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磁科技(300835):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许航律师、夏园强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26年7月20日在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堂寨路68号A1栋召开的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已于2026年7月3日在巨潮资讯网向公司股东发出了召开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会议出席对象,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的姓名等事项。 2、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7月20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7月20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7月20日14:30在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堂寨路68号A1栋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对网络投票的统计,本次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173人,其中现场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10人,通过网络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163人。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代表股份57,425,5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1032%,其中现场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代表股份47,711,6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7971%,通过网络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代表股份9,713,9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061%。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董事、董事候选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3、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意9,744,426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72%;反对5,95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0%;弃权3,1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9,704,866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9.9068%;反对5,95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0613%;弃权3,1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0319%。 (二)《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57,416,296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8%;反对5,1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9%;弃权4,2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9,714,116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9.9044%;反对5,1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0525%;弃权4,2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0432%。 (三)《关于选举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四、结论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