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锦股份(688701):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6年07月20日 19:40:38 中财网
原标题:卓锦股份:关于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三新路118号国际金融中心汇西写字楼一座12楼 310000电话:0571-87901111 传真:0571-87901500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6H1204号
致: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锦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何嘉、盛莹参加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下称“《议事规则》”)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卓锦股份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等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卓锦股份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已于2026年7月4日在指定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26年7月20日14点30分;召开地点为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拱墅区绍兴路536号浙江三立时代广场7楼)大会议室。经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7月2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6年7月20日9:15-15:00。

(三)根据本次股东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关于选举梅荣武为独立董事的议案
2.02关于选举王英达为独立董事的议案
2.03关于选举朱维佳为独立董事的议案
2.04关于选举朱治苗为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的上述议题与相关事项与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列明及披露的一致。

(四)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
1、股权登记日(2026年7月15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见证律师;
4
、其他人员。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66,969,617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8741%。

结合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6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2,843,821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178%。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信息公司验证。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68,589,076 40,583 1,183,779
同意 股,反对 股,弃权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462%,表决结果为通过。

2、《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以累积投票表决方式选举梅荣武、王英达、朱维佳和朱治苗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表决结果为:
2.01关于选举梅荣武为独立董事的议案
68,571,121 98.2205%
得票数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结果
为当选。

2.02关于选举王英达为独立董事的议案
得票数68,571,121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205%,结果为当选。

2.03关于选举朱维佳为独立董事的议案
得票数68,571,121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205%,结果为当选。

2.04关于选举朱治苗为独立董事的议案
得票数68,573,309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236%,结果为当选。

就上述议案中涉及的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议案,本次股东会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本次股东会没有对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TCYJS2026H1204
(本页无正文,为编号 号的《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卓
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二〇二六年七月二十日。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章靖忠
签署:
承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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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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