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科能源(688223):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2026年7月修订)
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维护中小股东利益,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与应选董事人数的乘积,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条董事的选举,应当充分反映中小股东意见。股东会在董事选举中应当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的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非独立董事,或者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指非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董事候选人。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六条候选人人选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真实、完整的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职称、详细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 第七条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对于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就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条件和任职资格、履职能力及是否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等内容进行审慎核实,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就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相关规定中有关独立董事任职条件、任职资格及独立性要求等作出声明与承诺。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收到候选人人选的资料后,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审核候选人人选的任职资格,经审核合格的候选人人选成为董事候选人。董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 第三章董事的选举及投票 第九条采用累积投票制时,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该次股东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作出解释和说明,以保证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十条选举具体步骤如下: (一)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1、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董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2、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3、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二)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等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应当分开进行。具体操作如下: 1、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累积表决票数等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2、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累积表决票数等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投票方式: 1、股东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选票,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持的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出其所使用的表决权数目(或称选票数)。 2、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选票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累积表决票数的最高限额,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 3、若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超过该股东拥有的董事最高选票数,该股东所选的董事候选人的选票无效,该股东所有选票视为弃权。 4、若股东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人数,该股东所有选票视为弃权。 5、若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选票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6、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计票、监票人员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公司章程》确定的董事总人数,根据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人选。 第四章董事的当选 第十一条 董事候选人以获得投票表决权数的多少决定是否当选,得票多者当选。同时,每位当选董事获得的投票表决权数应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第十二条 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总数相同,且该得票总数在拟当选人中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的,该次股东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同的董事候选人按规定程序进行再次选举。再次选举应以实际缺额为基数实行累积投票制。 再次选举董事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 第十三条 股东会投票按前述规则计算后,届时公司已当选的董事会人数少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在董事已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情况下,该次选举当选的董事任期立即生效,缺额由公司下次股东会选举填补: 1、公司所有已当选董事人数不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2、已当选董事人数已达到《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或以上;3、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已符合适用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4、独立董事中已具备会计专业人士。 如公司已当选的董事未能满足上述任一条件,则原任董事不能离任,董事会应当及时召开临时会议,在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确定再次召开股东会选举缺额董事的时间,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交所书面报告有关情况(如适用)。本次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仍然有效,但其任期推迟至新当选董事达到《公司章程》规定人数时方可就任。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未做规定的,适用《公司章程》并参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公司章程》《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公司章程》《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亦同。 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7月21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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