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烨智能(300670):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证券代码:300670 证券简称:大烨智能 公告编号:2026-029 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7月20日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7月2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7月2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7月20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公司会议室(南京市江宁区将军大道223号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六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杰先生。 6、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6人,代表股份140,233,9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248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39,256,9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940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2人,代表股份976,9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83%。 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如下: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3人,代表股份986,9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14%。 公司部分董事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会,部分董事因工作原因视频出席本次股东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委派李若愚、张一洎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140,178,3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04%;反对5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5%;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31,3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3666%;反对5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131%;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3%。 关联股东未以股东身份出席会议,不涉及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140,178,3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04%;反对5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3%;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31,3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3666%;反对5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827%;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7%。 关联股东未以股东身份出席会议,不涉及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140,178,3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04%;反对5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3%;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31,3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3666%;反对5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827%;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7%。 关联股东未以股东身份出席会议,不涉及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由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委派李若愚、张一洎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7月2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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