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高速(000886):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关于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海南维特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六年七月二十日 海南维特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年修订)》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海南维特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司委托, 指派本所律师参加贵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和主持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 会议决议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 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 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 贵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 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 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 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所 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 次股东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贵司董事会召集,定于2026年7月20日(星 期一)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26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会。 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及会议审议事项,贵司于2026年 7月3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 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进行了相关公 告。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于2026 年7月20日14:50在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5号海南大厦 42层第一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如下: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7月 2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7月20日9:15至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由贵司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 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及 《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本次股东会出席对象为: 1、截至2026年7月13日(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 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已发行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288人,代表股份合计284,461,78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8.7676%。 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情况 经公司证券事务部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 股东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3人,所代表股份共计264,427,10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6.7415%。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 东登记在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2、网络出席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 东共285人,代表股份20,034,68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0261%。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共计287人,代表股份 25,714,78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6005%。其中现场出席2 人,代表股份5,680,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5744%;通过 网络投票285人,代表股份20,034,68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0261%。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出席 会议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有权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 根据《股东会通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关于调整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上述议案采用非累计投票提案方式,由公司对中小股东进行 单独计票。 上述议案公司董事会已于《股东会通知》中列明并披露,会 议实际审议事项与《股东会通知》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及网络投票方式 就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本次股东会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 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 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事项与《股东会通知》中列 明的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主持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 审议事项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本所盖章及律师签字区域) 海南维特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李允宝(签字) 经办律师:任斌(签字) 经办律师:王召清(签字) 2026年7月2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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