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健米业(600127):金健米业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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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6年07月20日 18:05:51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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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金健米业:
金健米业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

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
JINJIANCEREALSINDUSTRYCO.,LTD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
股票简称:
金健米业 股票代码:600127
二〇二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目 录
一、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须知...............3
二、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现场会议议程.............4
三、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议案...............5
议案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6
议案2:关于修订《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13
议案3: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15
议案4:关于修订《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16
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须知
为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会议的顺利进行,根据《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如下会议须知,望出席股东会的全体人员严格遵守。
一、会议设会务组,公司董事会秘书为会务组组长,资产证券部具体负责会议的组织工作和相关事宜的处理。
二、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请着正装出席,会议期间请保持会场纪律、严肃对待每一项议题。
三、为保证会场秩序,进入会场后,请关闭手机或调至振动状态。谢绝个人录音、拍照及录像。场内请勿大声喧哗。对干扰会场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利益的行为,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四、为保证本次会议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切实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务必请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及相关人员按规定出示股东账户卡、身份证或法人单位证明以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件,提前到达会场确认参会资格并签到。
未能提供有效证件并办理签到的,不得参加现场表决和发言。现场会议正式开始后,迟到股东人数、股份额不计入表决权数。特殊情况下,应经会议会务组同意并向见证律师申报同意后方可计入表决权数。
五、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但需由公司统一安排发言和解答。
六、股东在会议上发言,应围绕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简明扼要,每位股东(或股东代表)发言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发言的时间不超过5分钟,发言时应先报告所持股份数额和姓名。主持人可安排公司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回答股东问题,与本次股东会议题无关或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可能损害公司、股东共同利益的质询,会议主持人或其指定的有关人员有权拒绝回答。
七、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表决方式。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同一股份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系统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表决结果为准。现场股东会表决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时不进行发言。股东以其所持有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在投票表决完成后,在工作人员的引导下,统一将表决单投递至投票箱内。
八、会议表决计票工作由会议推选的股东代表担任;监票工作由会议推选的股东代表和见证律师担任。
九、为保证股东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切实维护与会股东(或股东代表)的合法权益,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任见证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员进入会场。
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现场会议议程
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7月29日14:30
现场会议地点:
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总部五楼会议室
一、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
二、宣读参加现场股东会代表的资格审查情况
三、审议议案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于修订《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关于修订《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四、股东(或股东代表)提问、发言、讨论
五、投票表决
1.宣读会议表决方法
2.举手表决通过监票、计票人员名单
3.股东填写表决单并投票表决
4.监票、计票人员统计现场投票情况
六、现场会议休会,等待网络投票结果
七、监票人宣布合并表决结果
八、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九、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公司的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在会议记录和决议上签字
十、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议案
议案1: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7月13
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且已经于2026年7月14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进行了公告。现将相关情况汇报如下: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激励约束机制,规范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推动上市公司治理水平提升,切实保障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5〕1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
结合公司经营管理实际,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 章程原条款内容 | 章程修改后内容 |
|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
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
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
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
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
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
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
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
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
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
法权益; |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
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
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
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
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
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
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
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
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
| 章程原条款内容 | 章程修改后内容 |
|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
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
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
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
勉义务的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
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单位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近业务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业务情况、对公司的影响、
防范利益冲突的举措等,但不得从事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
响的相同或者相近业务;
(十)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
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公司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
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 第八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
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
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
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
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
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
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
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
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
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
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
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八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
外。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
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
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
构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即向公司股东公开请求委托其代为出席
股东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征集股东投票权
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股东作出授权委托所
必需的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司及股东会召集人不得对征集人设置条件。 |
| 第九十一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
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
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选举
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
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即股东所拥有
的全部投票权为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
数之积。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即股东可
以将其所拥有的全部投票权集中投票给一名候选董
事,也可以分散投票给若干名候选董事。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第九十一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
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
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的,或者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
董事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即股东所拥有的全部投票权为其所持
有的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之积。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
使用,即股东可以将其所拥有的全部投票权集中投票给一名候选
董事,也可以分散投票给若干名候选董事。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 章程原条款内容 | 章程修改后内容 |
|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能担任公司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
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
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
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
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
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
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
任公司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
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
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
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
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
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董事会知
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
| 第一百零六条公司董事会以及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
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以上的股东
在股东会召开日至少前10日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
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董事会以及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
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以上的股东在股东会召开日至少
前10日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
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独立董事候选
人。 |
| 第一百一十二条 上市公司应和董事签订聘任合同,
明确公司和董事之间的权利义务、董事任期、董事违
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以及公司因故提前解
除合同的补偿等内容。 |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应和董事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公司和董事
之间的权利义务、董事任期、董事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
任以及公司因故提前解除合同的补偿、董事离职后的义务及追责
追偿等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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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
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
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资金以个人名义或他人名义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
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
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资金以个人名义或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
| 章程原条款内容 | 章程修改后内容 |
| 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
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
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
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
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
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不得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
司资产;
(十一)不得违规操作本公司股票;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收入,应归公司所有;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
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
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
规定。 |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
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
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充分披露原因、利益冲突
防范措施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后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
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
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不得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
(十一)不得违规操作本公司股票;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
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收入,应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承担赔偿责任。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直至
追究法律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
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
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
二款第(四)项规定。 |
|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
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
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职生效或任期届满,应向董事
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
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董事辞职生效或
者任期届满后三年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
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
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
董事辞职生效或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
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董
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三年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
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董事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仍应当履行。公司应当对离职
董事是否存在未尽义务、未履行完毕的承诺,是否涉嫌违法违规
行为等进行审查。 |
| 第一百四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
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
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 第一百四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并指导公司风险管理体
系、合规管理体系和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及督促
其有效实施和监控评价。 |
| 章程原条款内容 | 章程修改后内容 |
|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
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
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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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委员会、提名委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
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
组成,其中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
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但是国务
院有关主管部门对专门委员会的召集人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
会的运作。 |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责。公司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由董事会负
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明确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
门委员会的运作。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但是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专门委员会的召集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
| | 第一百五十一条战略委员会成员为5名,其中独立董事2名,
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召集人。战略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
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其主要职责权限如
下: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
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
| 第一百五十一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
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
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 | 第一百五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为3名,其中独立董事2名,
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
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
| 章程原条款内容 | 章程修改后内容 |
| 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
披露。 |
| 第一百五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
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
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
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第一百五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为3名,其中独立董事
2名,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
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
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
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
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
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
激励收入等组成,并按照监管规则要求合理制定绩效薪酬占比比
例,且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
付,绩效评价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
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
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
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
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
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
| 第一百五十四条 本章程第一百零五条关于不得担
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一十四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
百一十五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
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五十五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
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一十四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一十五条
(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章程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所列
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高级管理人员未提出辞
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
除其职务。 |
| | |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利润分配决策程序:
……
(八)报告期盈利但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利润分配决策程序:
……
(八)报告期盈利但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董事会应当 |
| 章程原条款内容 | 章程修改后内容 |
| 董事会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 | 在定期报告中充分披露原因。 |
| 第一百七十九条现金分红政策:
(一)现金分红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公司在当年盈
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同时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
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
股利;原则上每年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可分配
利润的20%,其中,现金分红不低于50%,且最近三
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
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公司利润分配必须经过审计机构审计。
(二)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
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
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
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
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
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
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 第一百八十条现金分红政策:
(一)现金分红政策保持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且应同时满
足以下条件: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同时现金
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积极采取现金方式
分配股利;原则上每年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可分配利润的
20%,其中,现金分红不低于50%,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
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年均可分
配利润的30%。
公司利润分配必须经过审计机构审计。
(二)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
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
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
规定处理。 |
除上述条款内容发生变更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未发生变更,
但相应章节和条款的相应序号亦根据变更情况相应作出修改和依次
顺延。《公司章程》全文的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本次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登记结
果为准。
以上议案,现提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并提请股东会授权
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修改所涉及的工商备案登记事宜。
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议案2:
关于修订《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7月13
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且已经于2026年7月14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上进行了公告。现将相关情况汇报如下:
为进一步推动公司治理水平提升,细化股东投票权征集机制,切
实保障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5〕1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要求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公司拟对《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 原条款内容 | 拟修改后内容 |
| 第三十八条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
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
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会决议公告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关联股东的
范畴以及关联交易的审议和信息披露程序按照中国
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本公司董事会制定的有
关关联交易的具体制度执行。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
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
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
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
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
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
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
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 第三十八条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
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会决议公告应当充分披露
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关联股东的范畴以及关联交易
的审议和信息披露程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
所和本公司董事会制定的有关关联交易的具体制度执
行。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
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
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
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
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
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
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
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即向公司股东 |
| 原条款内容 | 拟修改后内容 |
|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
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
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
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公开请求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
决权等股东权利。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
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股东作出授权委托所必需的信息。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
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制,公司及股东会召集人不得对征集人设置条件。 |
全文内容具体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以上议案,现提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29日
议案3:
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7月13
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且已经于2026年7月14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上进行了公告。现将相关情况汇报如下:
为进一步强化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成员履职效能,依据《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5〕18号)等相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公司拟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 原条款内容 | 拟修改后内容 |
| 第二十五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
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秘书、会议召集人、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
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
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
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 第二十五条 董事审议提交董事会决策的事项时,应
当充分收集信息,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谨慎判断
所议事项是否涉及自身利益、是否属于董事会职权范
围、材料是否充足、表决程序是否合法等,在充分了
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秘书、会议召集人、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
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
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
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
| 部分条款中的“董事会秘书处” | 修改为“证券事务部门”,其余不变。 |
全文内容具体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以上议案,现提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29日
议案4:
关于修订《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7月13
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且已经于2026年7月14日在《中国证
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进行了公告。现将相关情况汇报如下: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依据《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5〕18号)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公司拟对《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 原条款内容 | 拟修改后内容 |
| 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投票制实施细则 | 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
| 第九条 投票方式
(一)选举董事分为“赞成”、“反对”和“弃权”,股
东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行使累积投票权。
(二)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遵
守委托人授权书指示),将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
中投向任何一董事候选人。
(三)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
的投票总数多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
视为放弃该项表决。
(四)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
行使的投票总数等于或少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
东投票有效,累积表决票与实际投票数的差额部分视
为放弃。 | 第九条 投票方式
(一)股东投票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候选人的表
决栏中,注明其投向该董事候选人的累积表决票数。
(二)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遵
守委托人授权书指示),将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
中投向任何一名董事候选人。
(三)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
的投票总数多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
视为放弃该项表决。
(四)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
行使的投票总数等于或少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
东投票有效,累积表决票与实际投票数的差额部分视
为放弃。 |
| 第十条 董事当选
(一)董事候选人获得“赞成”的累积投票权数超过
“反对”与“弃权”的累积投票权数之和时,即为当
选。
(二)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 | 第十条 董事当选
(一)董事候选人根据董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确
定其是否当选。同时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
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
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
| 原条款内容 | 拟修改后内容 |
| 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
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
(三)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不足公司章程规
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
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
(四)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
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席董
事进行选举。 | (二)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
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时,则
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
(三)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不足公司章程规
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
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
(四)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
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
事进行选举。 |
| 第十二条 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因变更
与本细则发生矛盾或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并及时对本细则进行修订。 |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
| 第十三条本细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
定,股东会批准,经股东会会议通过生效,修改时亦
同。 |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经股
东会会议通过生效,修改时亦同。 |
| | |
全文内容具体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以上议案,现提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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