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投绿能(000875):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国电投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电投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之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证见意见(2026)第00152号 致:国电投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在中国北京市司法局注册的律师事务所,具备从事法律业务的资格。本所接受国电投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投绿能”或“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出具。 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特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是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已经发生或已经存在的有关事实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且是基于本所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核查作出的。 2.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3.在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而进行的尽职调查的过程中,本所得到公司如下承诺:其已向本所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文件、材料、确认及承诺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无任何隐瞒、虚假、误导和重大遗漏之处;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其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电投绿能为进行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根据核查和验证的结果,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国电投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已于2026年6月30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召开本次临时股东会。 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7月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载了《国电投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进行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方式、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7月17日14:00在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9699号,国电投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对会议的全过程进行了见证,并核对了相关会议文件。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7月17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7月17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22名,代表股份1,477,580,7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40.7353%(本法律意见书中保留四位小数,若有尾差为四舍五入原因)。其中,本次会议现场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4名,代表股份1,233,305,0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4.0009%。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身份证明等资料,确认其具备参会资格;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对网络投票股东的资格进行了形式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通过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律师。本所律师现场参加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进行了见证。经核查,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关于申请注册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提案编码1.00)。 上述议案已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不存在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形;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不存在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二)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履行了全部议程并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后的投票结果显示,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获得有效通过,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00议案:《关于申请注册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系《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国电投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公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孙 晶 江 波 林 莎 2026年7月17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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