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烨智能(300670):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南京市鼓楼区集慧路18号联创大厦A座7-11层(210036) 7-11F,BuildingA,LianchuangTowerNo.18,JihuiRoad GulouDistrict,210036,Nanjing,China Tel:+8625-83755100 Fax:+8625-83755111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施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6年7月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及提案内容,公司于2026年7月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巨潮资讯网进行了公告。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6年7月20日14时,本次股东会于南京市江宁区将军大道223号公司六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陈杰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 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6年7月20日上午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6年7月20日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 (一)本次出席股东会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证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出席对象为: 1.于股权登记日2026年7月14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指派的见证律师。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56人,代表股份 140,233,9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2489%。具体情况如下:1.现场出席情况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4人,所代表股份139,256,9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9407%。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登记在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2.网络出席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2人,代表股份976,9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83%。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共计53人,代表股份986,9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14%。 (三)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交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出席会议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 根据《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1.00《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2.00《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3.00《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于《股东会通知》中列明并披露,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事项与《股东会通知》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方式就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1.00《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40,178,3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04%;反对5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5%;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该议案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31,3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3666%;反对5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131%;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3%。 就本议案的审议,关联股东未出席本次股东会。 2.00《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40,178,3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04%;反对5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3%;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该议案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31,3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3666%;反对5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827%;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7%。 就本议案的审议,关联股东未出席本次股东会。 3.00《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0,178,3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04%;反对5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3%;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该议案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31,3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3666%;反对5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827%;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7%。 就本议案的审议,关联股东未出席本次股东会。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各项议案均获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事项与《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李 晨 经办律师: 张一洎 经办律师: 李若愚 2026年7月2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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