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科技术(600152):维科技术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6年第四次会议决议

时间:2026年07月20日 18:15:33 中财网
原标题:维科技术:维科技术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6年第四次会议决议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026年第四次会议决议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6年第四次会议于2026年7月16日在公司会议室及视频会议同步召开。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豁免本次会议通知时限。会议由冷军先生主持,应出席会议委员3名,实际出席会议委员3名。与会委员以现场及线上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对会议审议内容进行表决。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以下决议:
1、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为更好地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根据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相关内容,公司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做了相应调整。

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调整为: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发现金股利、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调整方式如下:
1、派发现金股利:P1=P0-D
2、分配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3、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0为调整前认购价格,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分配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数,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

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变化或发行申请文件的要求等情况需对本次发行的价格进行调整,发行人可根据前述要求确定新的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方案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最终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的方案为准。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发行方案中的其他内容不变。

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更好地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公司董事会编制了《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3、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更好地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公司董事会编制了《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4、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为更好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根据2025年经审计的财务数据修订了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相关财务指标。

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5、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认购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暨本次发行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针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公司已与维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维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维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为更好地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根据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相关内容,公司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做了相应调整,因此公司与维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维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维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关联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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