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思科(002653):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时间:2026年07月20日 19:22:26 中财网
原标题:海思科: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653 证券简称:海思科 公告编号:2026-077
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股东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7月20日15:00开始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四川海思科制药有限公司办公楼三楼会
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
年7月2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7月20日9:15至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4、召集人: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岳琳女士
6、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
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29人,代表股份536,813,814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933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0
人,代表股份399,731,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692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19人,代表股份137,082,714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2.2404%。

(2)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出席的总体
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28人,代表股份137,263,414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56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9
人,代表股份180,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19人,代表股份137,082,714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2.2404%。

(3)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独立董事候选人及见证律
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变更部分募集资
金用途、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及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99.9960%;反对1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33%;弃权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7,242,0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9844%;反对1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7%;弃权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8%。

2、审议通过了《关于与Nuvectis签署HSK42360和HSK39297
授权许可协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36,799,1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3%;反对1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21%;弃权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7,248,7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9893%;反对1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2%;弃权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5%。

总表决情况:
同意525,275,3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506%;反对3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61%;弃权11,505,71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500,5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43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5,724,9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1.5940%;反对3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8%;弃权11,505,718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11,500,5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822%。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黄佳曼律师和李紫薇律师见证了
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会决
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
特此公告。

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21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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