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和新材(920792):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
证券代码:920792 证券简称:东和新材 公告编号:2026-047 辽宁东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交易概况 (一)基本情况 内蒙古和镁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和镁新能源”)为公司持股49.00%股权的参股公司,为进一步优化公司的业务结构、聚焦核心主业发展,同时提高公司资产运营及使用效率,公司拟转让上述所持有的 49%股权给公司实际控制人毕胜民。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不再持有和镁新能源的股权。 (二)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过其他有关部门的审批。 (三)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公司拟转让所持有的参股子公司和镁新能源 49.00%的股权给公司实际控制人毕胜民,毕胜民为公司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四)决策与审议程序 2026年 7月 2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公司拟转让参股子公司和镁新能源 49.00%的股权给公司实际控制人毕胜民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5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关联董事毕胜民及其一致行动人董宝华已回避表决。 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审计委员会、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拟转让参股子公司和镁新能源 49.00%的股权给公司实际控制人毕胜民的议案》,审议结果:同意 3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本次关联交易不存在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 (五)交易标的是否开展或拟开展私募投资活动 本次交易标的不涉及开展或拟开展私募投资活动,不是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不会将公司主营业务变更为私募基金管理业务。 二、交易对方的情况 1、 自然人 姓名:毕胜民 住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 目前的职业和职务:辽宁东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关联关系:直接持有公司18.5380%的股份,与毕一明共同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担任公司董事长。 信用情况: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交易标的情况 (一)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交易标的名称:内蒙古和镁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2、交易标的类别:股权类资产 3、交易标的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库伦旗库伦产业园敖伦片区 交易标的为股权类资产的披露 (1)交易类别 本次交易类型属于《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出售资产”。 (2)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二)交易标的资产权属情况 本次关联交易标的为公司持有的和镁新能源 49.00%股权。截至本公告日,和镁新能源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本次交易标的产权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四、定价情况 和镁新能源截至 2025年 12月 31日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约为 1元,截至2026年 3月 31日未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约为 1元,经交易双方协商,确定本次股权转让的交易价格为 1.00元/股。本次交易定价系交易双方在和镁新能源净资产价值基础上,结合和镁新能源经营状况,遵循客观公正、平等自愿、价格公允的原则,友好协商确定。交易定价符合独立交易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交易协议主要内容 1、交易双方 受让方:毕胜民 转让方:辽宁东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交易内容及价格 交易双方同意,毕胜民以人民币 735万元受让东和新材持有的和镁新能源49%股权(对应认缴出资额为 735万元、实缴出资额为 735万元)。 3、股权转让费用 交易双方同意,本协议所述之股权转让所涉及的相关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5、承诺和保证 转让方承诺有权转让该等股权,不存在其无权将上述股权转让给受让方的情形,该等所转让股权不存在瑕疵;协议生效后,转让方所转让的公司股权及相关权利、义务及责任,全部由受让方享有及承担;转让方协助受让方办理股权过户到受让方的相关手续。 6、违约责任 由于本协议任何一方的过失,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有过失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双方均有过失,根据实际情况,由协议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7、争议解决 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若出现争议,各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精神予以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向东和新材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以仲裁方式解决。在仲裁过程中,除各方有争议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协议应继续履行。 (二)交易协议的其他情况 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过户时间以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办理完毕变更登记手续的日期为准。 六、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不再持有和镁新能源股权,该交易有利于公司突出主业,降低投资风险,实现公司整体资源的有效配置,符合公司生产经营发展需要。本次转让参股子公司股权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 七、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东和新材本次转让持有的参股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其整体战略发展需要,有利于公司突出主业,实现资源有效配置。本次交易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价格合理、公允,交易方式符合市场规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风险提示 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可能存在不确定性,如有变动,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九、备查文件 《辽宁东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辽宁东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 7月 21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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