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健米业(600127):金健米业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

时间:2026年07月20日 18:05:51 中财网
原标题:金健米业:金健米业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

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
JINJIANCEREALSINDUSTRYCO.,LTD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
股票简称:金健米业 股票代码:600127
二〇二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目 录
一、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须知...............3
二、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现场会议议程.............4
三、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议案...............5
议案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6
议案2:关于修订《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13
议案3: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15
议案4:关于修订《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16
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须知
为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会议的顺利进行,根据《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如下会议须知,望出席股东会的全体人员严格遵守。

一、会议设会务组,公司董事会秘书为会务组组长,资产证券部具体负责会议的组织工作和相关事宜的处理。

二、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请着正装出席,会议期间请保持会场纪律、严肃对待每一项议题。

三、为保证会场秩序,进入会场后,请关闭手机或调至振动状态。谢绝个人录音、拍照及录像。场内请勿大声喧哗。对干扰会场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利益的行为,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四、为保证本次会议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切实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务必请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及相关人员按规定出示股东账户卡、身份证或法人单位证明以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件,提前到达会场确认参会资格并签到。

未能提供有效证件并办理签到的,不得参加现场表决和发言。现场会议正式开始后,迟到股东人数、股份额不计入表决权数。特殊情况下,应经会议会务组同意并向见证律师申报同意后方可计入表决权数。

五、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但需由公司统一安排发言和解答。

六、股东在会议上发言,应围绕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简明扼要,每位股东(或股东代表)发言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发言的时间不超过5分钟,发言时应先报告所持股份数额和姓名。主持人可安排公司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回答股东问题,与本次股东会议题无关或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可能损害公司、股东共同利益的质询,会议主持人或其指定的有关人员有权拒绝回答。

七、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表决方式。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同一股份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系统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表决结果为准。现场股东会表决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时不进行发言。股东以其所持有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在投票表决完成后,在工作人员的引导下,统一将表决单投递至投票箱内。

八、会议表决计票工作由会议推选的股东代表担任;监票工作由会议推选的股东代表和见证律师担任。

九、为保证股东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切实维护与会股东(或股东代表)的合法权益,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任见证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员进入会场。

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现场会议议程
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7月29日14:30
现场会议地点: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总部五楼会议室
一、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
二、宣读参加现场股东会代表的资格审查情况
三、审议议案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于修订《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关于修订《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四、股东(或股东代表)提问、发言、讨论
五、投票表决
1.宣读会议表决方法
2.举手表决通过监票、计票人员名单
3.股东填写表决单并投票表决
4.监票、计票人员统计现场投票情况
六、现场会议休会,等待网络投票结果
七、监票人宣布合并表决结果
八、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九、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公司的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在会议记录和决议上签字
十、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议案
议案1: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7月13
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且已经于2026年7月14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进行了公告。现将相关情况汇报如下: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激励约束机制,规范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推动上市公司治理水平提升,切实保障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5〕1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
结合公司经营管理实际,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章程原条款内容章程修改后内容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 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 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 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 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 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 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 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 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 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 法权益;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 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 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 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 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 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 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 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 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章程原条款内容章程修改后内容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 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 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 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 勉义务的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 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单位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近业务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业务情况、对公司的影响、 防范利益冲突的举措等,但不得从事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 响的相同或者相近业务; (十)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 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公司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 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 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 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 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 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 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 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 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 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 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 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 低持股比例限制。第八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 外。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 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 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 构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即向公司股东公开请求委托其代为出席 股东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征集股东投票权 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股东作出授权委托所 必需的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司及股东会召集人不得对征集人设置条件。
第九十一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 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 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选举 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 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即股东所拥有 的全部投票权为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 数之积。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即股东可 以将其所拥有的全部投票权集中投票给一名候选董 事,也可以分散投票给若干名候选董事。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第九十一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 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 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的,或者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 董事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即股东所拥有的全部投票权为其所持 有的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之积。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 使用,即股东可以将其所拥有的全部投票权集中投票给一名候选 董事,也可以分散投票给若干名候选董事。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章程原条款内容章程修改后内容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能担任公司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 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 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 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 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 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 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 任公司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 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 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 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 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 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董事会知 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零六条公司董事会以及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 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以上的股东 在股东会召开日至少前10日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 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董事会以及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 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以上的股东在股东会召开日至少 前10日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 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独立董事候选 人。
第一百一十二条 上市公司应和董事签订聘任合同, 明确公司和董事之间的权利义务、董事任期、董事违 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以及公司因故提前解 除合同的补偿等内容。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应和董事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公司和董事 之间的权利义务、董事任期、董事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 任以及公司因故提前解除合同的补偿、董事离职后的义务及追责 追偿等内容。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 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 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资金以个人名义或他人名义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 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 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资金以个人名义或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章程原条款内容章程修改后内容
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 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 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 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 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 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不得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 司资产; (十一)不得违规操作本公司股票;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收入,应归公司所有;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 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 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 规定。(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 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 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充分披露原因、利益冲突 防范措施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后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 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 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不得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 (十一)不得违规操作本公司股票;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 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收入,应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承担赔偿责任。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直至 追究法律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 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 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 二款第(四)项规定。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 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 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职生效或任期届满,应向董事 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 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董事辞职生效或 者任期届满后三年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 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 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 董事辞职生效或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 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董 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三年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 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董事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仍应当履行。公司应当对离职 董事是否存在未尽义务、未履行完毕的承诺,是否涉嫌违法违规 行为等进行审查。
第一百四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 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 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第一百四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并指导公司风险管理体 系、合规管理体系和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及督促 其有效实施和监控评价。
章程原条款内容章程修改后内容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 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 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委员会、提名委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 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 组成,其中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 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但是国务 院有关主管部门对专门委员会的召集人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 会的运作。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责。公司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由董事会负 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明确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 门委员会的运作。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但是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专门委员会的召集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第一百五十一条战略委员会成员为5名,其中独立董事2名, 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召集人。战略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 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其主要职责权限如 下: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 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五十一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 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 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第一百五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为3名,其中独立董事2名, 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 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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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 披露。
第一百五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 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 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 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第一百五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为3名,其中独立董事 2名,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 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 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 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 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 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 激励收入等组成,并按照监管规则要求合理制定绩效薪酬占比比 例,且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 付,绩效评价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 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 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 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 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 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一百五十四条 本章程第一百零五条关于不得担 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一十四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 百一十五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 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五十五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 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一十四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一十五条 (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章程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所列 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高级管理人员未提出辞 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 除其职务。
  
第一百七十七条 利润分配决策程序: …… (八)报告期盈利但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第一百七十八条 利润分配决策程序: …… (八)报告期盈利但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董事会应当
章程原条款内容章程修改后内容
董事会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在定期报告中充分披露原因。
第一百七十九条现金分红政策: (一)现金分红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公司在当年盈 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同时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 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 股利;原则上每年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可分配 利润的20%,其中,现金分红不低于50%,且最近三 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 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公司利润分配必须经过审计机构审计。 (二)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 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 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 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 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 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 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第一百八十条现金分红政策: (一)现金分红政策保持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且应同时满 足以下条件: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同时现金 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积极采取现金方式 分配股利;原则上每年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可分配利润的 20%,其中,现金分红不低于50%,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 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年均可分 配利润的30%。 公司利润分配必须经过审计机构审计。 (二)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 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 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 规定处理。
除上述条款内容发生变更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未发生变更,
但相应章节和条款的相应序号亦根据变更情况相应作出修改和依次
顺延。《公司章程》全文的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本次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登记结
果为准。

以上议案,现提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并提请股东会授权
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修改所涉及的工商备案登记事宜。

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议案2:
关于修订《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7月13
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且已经于2026年7月14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上进行了公告。现将相关情况汇报如下:
为进一步推动公司治理水平提升,细化股东投票权征集机制,切
实保障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5〕1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要求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公司拟对《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原条款内容拟修改后内容
第三十八条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 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 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会决议公告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关联股东的 范畴以及关联交易的审议和信息披露程序按照中国 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本公司董事会制定的有 关关联交易的具体制度执行。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 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 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 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 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 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 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 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第三十八条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 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会决议公告应当充分披露 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关联股东的范畴以及关联交易 的审议和信息披露程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 所和本公司董事会制定的有关关联交易的具体制度执 行。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 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 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 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 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 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 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 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即向公司股东
原条款内容拟修改后内容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 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 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 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公开请求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 决权等股东权利。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 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股东作出授权委托所必需的信息。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 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制,公司及股东会召集人不得对征集人设置条件。
全文内容具体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以上议案,现提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29日
议案3:
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7月13
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且已经于2026年7月14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上进行了公告。现将相关情况汇报如下:
为进一步强化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成员履职效能,依据《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5〕18号)等相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公司拟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原条款内容拟修改后内容
第二十五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 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秘书、会议召集人、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 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 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 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第二十五条 董事审议提交董事会决策的事项时,应 当充分收集信息,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谨慎判断 所议事项是否涉及自身利益、是否属于董事会职权范 围、材料是否充足、表决程序是否合法等,在充分了 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秘书、会议召集人、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 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 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 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部分条款中的“董事会秘书处”修改为“证券事务部门”,其余不变。
全文内容具体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以上议案,现提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29日
议案4:
关于修订《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7月13
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且已经于2026年7月14日在《中国证
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进行了公告。现将相关情况汇报如下: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依据《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5〕18号)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公司拟对《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原条款内容拟修改后内容
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投票制实施细则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九条 投票方式 (一)选举董事分为“赞成”、“反对”和“弃权”,股 东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行使累积投票权。 (二)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遵 守委托人授权书指示),将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 中投向任何一董事候选人。 (三)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 的投票总数多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 视为放弃该项表决。 (四)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 行使的投票总数等于或少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 东投票有效,累积表决票与实际投票数的差额部分视 为放弃。第九条 投票方式 (一)股东投票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候选人的表 决栏中,注明其投向该董事候选人的累积表决票数。 (二)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遵 守委托人授权书指示),将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 中投向任何一名董事候选人。 (三)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 的投票总数多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 视为放弃该项表决。 (四)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 行使的投票总数等于或少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 东投票有效,累积表决票与实际投票数的差额部分视 为放弃。
第十条 董事当选 (一)董事候选人获得“赞成”的累积投票权数超过 “反对”与“弃权”的累积投票权数之和时,即为当 选。 (二)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第十条 董事当选 (一)董事候选人根据董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确 定其是否当选。同时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 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 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原条款内容拟修改后内容
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 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 (三)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不足公司章程规 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 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 (四)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 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席董 事进行选举。(二)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 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时,则 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 (三)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不足公司章程规 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 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 (四)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 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 事进行选举。
第十二条 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因变更 与本细则发生矛盾或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并及时对本细则进行修订。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细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 定,股东会批准,经股东会会议通过生效,修改时亦 同。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经股 东会会议通过生效,修改时亦同。
  
全文内容具体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以上议案,现提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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