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达新材(301469):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时间:2026年07月20日 19:25:39 中财网
原标题:恒达新材: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7月20日14:30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7月2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7月20日
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模环乡浙江龙游工业园区金星大道81号浙江恒川新材料有限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潘昌先生。

6、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36 58,566,682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871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8,338,1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610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28,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09%。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3人,代表股份228,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09%。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3人,代表股份228,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09%。

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具体审议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58,515,7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31%;反对4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1%;弃权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7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7243%;反对4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2626%;弃权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2.01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58,518,5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79%;反对4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1%;弃权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8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9497%;反对4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2626%;弃权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0.78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58,518,5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79%;反对4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1%;弃权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8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9497%;反对4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2626%;弃权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0.78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由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邱志辉律师、王伟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三、备查文件
1、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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