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中科电气(300035):公司与子公司间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时间:2026年07月17日 20:10:27 中财网
原标题:中科电气:关于公司与子公司间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300035 2026-042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中科电气 公告编号:
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与子公司间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一、对外担保的审批情况
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科电气”)为更好地实施公司发展战略,满足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湖南中科星城石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中科星城”)、贵州中科星城石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中科星城”)、贵安新区中科星城石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安新区中科星城”)、云南中科星城石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中科星城”)、中科星城(香港)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星城(香港)”)、中科星城苏哈尔新材料科技(自贸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星城苏哈尔”)、湖南中科智造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智造”)、四川中科星城石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中科星城”)、四川中科星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星城供应链”)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资金需要,提高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在综合分析公司及子公司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后,于2026年4月27日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2026年5月20日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子公司间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及上述子公司间提供担保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25亿元,有效期自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批准之日起一年。其中,公司拟为子公司湖南中科星城、贵州中科星城、贵安新区中科星城、云南中科星城、中科星城(香港)、中科星城苏哈尔、中科智造、四川中科星城、中科星城供应链提供的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20亿元,分配到各子公司的具体担保额度由公司根据子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调配;子公司湖南中科星城、贵州中科星城为公司提供的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在上述担保额度和有效期范围内,公司或上述子公司与金融机构、投资机构等签订相应融资担保协议,担保期限以担保协议为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5)。

二、对外担保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江新区分行(以下简称“湖南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安新区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担保详情如下:
1、公司为湖南中科星城向湖南银行申请办理融资类业务所发生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所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余额为人民币20,000万元,上述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债权涵盖湖南中科星城与湖南银行约定的在先债权。

保证范围: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实现债权和保证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变卖费、司法拍卖辅助工作费用、公证费、执行费、公告费、差旅费等)以及其他所有应付费用(如有)等。

保证期间:若主合同为贷款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贷款合同项下最后一笔贷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湖南银行根据贷款合同之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贷款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湖南银行对外承付之次日起三年。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湖南银行履行担保义务之次日起三年。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湖南银行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次日起三年。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2、公司为贵安新区中科星城向中国银行申请办理融资类业务所发生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所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余额为人民币40,000万元,上述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债权涵盖贵安新区中科星城与中国银行约定的在先债权。

保证范围: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贵安新区中科星城违约而给中国银行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

保证期间:《最高额保证合同》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在该保证期间内,中国银行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3、公司为湖南中科星城向交通银行申请办理融资类业务所发生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所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余额为人民币30,000万元,上述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债权涵盖湖南中科星城与交通银行约定的在先债权。

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

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项下,根据交通银行垫付款项日期)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交通银行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交通银行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交通银行与湖南中科星城约定湖南中科星城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该笔主债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交通银行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交通银行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交通银行宣布任一笔主债务提前到期的,该笔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准。

三、累计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子公司湖南中科星城、贵州中科星城、贵安新区中科星城、云南中科星城、中科星城(香港)、中科星城苏哈尔、中科智造、四川中科星城、中科星城供应链实际发生的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866,634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74.30%,其中公司为上述子公司实际发生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866,634万元;子公司湖南中科星城、贵州中科星城为公司实际发生的担保总额为0元。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亦无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四、备查文件
1、《湖南银行最高额保证合同》;
2、《中国银行最高额保证合同》;
3、《交通银行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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