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科精密(301499):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时间:2026年07月17日 16:30:26 中财网
原标题:维科精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301499 证券简称:维科精密 公告编号:2026-043
债券代码:123274 债券简称:维科转债
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限售股。

2 3 103,691,149
、本次解除限售股东共计户,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股,占发行后总
股本的75.0000%,限售期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

3、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6年7月21日(星期二)。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112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4,563,717股,并于2023年7月2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

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103,691,149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138,254,866股,其中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为105,473,092股,占发行后总76.2889% 32,781,774
股本的比例为 ,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为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3.7111%。

2024年1月22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1,781,943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1.2889%。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月17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未发生因股份增发、回购注销及派发过股票股利或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公司股份变动的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限售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103,691,149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75.0000%,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该部分限售股将于2026年7月21日(星期二)限售期届满并上市流通。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3名,分别为控股股东TANCONPRECISIONENGINEERING(以下简称“新加坡天工”)、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维沣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维沣投资”)、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维澋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澋投资”),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具体内容如下:(一)控股股东新加坡天工承诺:
1、关于股份锁定与限售安排
(1)自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锁定期”),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也不会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作除权除息处理),或者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作除权除息处理),本企业持有发行人上述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3)本企业在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期间,不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否则,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4)发行人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生效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前,本企业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5)若在股份限制流通、自愿锁定期内违反相关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则由此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有),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6)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之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2、关于持股意向与减持安排
(1)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本企业作出的关于股东持股锁定期限的承诺。锁定期满后,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且不违背已作出的其他承诺的情况下,本企业将根据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确定是否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

(2)若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在遵守本次发行及上市其他各项承诺的前提下,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公司减持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公司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

(3)若本企业在锁定期满后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应当明确并披露发行人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发行人持续稳定经营。

(4)本企业在锁定期届满后,在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期间减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的,减持程序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

(5)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6)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之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二)实际控制人TANYANLAI(陈燕来)、张茵承诺
1、关于股份锁定与限售安排
(1)自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锁定期”),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也不会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作除权除息处理),或者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作除权除息处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上述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3)发行人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生效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前,本人不直接或者间接减持发行人的股份。

(4)在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则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在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所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5)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6)若在股份限制流通、自愿锁定期内违反相关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则由此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有),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7)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之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2、关于持股意向与减持安排
(1)本人将严格遵守本人作出的关于股东持股锁定期限的承诺。锁定期满后,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且不违背已作出的其他承诺的情况下,本人将根据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确定是否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

(2)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在减持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

(3)若本人在锁定期满后直接或间接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应当明确并披露发行人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发行人持续稳定经营。

(4)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股份的,减持程序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

(5)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之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三)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维澋投资、维沣投资承诺
1、关于股份锁定与限售安排
(1)自本企业取得发行人股份之日(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为准)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锁定期”),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也不会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作除权除息处理),或者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作除权除息处理),本企业持有发行人上述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3)本企业在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与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合并计算)期间,不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否则,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

4
()发行人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生效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前,本企业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5)若在股份限制流通、自愿锁定期内违反相关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则由此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有),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6)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之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2、关于持股意向与减持安排
(1)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本企业作出的关于股东持股锁定期限的承诺。锁定期满后,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且不违背已作出的其他承诺的情况下,本企业将根据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确定是否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

(2)若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在遵守本次发行及上市其他各项承诺的前提下,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企业减持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企业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

(3)本企业在锁定期届满后,在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与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合并计算)期间减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的,减持程序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

(4)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5)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之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四)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维澋投资、维沣投资的实际控制人TANYINGXUAN(陈映璇)承诺
1、关于股份锁定与限售安排
(1)自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锁定期”),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也不会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生效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前,本人不直接或者间接减持发行人的股份。

(3)若在股份限制流通、自愿锁定期内违反相关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则由此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有),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之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2、关于持股意向与减持安排
(1)本人将严格遵守本人作出的关于股东持股锁定期限的承诺。锁定期满后,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且不违背已作出的其他承诺的情况下,本人将根据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确定是否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

(2)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通过直接或间接转让的方式减持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股份的,减持程序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

(3)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之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的股东在限售期内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上述股东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6年7月21日(星期二)。

2、本次申请限售股份解禁数量为103,691,149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75.0000%。

3、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共计3户。

4、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所持限售条件 股份总股数(股)限售股占总股本 比例(%)本次申请解除 限售数量(股)剩余限售股数量 (股)
新加坡天工96,259,83169.6249%96,259,8310
维沣投资4,134,6152.9906%4,134,6150
维澋投资3,296,7032.3845%3,296,7030
注:上述股东所持股份均不存在质押冻结的情况;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中,无股东同时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无股东为公司前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且离职未满半年。

5、实际控制人TANYANLAI(陈燕来)、张茵对通过新加坡天工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作出了限售承诺,TANYINGXUAN(陈映璇)对通过维澋投资、维沣投资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作出了限售承诺,董事会承诺将监督上述人员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其履行承诺情况。

四、本次解除限售前后股本结构变化情况
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前限售股解除限售后,公司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股份性质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本次变动后 
 数量(股)占比(%)数量(股)(+、 -)数量(股)占比(%)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103,691,14975.0000%-103,691,14900.0000%
其中:首发后限售股00.0000%000.0000%
首发前限售股103,691,14975.0000%-103,691,14900.0000%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34,563,71725.0000%+103,691,149138,254,866100.0000%
三、总股本138,254,866100.0000%0138,254,866100.0000%
注:上表本次解除限售前股本结构情况系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以2026年7月10日为股权登记日的股本结构表填写。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表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五、保荐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均已严格履行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各项承诺;公司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等相关事项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上市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申请表;
3、股本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5、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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