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友联众(30093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6年07月20日 19:22:09 中财网
原标题:三友联众: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七月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或“会议”)。

本所现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召集、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7月2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会议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会议的召集和通知符合《股东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7月20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7月20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2026年7月20日下午14:30,本次股东会如期在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莆心湖中心二路27号公司一楼阶梯室举行。公司董事长宋朝阳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会议出席人员
1.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92人,所持股份总数218,290,145股,所持股份总数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下同)的48.7155%,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88人,所持股份总数1,117,358股,所持股份总数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0.2494%,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或委托代理人代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5人,所持股份总数217,172,887股,所持股份总数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48.4661%。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87人,所持股份总数1,117,258股,所持股份总数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0.2493%。本所律师无法对参加网络投票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该等股东的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2.其他人员
(1)公司董事;
(2)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
(3)本所律师。

(二)会议召集人
2026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召开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依法进行了表决,清点了投票结果,公司按照《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1.《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55,233,89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8104%;反对47,40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857%;弃权57,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1039%。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012,4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0.6111%;反对47,4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4.2429%;弃权5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5.1461%。

关联股东宋朝阳先生、宁波市昊与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市艾力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本议案获通过。

2.《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55,233,890 99.8104%
表决结果为:同意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
反对47,40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857%;弃权57,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1039%。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012,4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0.6111%;反对47,4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4.2429%;弃权5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5.1461%。

关联股东宋朝阳先生、宁波市昊与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市艾力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本议案获通过。

3.《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55,233,89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8104%;反对47,40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857%;弃权57,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1039%。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012,4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0.6111%;反对47,4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4.2429%;弃权5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5.1461%。

关联股东宋朝阳先生、宁波市昊与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市艾力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本议案获通过。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出席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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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赖继红 朱 强
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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