亨通光电(600487):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至科创板上市事宜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查询结果之核查意见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至科创板 上市事宜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查询结果 之核查意见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亨通光电”)拟分拆所属子公司江苏亨通华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所属子公司”“亨通华海”)至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分拆上市”),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承销保荐”“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本次分拆上市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本次分拆上市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出具的查询结果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分拆上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分拆上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为本次分拆上市首次做出决议前六个月至《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江苏亨通华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科创板上市的预案》披露前一日(即2022年9月17日至2026年5月29日)。 二、本次分拆上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分拆上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1、上市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及相关知情人员; 3、亨通华海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4、为本次分拆上市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 5、上述相关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及年满18周岁的子女。 三、本次分拆上市自查对象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上市公司已取得中登公司针对本次分拆上市核查范围内人员和机构在2022年9月17日至2026年5月29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查询情况。根据中登公司出具的查询结果、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及相关主体出具的声明与承诺,本次分拆上市核查范围内人员和机构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一)机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1、亨通光电 自查期间内,亨通光电存在回购本公司股票及将本公司回购股票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情形,具体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1、本公司于2022年10月25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确认2019年度已回购股份用途的股份数量》的议案,确认公司用于员工持股计划的回购股份为9,600,000股,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回购股份为9,283,612股。本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1持有的亨通光电股票变化因本公司根据已披露的员工持股计划和可转债转化为股票实施所致。 2、本公司于2023年10月23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本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2持有的亨通光电股票变化因本公司根据已披露的回购方案实施回购所致; 3、本公司于2024年1月15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本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3持有的亨通光电股票变化因本公司根据已披露的回购方案实施回购所致; 4、根据本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4年11月13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董事会同意向调整后的529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共计21,553,532股,本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4持有的亨通光电股票变化因本公司根据已披露的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所致; 5、本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上述股票交易行为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回购方案实施的股份回购,相关回购实施情况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利用本次分拆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6、本公司保证上述声明和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本公司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亨通集团有限公司 自查期间内,作为公司控股股东的亨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通集团”)买卖上市公司A股股票的情况如下: 单位:股
“1、亨通光电于2025年4月10日发布《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本公司股票账户持有的亨通光电股票变化因本公司根据已披露的增持计划实施增持所致; 2、本公司上述股票交易行为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增持计划实施的股份增持,相关增持实施情况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利用本次分拆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3、本公司保证上述声明和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本公司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除上述情形外,其他纳入本次分拆核查范围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于自查期间内不存在买卖亨通光电股票的情形。 (二)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自查期间,部分自然人核查对象存在买卖亨通光电A股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1、本人买卖亨通光电股票系依赖亨通光电公开披露的信息,并基于个人对证券市场、行业发展趋势和亨通光电股票投资价值的分析和判断而独立作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本次分拆上市相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况; 2、在亨通光电本次分拆自查期间内,本人从未利用内幕信息直接或间接建议他人买入或卖出亨通光电股票;除本人已列示的买卖亨通光电股票的情形外,本人未以其他实名或非实名账户买卖亨通光电股票; 3、本人承诺,若本人买卖亨通光电股票行为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相关主管部门界定为内幕交易,本人愿意将在此期间买卖亨通光电股票所取得的收益无偿转让给亨通光电; 4、在本次分拆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不会以任何方式将本次分拆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任何第三方,本人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规范股票交易行为,不利用有关内幕信息进行亨通光电股票交易; 5、本人保证上述声明和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除上述自然人外,其他自然人核查对象于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亨通光电A股股票的情形。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根据中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结果、本次分拆上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及相关主体出具的声明与承诺,并在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及相关主体出具的声明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相关主体在2022年9月17日至2026年5月29日买卖亨通光电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分拆上市的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行为,对本次分拆上市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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