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诺和(68862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协议转让部分公司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88621 证券简称:阳光诺和 公告编号:2026-061 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协议转让部分公司股份暨 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诺和”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虔先生(以下简称“转让方”)与宁波宝隽资产管理有6 6 限公司(代表“宝隽钱塘 号成长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宝隽钱塘号基金”或“受让方”)签署《利虔与宁波宝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宝隽钱塘6号成长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关于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转让方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合计向受让方转让其直接持有的5,600,000股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00%,转让价格为41.56元/股,转让总价款为232,736,000元。 ? 本次协议转让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和股权结构产生重大影响。 ? 本次协议转让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12 等有关规定;受让方承诺在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完成后 个月内不减持通过本次协议转让取得的股份。 ? 本次协议转让事项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上述事项最终能否实施完成及完成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协议转让概述 (一)本次协议转让的基本情况 2026年7月15日,公司实际控制人利虔先生与宁波宝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宝隽钱塘6号成长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利虔先生拟向受让方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无限售流动股5,6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0%。 1.本次协议转让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利虔先生持有公司25,297,3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2.59%。
本次协议转让系转让方基于自身资金规划需要而作出的安排,同时受让方认可公司的发展规划、未来前景及长期投资价值。 (三)本次协议转让尚需履行的审批或者其他程序及其进展。 本次协议转让事项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上述事项最终能否实施完成及完成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协议转让双方情况介绍 (一)转让方基本情况
(一)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条款 甲方(转让方):利虔 乙方(受让方):宁波宝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宝隽钱塘6号成长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股份转让及其价款支付 1.1 甲方以协议转让方式将持有的上市公司560万股股份(占上市公司目前总股本的5%,以下简称标的股份)及其所对应的股东权益转让给乙方。 1.2 甲乙双方确认标的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41.56元,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合计为人民币232,736,000元(以下简称股份转让款),乙方应按照以下条件及期限支付: 1.2.1 本协议披露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第一期股份转让款人民币116,368,000元。 1.2.2 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第二期股份转让款人民币116,368,000元。 1.3 如在本协议签订后至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过户手续期间,上市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的,则标的股份数量调整为除权后的股份数量,标的股份的每股交易价格相应调整,股份转让总价款不作调整。 如在本协议签订后至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完成前,上市公司派发现金股利的,则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数量不作调整,每股交易价格调整为扣除股息分红后的价格,股份转让价款亦应相应调整。 1.4 自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之日起,乙方即享有标的股份的完整所有权。 1.5 本次股份转让涉及的税费由双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自行承担。 (2)信息披露、合规确认及过户登记手续 1.6 甲方和乙方保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积极配合上市公司编制、发布与本次股份转让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 1.7 自乙方付清第一期股份转让款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双方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通过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关于标的股份协议转让合规性审查所需的申请文件。 1.8 自本次股份转让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审查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双方应相互配合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 (3)保密条款 1.9 除非双方事先书面同意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各方对本协议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关于本次股份转让进程的信息以及各方为促成本次股份转让而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协议他方提供、披露、制作的各种文件、信息和材料)负有保密义务,各方应约束其雇员及其为本次股份转让所聘请的中介机构保守秘密。 1.10 不论本协议是否变更、解除或终止,本条款将持续有效。 (4)违约责任 1.11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或者违反其在本协议中作出的声明、保证及承诺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支付或损失的任何利息、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等维权费用)以及被剥夺的一切应得利益,且守约方有权要求继续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 1.12 如乙方迟延支付股份转让款的,每逾期一日,应按照应付而未付款项万分之五标准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二)其他 本次协议转让不存在股价对赌、股份代持、保底保收益、超额收益分成、附回购条款以及其他利益分割安排或者补充协议,不存在转让方及其关联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为受让方提供资金支持、融资担保或其他类似安排。 协议转让受让方的锁定期承诺:受让方宁波宝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承诺自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其名下之日起12个月内不会减持标的股份。 四、本次协议转让涉及的后续事项 1、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和股权结构产生重大影响。 2、本次协议转让不存在股价对赌、股份代持、保底保收益、超额收益分成、附回购条款以及其他利益分割安排或者补充协议,不存在转让方及其关联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为受让方提供资金支持、融资担保或其他类似安排。协议转让受让方承诺自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其名下之日起12个月内不减持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股份。 3、转让方和受让方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关于股东减持限制、信息披露、减持额度等相关规定。 4、本次股份协议转让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并在中登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登记手续,最终实施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 5、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转让方)》《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受让方)》。 6、公司将根据上述股份转让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7月17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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