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雪食品(605567):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春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春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春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春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26年7月17日在山东省莱阳市富山路382号A1公司五楼第二会议室召开的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春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7月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提请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并于2026年7月2日公告了《春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会议出席对象、网络投票的方法及时间,并说明了出席会议的股东登记方法、联系方式等事项。 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7月17日14:30在山东省莱阳市富山路382号A1公司五楼第二会议室召开;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本次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本次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公司股东、股东代表共9名,代表股份80,299,0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0.1495%。除前述股东、股东代表外,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经验证,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参加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 3.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非累积投票议案: 1.00、春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议案 1.01、回购股份的目的 1.02、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1.03、回购股份的方式 1.04、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1.05、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 1.06、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1.07、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1.08、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的相关安排 1.09、公司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1.10、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包括实施股份回购的具体情形和授权期限等内容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前述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通过,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署页)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