024年度/ 2024-12-31 
2.453.32 
2.263.23 
32.1123.98 
-194.10-163.85 
45.7137.50 
5.964.44 
5.5511.62 
0.440.38 
2.882.77 
0.150.09 
-0.230.48 
基本-0.17-0.22
稀释-0.16-0.22
-5.79-7.72 
基本-0.19-0.27
稀释-0.18-0.26
-6.62-9.17 
注:主要财务指标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
利息保障倍数=(利润总额+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 毛利率=(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收入
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期初应收账款净额+期末应收账款净额)÷2] 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期初存货净额+期初合同资产净额+期末存货净额+期末合同资产净额)÷2]
总资产周转率=营业收入÷[(期初资产总额+期末资产总额)÷2]
每股净资产=期末归属于母公司的股东权益合计÷期末股本总额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当期经营活动现金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期末股本总额 每股净现金流量=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期末股本总额
净资产收益率以及每股收益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计算
(四)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1)市场竞争风险
国外主流数据库厂商凭借其稳定的产品性能、深厚的技术储备、成熟的研发团队及较早进入国内市场的先发优势,占据较高的市场份额。近年来,随着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以及国内客户越来越重视数据与信息安全,国产替代成为基础软件发展的重要机遇。但是公司面临下游客户信息系统环境多样、国产大数据生态有待完善、人才短缺等障碍,同时国产厂商在数据管理软件起步相对较晚,产品在客户实操场景打磨及市场推广方面仍需要一定的时间,若国产替代产品推行速度不及预期,可能对公司拓展市场产生不利影响。同时国内互联网、运营商等科技巨头企业纷纷加速布局数据库产业,短期内势必加剧数据库行业的竞争。如果公司不能适应市场竞争环境的变化,竞争优势可能被削弱,从而面临市场占有率降低的风险。

(2)政策调整风险
国产化替代对政策依赖性较强,但政策执行力度和周期存在波动风险,若政策支持减弱,市场需求可能放缓。若未来相关政策出现阶段性调整,且公司不能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2、公司经营业绩持续亏损的风险
2023年至 2026年一季度,由于公司实现的营业收入增长带来的收益尚不足以完全覆盖当期高水平的研发及市场等战略性投入,导致公司经营业绩出现持续亏损。为持续加强核心技术研发,丰富数据库产品谱系,培育新的业务增长点,本次发行募投项目还将投入大量资金进行研发投入,如未来出现公司研发投入未能及时转化为研发成果或研发成果未能及时产业化,或公司销售拓展成果未能及时显现等情形,将使公司面临一定的经营压力,公司未来一定期间内仍存在亏损的风险。

3、技术与人才风险
(1)技术风险
数据库基础软件属于技术密集型行业,技术更新迭代速度加快且技术种类日趋庞杂。公司为具备较强的研发创新能力以准确把握技术发展趋势、引领新技术的迭代、适应新技术的要求,需要保障持续的技术研发投入并聚集大批行业顶尖的技术人才。但技术的投入和产出存在时间差,研发投入存在试错成本,用户日益增长的需求与技术研发的周期性矛盾交织在一起,存在研发亏损的风险以及丧失现有技术领先地位的风险。

(2)人才风险
国内数据库行业起步较晚,且数据库研发属于多学科交叉领域,技术壁垒高、培养周期长,数据库技术的专业人才缺口大。基础软件行业是智力密集型行业,人才是公司在竞争中获取主动地位的关键因素,如果公司在后续发展过程中不能持续地吸引和留住高质量人才,公司的发展战略将难以为继。

4、募投项目风险
(1)募投项目研发投入的不确定性风险
本次募投项目中,“新一代高性能混合事务分析数据库建设项目”、“多模态时序数据库建设项目”均涉及研发投入。公司基于行业技术发展趋势、下游市场需求、自身产品技术研发能力等因素确定本次募投项目研发方向,虽然研发内容与公司现有产品和技术具有协同性,且公司已积累了相应的技术及市场基础,但行业技术发展及下游需求仍处于动态变化中,研发过程仍面临一定的不确定性风险。

(2)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风险
本次发行完成后,随着募集资金的到位,公司股本和净资产将有一定幅度的增长。由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并产生效益需要一定时间,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即期回报指标存在被摊薄的风险。

5、审批风险及发行风险
本次发行方案尚需多项条件满足后方可实施,包括上交所审核通过以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等。本次发行方案能否获得相关部门审批通过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就上述事项取得相关批准的时间也存在不确定性。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 35名(含本数)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本次发行的发行结果将受到宏观经济形势、行业景气度、证券市场整体情况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因此,本次发行存在发行募集资金不足甚至无法成功实施的风险。

6、股票价格风险
本次发行后,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将发生一定变化,进而影响公司股票的价格。同时,国际政治局势、宏观经济形势、国家重大经济政策、公司经营状况、股票市场供求关系以及投资者心理预期等因素的变化都可能引起股票价格波动,给投资者带来风险。

二、本次发行情况
(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二)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在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公司将在规定的有效期内择机发行。

(三)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 35名(含 35名)特定投资者,包括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法投资组织。其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理财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将在本次发行申请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与保荐人(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协商确定。

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并以相同价格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

监管部门对发行对象股东资格及相应审核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定价基准日和定价原则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采取竞价发行方式,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通过上交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按照《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根据竞价结果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会的授权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如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调整前发行价格为 P0,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为 D,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为 N,调整后发行价格为 P1。

(五)发行数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计算得出,且发行数量不超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前公司总股本的 30%。

最终发行数量将在本次发行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股东会的授权和发行时的实际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积金转增股本、新增或回购注销股票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上限将作相应调整。如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的总数因监管政策变化或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决定要求调整的,则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届时将相应调整。

(六)限售期
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所认购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完成后至限售期届满之日止,发行对象所取得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情形所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安排。

上述限售期届满后,该等股份的转让和交易将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七)募集资金金额及用途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含发行费用)不超过 70,161.45万元(含本数),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投资于如下项目: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总投资额
新一代高性能混合事务分析数 据库建设项目48,875.09
多模态时序数据库建设项目21,286.36
70,161.45 
注: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为募集资金总额,未扣除各项发行费用。

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若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上述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公司将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最终确定的本次募投项目范围内,根据实际募集资金数额,按照项目实施的具体情况,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投资项目、优先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八)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享。

(九)上市地点
限售期届满后,本次发行的股票将在上交所主板上市交易。

(十)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限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议案之日起 12个月。若国家法律、法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对本次发行进行调整。


三、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代表人、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情
况、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
(一)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代表人
中信建投证券指定张恒征、韩星担任本次海量数据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代表人:
上述两位保荐代表人的执业情况如下:
张恒征先生: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总监,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电科蓝天 IPO、中国卫通 IPO、中国卫通非公开发行、中航沈飞向特定对象发行、海量数据非公开发行、国睿科技重大资产重组、西仪股份重大资产重组、中航电子换股吸收合并中航机电、中国兵器装备集团收购长城军工财务顾问等,无作为保荐代表人现在尽职推荐的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韩星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高级副总裁,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中国卫通 IPO、中国移动IPO、中国卫通非公开发行、海量数据非公开发行、国睿科技重大资产重组、中航电子换股吸收合并中航机电、中国聚变增资引战财务顾问等,无作为保荐代表人现在尽职推荐的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二)本次证券发行上市项目协办人
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的协办人为康壮,其保荐业务执行情况如下:
康壮先生:注册会计师,税务师,硕士研究生,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高级经理,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昂瑞微 IPO、信达证券IPO、中航电子换股吸收合并中航机电等。康壮先生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三)本次证券发行上市项目组其他成员
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组其他成员包括李诗昀、任柄硕、裘越、高志广、齐海崴、万佥、武美含。

李诗昀女士: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副总裁,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电科蓝天 IPO、中国卫通非公开发行、雄韬股份非公开发行、三特索道非公开发行、圣阳股份重大资产重组、星际荣耀 IPO、中国四维混改、中国电科十四所财务顾问服务等,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任柄硕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高级经理,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电科蓝天 IPO、晶亦精微 IPO、中国卫通非公开发行、金开新能非公开发行、中国动力发行可转债购买资产、金开新能重大资产购买、中国物流集团并购项目财务顾问、中国包装财务顾问等,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裘越女士: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副总裁,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电科蓝天 IPO、晶亦精微 IPO、国网新源 IPO、中国动力发行可转债购买资产、中国物流集团并购项目财务顾问、阿维塔投资引望智能财务顾问项目等,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高志广先生:注册会计师,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副总裁,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电科蓝天 IPO、歌尔微 IPO、晶亦精微 IPO、快手科技港股 IPO、贝壳集团美股 IPO、中国物流集团并购项目财务顾问、阿维塔投资引望智能财务顾问项目等,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齐海崴先生: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高级副总裁,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电科蓝天 IPO、晶亦精微 IPO、中国卫通非公开发行、海量数据非公开发行、伊力特可转债中国动力发行可转债购买资产、天和防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中国物流集团并购项目财务顾问等,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万佥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高级副总裁,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中无人机 IPO、京沪高铁 IPO、中国移动 IPO、扬德环境新三板挂牌、海量数据非公开发行、中航电子吸收合并中航机电、中航产融重大资产重组、四创电子重大资产重组、国睿科技重大资产重组、中信医疗重大资产重组、中航产融退市、中国电科十所财务顾问、中国网安财务顾问、中国电科二十八所财务顾问等,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武美含女士,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经理,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四)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


四、关于保荐人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
(一)截至 2026年 6月 15日,中信建投证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中信建投证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中信建投证券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四)中信建投证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中信建投证券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人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
保荐人已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中信建投证券作出以下承诺: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人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上市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九)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中信建投证券承诺,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对推荐证券上市的规定,自愿接受上交所的自律监管。

六、保荐人关于发行人是否已就本次证券发行上市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决策程序的说明
2026年 5月 11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并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2026年 5月 27日,发行人召开了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方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尚需获得上交所的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在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文后,发行人将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股票发行和上市事宜,以完成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全部呈报批准程序。

保荐人经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已就本次发行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及中国证监会以及上交所规定的决策程序。

七、保荐人关于发行人是否符合板块定位及国家产业政策所作出的
专业判断以及相应理由和依据,以及保荐人的核查内容和核查过程
(一)发行人所处行业符合板块定位及国家产业政策
发行人主营业务为数据库产品的研发、销售和服务,以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为核心导向,专注于数据库产品的研发、销售和服务,是国内数据库基础软件产业发展的核心参与者和重要推动者。公司坚持技术自研、自主可控,深耕核心技术攻关,相继研发推出了一系列具备“五高一多两易”(高性能、高并发、高可用、高安全、高兼容、多模态、易迁移、易运维)全面特性的数据库产品,同时通过数据库软件技术升级和性能优化显著提升硬件使用效率,使同等硬件配置下获得更优的处理能力和资源利用率,降低客户总体成本;可广泛应用于事务处理、向量数据、空间数据等多种核心业务场景,充分满足不同客户的多样化数据管理需求。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发行人所属行业为“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I)”中的“I65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近年来,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信息化水平的不断提升,国家持续加大对信息技术基础设施的支持力度,我国数据库行业迎来重要的发展机遇。国家有关部门围绕数据安全、网络安全、信息技术应用创新及数字经济发展等方向,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对数据库行业及其上下游产业进行鼓励和扶持,有力推动了行业发展。近年来行业相关的主要政策如下所示:

发布时间
2026年 3月
年 月 2025 3
年 月 2024 12
发布时间
 
2024年 12月
2024年 12月
2024年 5月
国家相关政策为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发展提供了持续利好的政策环境。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投向新一代高性能混合事务分析数据库建设项目及多模态时序数据库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发行人主营业务和未来发展战略方向,符合板块定位及国家产业政策。

(二)保荐人核查情况
1、核查程序
(1)查阅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就发行人主营业务情况与管理层沟通; (2)查阅本次发行募投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备案等文件,就本次募投项目的内容与发行人管理层进行沟通;
(3)查阅《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等行政法规与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2、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所处行业符合板块定位及国家产业政策。

八、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
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上市后,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将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的相关规定,尽责完成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如下:

九、保荐人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无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十、保荐人对本项目的推荐结论
本次发行申请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定。保荐人已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并具备相应的保荐工作底稿支持。

保荐人认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有关规定;中信建投证券同意作为海量数据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并在上交所主板上市的保荐人,并承担保荐人的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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