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龙激光(688170):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德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6年07月15日 21:50:43 中财网

原标题:德龙激光: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德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德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 法律意见
目 录
一、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 6
二、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 7
三、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 8
四、关于发行人的设立 ............................................................................................. 10
五、关于发行人的独立性 ......................................................................................... 11
六、关于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 ............................................................................. 14
七、关于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 15
八、关于发行人的业务 ............................................................................................. 17
九、关于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19
十、关于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46
十一、关于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48
十二、关于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49 十三、关于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50
十四、关于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50 十五、关于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 51 十六、关于发行人的税务 ......................................................................................... 52
十七、关于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53 十八、关于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54
十九、关于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 58
二十、关于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59
二十一、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60 二十二、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 60
二十三、结论意见 ..................................................................................................... 62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德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法律意见

致:苏州德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德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作为其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工作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 言
一、本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简称的含义
1、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上交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3、发行人、公司、德龙激光:指苏州德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系由苏州德龙激光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4、德龙有限:指苏州德龙激光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前身;
5、北京沃衍:指北京沃衍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 6、天龙重工:指江阴天龙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发起人,已退出; 7、中煤设备:指江苏中煤矿山设备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 8、冠赢投资:指无锡冠赢投资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 9、上海尚理:指上海尚理投资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发起人;
10、德展投资:指苏州德展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
11、来德电子:指无锡来德电子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发起人,已于 2023年9月注销;
12、发起人:指 ZHAO YUXING(中文名:赵裕兴)、北京沃衍、天龙重工、中煤设备、冠赢投资、上海尚理、德展投资、来德电子;
13、贝林激光:指苏州贝林激光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14、波绎光电:指上海波绎光电有限公司,贝林激光的全资子公司; 15、德龙产投:指苏州德龙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16、江苏德龙:指江苏德龙激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17、展德设备:指苏州展德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18、勤研精密:指苏州勤研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19、德力激光:指江阴德力激光设备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20、德昱激光:指厦门德昱激光科技有限公司,德力激光的全资子公司; 21、日本德龙:指株式会社デルファイレーザージャパン(英文名:Delphi Laser Japan Co. Ltd.),发行人在日本的全资子公司;
22、纽顿技术:指 Nutown Technologies Pty Ltd,发行人在澳大利亚的全资子公司;
23、德龙欧洲:指 Delphi Laser Europe GmbH,发行人在德国的全资子公司; 24、新加坡德龙:指 Delphi Laser (Singapore) Pte. Ltd,发行人在新加坡的全资子公司;
25、美国昱力:指 ELIXIR PHOTONICS INCORPORATED,发行人在美国的全资子公司,于 2024年 12月注销;
26、中信建投证券:指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容诚会计师:指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8、中登公司: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9、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30、《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31、《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32、《管理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5年 3月 27日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227号);
33、《上市规则》:指上交所 2026年 4月 24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6年 4月修订)》(上证发[2026]43号);
34、《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3年 2月 17日发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号》; 35、《独董管理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5年 3月 27 日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7号);
36、《募集说明书》:指《苏州德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申报稿)》;
37、本次发行:指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38、报告期:指 2023年度、2024年度、2025年度;
39、《审计报告》: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4年 4月 24日出具的大华审字[2024]0011007337号《审计报告》(2023年度);容诚会计师于 2025年 4月 27日出具的容诚审字[2025]215Z0036号《审计报告》(2024年度);容诚会计师于 2026年 4月 24日出具的容诚审字[2026]215Z0482号《审计报告》(2025年度);
40、《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4年 4月 24日出具的大华内字[2024]0011000202号《苏州德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2023年度);容诚会计师于 2025年 4月 27日出具的容诚审字[2025]215Z0037号《苏州德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2024年度);容诚会计师于 2026年 4月 24日出具的容诚审字[2026]215Z0481号《苏州德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2025年度);
41、境内: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境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大陆),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台湾地区; 42、境外: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境外”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的国家/地区,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国台湾地区。


二、律师声明事项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本次发行申请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上交所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

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申请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用途。

第二部分 正 文
一、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本次发行已履行的批准与授权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2026年 6月 22日,发行人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工作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召开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等议案。

根据董事会的提议和召集,发行人于 2026年 7月 8日召开了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该次股东会分别以特别决议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相关议案,并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组织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事宜。

(二)本次发行尚需取得的批准
根据《证券法》《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取得上交所的审核同意,并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了发行人股东会的批准和授权;发行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本次股东会为本次发行所作上述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本次发行事宜的授权范围、程序合法有效。


二、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现持有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000772463777D的《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336万元,企业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上市),法定代表人为 ZHAO YUXING,住所为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杏林街 98号,营业期限为长期。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 2022年 3月 4日出具的《关于同意苏州德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460号)、上交所于 2022年 4月 27日出具的[2022]118号《关于苏州德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科创板上市交易的通知》,发行人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2,584万股,并于 2022年 4月 29日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交易,股票简称为“德龙激光”,股票代码为“688170”。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系依照法律程序设立且合法存续并经依法批准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二)发行人的依法存续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依法设立后,未发生任何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破产、解散和被责令关闭等情形。

(三)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状态的核查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股票现仍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交易,发行人不存在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的情形。

本所认为,发行人为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三、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质条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实质条件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为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所申请发行的股票为每股面值人民币 1元的普通股(A股)股票,股票发行价格不低于票面金额,且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实质条件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未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质条件
1、发行人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1)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的情形,发行人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2)根据容诚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不存在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的情形,发行人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3)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不存在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发行人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4)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发行人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

(5)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

(6)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2、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使用并非用于财务性投资,亦未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发行人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亦不会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发行人募集资金将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的业务,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3、发行人于 2022年 4月 29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于 2026年 6月2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发行方案、本次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发行人前述董事会决议日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日的时间间隔超过六个月。本次发行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日的时间间隔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

4、根据《募集说明书》及本次发行方案,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 35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特定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5、根据《募集说明书》及本次发行方案,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期首日,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发行人以竞价方式确定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6、根据《募集说明书》及本次发行方案,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7、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存在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情形,也不存在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条件。


四、关于发行人的设立
(一)发行人设立的方式、程序、资格、条件
1、发行人设立的方式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系由德龙有限以经审计的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发行人设立的程序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设立的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3、发行人设立的资格和条件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设立过程中,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发起人协议》及《公自股份;发行人设立时的名称、经营范围、住所等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

本所认为,发行人设立的方式、程序、资格、条件等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签署的《发起人协议》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所认为,《发起人协议》约定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因此导致发行人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

(三)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的审计、资产评估和验资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设立过程中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审计、资产评估和验资程序,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发行人的创立大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关于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发行人的业务独立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高端工业应用精密激光加工设备及其核心器件激光器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发行人拥有生产经营所需的场所、生产设备,拥有独立的原材料采购渠道和销售渠道,拥有独立于其他第三方的决策机构和经营管理人员。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具有开展经营所必备的资产;发行人自主开展业务,其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主营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及采购等均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业务依赖关系;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本所认为,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二)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作为生产型企业,拥有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具有独立完整的研发体系、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发行人对其资产均拥有完整的所有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在资产产权上有明确的界定与划分,发行人的各项资产权利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不动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软件著作权已经取得独立有效的权属证书;发行人的机器设备等资产均系其合法拥有。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生产经营所使用的土地均为国有出让土地,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可以合法使用。

本所认为,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

(三)发行人采购、生产、销售系统的独立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属于生产经营企业,发行人的采购、生产、销售均由不同的部门负责,独立完整地采购生产经营所需原材料、组织生产和向客户提供产品和服务,取得经营收入。发行人拥有独立的采购和销售系统,主要原材料、产品的采购和销售不依赖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发行人拥有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及配套设施、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发行人拥有自己的生产车间,除发行人子公司贝林激光租赁天裕科技厂房用于生产办公外,发行人主营产品的主要生产工艺流程均在发行人内部完成,由发行人的人员运用设备进行生产,能生产完整的产品。

本所认为,发行人具有独立完整的采购、生产、销售系统。

(四)发行人的人员独立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核心技术人员均专职在公司工作,并在公司领取薪酬,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处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发行人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可自主决定有关人员的选举和聘用。

本所认为,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五)发行人的机构独立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按照《公司法》《独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已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等决策及监督机构,且发行人已聘请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在发行人内部设立了相应的职能部门。

发行人的股东会由其全体股东组成,为发行人的权力机构,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发行人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组成,为发行人的日常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发行人董事会现由 8名董事组成,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发行人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为发行人的监督机构。发行人审计委员会现由 3名董事组成,均为公司独立董事,均未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并由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发行人设总经理 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主持发行人的日常工作。总经理下设副总经理 2名,由总经理提名后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对总经理负责;设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各 1名。

发行人设立的内部管理机构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完全分开,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和行政管理(包括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等)完全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办公机构和生产经营场所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分开,不存在混合经营、合署办公的情况。发行人的内部管理机构能够依据《公司章程》及内部控制制度行使各自的职权,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下属机构向发行人及其内部管理机构下达任何有关发行人经营的计划和指令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影响发行人经营管理的独立性的情形。

本所认为,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六)发行人的财务独立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合规部,并设有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设有财务总监并配有独立的财务会计人员。发行人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进行财务决策,且具有完整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干预发行人财务独立运作的情形。发行人已开立了独立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共用同一银行账户的情况,依法独立核算并独立纳税。

本所认为,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七)发行人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在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方面完全分开,发行人业务独立、机构独立、人员独立、财务独立和资产完整,具有独立完整的研发、采购、生产、销售系统,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六、关于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
(一)发行人的发起人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系由德龙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ZHAO YUXING、北京沃衍、天龙重工、中煤设备、上海尚理、冠赢投资、德展投资、来德电子为发行人的发起人。上述发起人在发行人设立时均具有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发起人股东相应的资格和能力;发行人设立时的发起人资格、数目、住所、出资比例均符合当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截至 2025年 12月 31日,ZHAO YUXING直接持有公司 21.15%股份并担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同时,ZHAO YUXING系发行人的创始人,一直担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负责公司业务发展方向、市场开拓及实际经营决策等重要事项。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报告期内,ZHAO YUXING一直为公司第一大股东,能够对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同时,ZHAO YUXING系公司董事ZHAO YUXING、袁凌、狄建科的提名人,能够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命以及公司的经营决策构成重大影响。ZHAO YUXING系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本所认为,认定 ZHAO YUXING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依据充分、合法。

(三)本次发行前股份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 2025年 12月 31日,发行人股份总数为 10,336万股,前十名股东及持股情况如下:

序 号股东持股数量 (万股)持股比例股份性质
1赵裕兴2,186.1421.15%流通股份
2北京沃衍投资中心(有限合伙)829.928.03%流通股份
3陈江516.785.00%流通股份
4冠赢投资324.003.13%流通股份
5德展投资169.051.64%流通股份
6中煤设备164.491.59%流通股份
7孙复娣156.481.51%流通股份
8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银 瑞信圆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150.001.45%流通股份
9北京沃衍资本管理中心(有限合 伙)-江阴沃衍投资中心(有限 合伙)110.001.06%流通股份
10姚骅103.361.00%流通股份
合计4,710.2245.56% 

七、关于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一)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及股本结构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设立时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合法有效,不存在纠纷及风险。

(二)发行人历次股权变动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的股权变动情况如下:
1、德龙有限的股权变动情况
发行人系由德龙有限整体变更设立。德龙有限成立于 2005年 4月 4日,系由 ZHAO YUXING、来德电子、江阴市天龙投资有限公司(已更名为“江阴市嘉益印刷有限公司”,原系天龙重工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为 200万美元,投资总额为 400万美元。截至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前,德龙有限进行了三次增资及五次股权转让,德龙有限的注册资本变更为 495.3560万美元,投资总额变更为 990万美元。

2、整体变更情况
2012年 8月 13日,德龙有限召开董事会,同意德龙有限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并以经审计的净资产 101,564,422.61元折合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总额 5,100万元,股份总数为 5,1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元,公司注册资本5,100万元,实收资本 5,100万元,超出注册资本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华会计师”)出具了大华验字[2012]256号《验资报告》对上述出资进行了验证。

3、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的股份变动情况
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发行人进行了四次增资及两次股权转让;截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及股本总额变更为 7,752万元。

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
2021年 3月 20日,发行人召开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2022年 3月 4日,中国证监会出具证监许可[2022]460号《关于同意苏州德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同意发行人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2,584万股,经上交所[2022]118号文《关于苏州德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科创板上市交易的通知》同意,发行人于2022年 4月 29日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股票简称为“德龙激光”,股票代码为“688170”,发行人股本总额由 7,752万元变更为 10,336万元。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大华会计师验证,并经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期间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动。

本所认为,发行人历次股权变动情况合法、合规、真实、有效,不存在纠纷和风险。

(三)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质押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 2026年 5月 31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被冻结等权利受限制的情形,亦未涉及任何诉讼、仲裁或争议等现实或潜在的法律纠纷;其持有发行人的股份系实际持有,不存在为其他个人或实体代持或代为管理发行人股份的情形,亦不存在委托其他个人或实体代为持有或管理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八、关于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的经营范围获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核准登记,具有与其经营范围相符的许可证书,经营所需的许可证书均在有效期内,具备了与其经营业务相符的能力与资格。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于中国大陆以外经营的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在日本、澳大利亚、新加坡、德国分别设有日本德龙、纽顿技术、新加坡德龙、德龙欧洲四家子公司,报告期内,发行人曾存在一家境外子公司美国昱力(已于 2024年 12月注销)。纽顿技术、新加坡德龙、德龙欧洲已经取得境外投资主管部门必要的审批或备案;日本德龙、美国昱力履行了商委、外汇审批程序,但因设立时间较早未根据当时有效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4年 5月 8日施行,2018年 3月 1日废止)履行发改委备案程序,存在被主管发改部门责令停止实施项目并限期改正的风险;但该等发改委备案属于事前备案事项,无法进行事后补办,且美国昱力已注销,公司未能补办备案手续。根据《管理办法》,发行人上述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本所认为,日本德龙、美国昱力的境外投资未履行发改委备案事项存在一定瑕疵,但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除此以外,发行人境外投资事项已经取得境外投资主管部门必要的审批或备案,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地区或国家从事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发行人的分支机构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子公司贝林激光设有深圳分公司一家分支机构。

(四)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变更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行人始终从事高端工业应用精密激光加工设备及其核心器件激光器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未发生变更。

(五)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情况
根据发行人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发行人 2023年度、2024年度以及 2025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57,684.97万元、71,130.27万元、78,427.09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99.15%、99.46%、99.60%。

本所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六)发行人的持续经营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从事高端工业应用精密激光加工设备及其核心器件激光器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发行人经营活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可能对发行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不存在终止经营或破产清算的事由或情形。

本所认为,发行人的业务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关于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1、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截至 2026年 5月 31日,ZHAO YUXING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持有发行人 21,861,400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1.15%,并担任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ZHAO YUXING为发行人的关联方。

2、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
截至 2026年 5月 31日,除 ZHAO YUXING外,北京沃衍,江阴沃衍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江阴沃衍”)分别持有发行人 8,299,200股、1,100,000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8.03%、1.06%,北京沃衍、江阴沃衍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暨私募基金管理人均系北京沃衍资本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沃衍资本”),北京沃衍、江阴沃衍为一致行动关系,二者合计持有发行人 9.09%的股份,北京沃衍、江阴沃衍、沃衍资本系发行人的关联方。

成勇担任沃衍资本执行事务合伙人,系沃衍资本的实际控制人,成勇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系发行人的关联方(成勇控制企业的具体情况详见本章节之“6、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控制或者前述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

法尔胜泓昇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法尔胜泓昇”)直接持有北京沃衍88.70%的财产份额,直接持有江阴沃衍 13.33%的财产份额,法尔胜泓昇通过北京沃衍、江阴沃衍间接持有发行人 7.26%的股份,法尔胜泓昇发行人的关联方。

3、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除 ZHAO YUXING担任发行人的董事外,发行人的其他董事狄建科、袁凌、李士胜、高峰、蒋力、李诗鸿、朱巧明系发行人的关联方。

除董事 ZHAO YUXING兼任发行人总经理、狄建科兼任发行人副总经理、袁凌兼任发行人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外,财务总监李苏玉系发行人的关联方。

4、发行人的其他关联自然人
发行人的其他关联自然人还包括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自然人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报告期内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实际控制人 ZHAO YUXING控制、能够施加重大影响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企业名称关联关系主营业务
1A.C. TRADING & INVESTMENT PTY LTD(以下简称“AC 投资”)ZHAO YUXING及其配 偶 MAO JIANMIN分别 持有 50%的股权并担任 董事股权投资
2PHOENIXZ PTY LTDAC投资持股 40%煤矿地下气体检测
3苏州天裕光电科技有 限公司AC 投资持股 25%, ZHAO YUXING担任董 事厂房房屋租赁
6、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控制或者前述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 ZHAO YUXING外,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或前述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要企业如下:

序 号关联方名称关联关系经营范围/主营业务
1苏州德展投资管 理中心(有限合 伙)袁凌担任执行事务合 伙人投资管理及资产管理。
2苏州龙展企业管 理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袁凌担任执行事务合 伙人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信息咨询 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 务);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 企业)
3南通通力工具有 限公司朱巧明子女配偶的父 母杨炳义、葛秀珍合 计持股 100%五金工具、机械、模具、紧固件 的生产、销售;设备维修;电器 材料、金属材料、工矿机电设备、 建筑材料、装璜材料的销售。(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五金产品制造;金属 工具销售;五金产品批发;五金 产品零售;五金产品研发;日用 百货销售;二手日用百货销售; 橡胶制品制造;橡胶制品销售; 纸制品销售;金属制日用品制造; 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
4南通鼎通工具制 造有限公司朱巧明子女配偶的父 母杨炳义、葛秀珍合 计持股 100%五金工具、模具、紧固件生产、 销售;机床设备维修;金属材料、 工矿机电设备、建筑材料、装潢 材料(除油漆等危险化学品)销 售。一般项目:非居住房地产租 赁;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 服务)
5南通聚通金属材 料有限公司朱巧明子女配偶的母 亲葛秀珍持股 100% 并担任执行董事钢材、建筑材料、五金产品、办 公用品、电脑设备、家具、汽车 配件、家用电器、工艺品、日用 品的批发与零售。
6大明国际控股有 限公司李苏玉配偶路刚担任 非执行董事不锈钢以及碳钢加工、销售和技 术服务
7江阴标榜汽车部 件股份有限公司李苏玉姐妹配偶胡跃 年担任独立董事汽车管路系统总成、油箱、排气 系统及发动机排放控制装置、汽 车内外饰件、连接件的制造、加 工、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 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
序 号关联方名称关联关系经营范围/主营业务
   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 和技术除外;道路普通货物运输。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汽车零部件研发;模 具制造;模具销售;技术服务、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 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 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8江苏苏利精细化 工股份有限公司李苏玉姐妹配偶胡跃 年担任独立董事一般项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 许可类化工产品);专用化学产 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技 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技术 进出口;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 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9江南模塑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李苏玉姐妹配偶胡跃 年担任独立董事汽车零部件、塑料制品、模具、 塑钢门窗、模塑高科技产品的研 发、销售及技术咨询服务,实业 投资,油漆喷涂,机械制造、加 工,火力发电、供热,城市基础 设施及公用事业建设,国内贸易, 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 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
10盐城煜衍创业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成勇担任执行事务合 伙人并持股 84%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信息 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 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 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 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 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创业投 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 投资
11北京沃衍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成勇持股 10%并担任 执行董事、总经理投资管理;投资咨询。(“1、未 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 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 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
序 号关联方名称关联关系经营范围/主营业务
   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 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 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 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 益”;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 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 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12沃衍资本(注)成勇担任执行事务合 伙人并持股 58.15%投资管理;投资咨询。(“1、未 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 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 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 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 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 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 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 益”;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 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 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注:沃衍资本还包括其控制的企业,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沃衍资本担任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控制的企业有 24家。

7、其他关联方
(1)发行人报告期内曾经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曾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控制或其(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 ①发行人报告期内曾持股 5%以上的股东以及曾经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序号关联方姓名关联关系
1陈江报告期内曾持有发行人 5%以上的股份,2025 年 9月减持至 5%以下
2陈晓东系陈江配偶,报告期内曾经与陈江合计通过 天龙重工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的股份, 2023年 10月天龙重工协议转让 5.12%的股份
序号关联方姓名关联关系
  给陈江
3无锡悦衍投资中心(有限 合伙)报告期内曾与苏州沃衍、江阴沃衍合计持有 发行人 5%以上股份,2025年 9月退出
4苏州沃洁股权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报告期内曾与苏州沃衍、江阴沃衍合计持有 发行人 5%以上股份,2025年 9月退出
5天龙重工报告期内与一致行动人陈江合计持有发行人 5%以上的股份,2025年 9月减持至 5%以下
6ZHAO DANLIAN实际控制人 ZHAO YUXING 女儿,报告期内 曾担任发行人董事,2024年 1月离任
7陈奕豪报告期内曾担任发行人董事,2024年 5月离 任
8赵裕洪实际控制人 ZHAO YUXING的弟弟,报告期 内曾担任发行人董事,2023年 4月离任
9丁哲波报告期内曾担任发行人董事,2026年 6月离 任
10计婷怡报告期内曾担任发行人监事,2025年 11月离 任
11王龙祥报告期内曾担任发行人监事,2025年 11月离 任
12苏金其报告期内曾担任发行人监事,2025年 11月离 任
②上述关联自然方控制或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

序 号企业名称关联关系经营范围
1江阴宝信信息科 技有限公司陈奕豪持股 60% 并担任执行董事、 总经理软件的研究、开发、销售;信息系统集 成服务;计算机和辅助设备修理;培训 服务(不含发证、不含国家统一认可的 职业证书类培训);计算机及辅助设备、 文具用品、体育用品、电子产品、五金 产品的销售。
2上海享渔教育科 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享渔教 育”)丁哲波持股 65.025%,并担任 财务负责人教育软件科技、计算机科技、网络科技 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 务、技术转让,电子商务(不得从事金 融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计算机信 息系统集成,电脑图文设计、制作,企 业管理咨询,企业形象策划,公关活动 策划,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策划,市场营 销策划,会务服务,展览展示服务,翻 译服务,文具、办公用品、教学设备、
序 号企业名称关联关系经营范围
   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电子产品的 销售,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3上海乐享渔教育 科技有限公司享渔教育持股 100%,丁哲波担 任监事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 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教学用模型及教具销售;文具用品批发; 办公用品销售;数字视频监控系统销售; 电子元器件零售;电子产品销售;互联 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摄 像及视频制作服务;软件开发;人力资 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 服务);电影摄制服务;体验式拓展活 动及策划;休闲观光活动;组织体育表 演活动;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人工 智能公共服务平台技术咨询服务;信息 技术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 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 旅游开发项目策划咨询;电竞赛事策划; 知识产权服务(专利代理服务除外)。
4上海壹调渔企业 咨询管理中心 (有限合伙)丁哲波担任执行 事务合伙人并持 股 99%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旅游咨 询;法律咨询;文化艺术交流策划;市 场营销策划;企业营销策划;市场信息 咨询与调查(不得从事社会调查、社会 调研、民意调查、民意测验);展览展 示服务;会务服务;礼仪服务;翻译服 务;公关活动策划;品牌管理;酒店管 理;餐饮企业管理;个人形象设计;设 计、制作、代理、发布各类广告;包装 服务(以上除危险品及专项规定);知 识产权代理。
5升辉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丁哲波担任董事新型高档多功能复合膜及其制袋的研 究、开发、制造、加工、销售;包装装 潢印刷品印刷;再生塑料粒子的回收; 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 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 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6湖南华夏特变股 份有限公司丁哲波担任董事一般项目:变压器、整流器和电感器制 造;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机械电气 设备制造;电力设施器材制造;电力行 业高效节能技术研发;余热发电关键技 术研发;节能管理服务;运行效能评估 服务;新兴能源技术研发;储能技术服 务;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电气设备
序 号企业名称关联关系经营范围
   修理;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技 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 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劳务服务(不 含劳务派遣);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 口;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金属材料销售; 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
7常州汉韦聚合物 有限公司丁哲波担任董事一般项目:塑料制品制造;新材料技术 研发;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石墨 烯材料销售;橡胶制品制造;技术玻璃 制品制造;合成材料销售;机械设备销 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 品);塑料制品销售;橡胶制品销售; 技术玻璃制品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 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光伏发 电设备租赁;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技 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 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8江苏珩创纳米科 技有限公司丁哲波担任董事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 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企业管理;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 金属基复合材料和陶瓷基复合材料销 售;特种陶瓷制品制造;电子专用材料 研发;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 料销售;进出口代理;化工产品销售(不 含许可类化工产品)。
9爱德曼氢能源装 备有限公司王龙祥担任董事氢燃料电池、氢燃料电池车船飞行器、 氢气罐、制氢装备、储运氢装备、加氢 装备、气体压缩装备、电子控制设备的 设计、制造和销售;进出口贸易业务。
10苏州锐杰微科技 集团有限公司王龙祥担任董事集成电路封装技术研发;芯片设计;封 装设计服务;半导体分立器件、集成电 路、光电子器件、印制电路板、电子元 件及组件、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加 工、制造、生产、封装、销售(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
11苏州佑伦真空设 备科技有限公司王龙祥担任董事研发、生产、销售:真空设备及配件、 机械设备及配件,并提供相关售后服务、 维修服务。一般项目:货物进出口
12苏州千机智能技 术有限公司王龙祥担任董事从事弱电智能系统及计算机软硬件、工 业自动化的研发、销售,并提供相关技
序 号企业名称关联关系经营范围
   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信息系 统集成;研发、设计、生产、销售:工 业设备及其零配件、航空发动机及其零 配件、燃气轮机及其零配件、飞行器用 零件、精密机械及其零配件。
13扬中市飞达通信 设备有限公司王龙祥的父亲王 建康持股 70%并 担任执行董事、总 经理,母亲陈美芳 持股 30%并担任 监事邮电器材、电机配件、变压器铁芯、仪 表管阀件、紧固件、汽车零部配件加工、 制造、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4酒仙网络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苏金其担任董事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 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企业管理; 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计算机 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建筑材料销售; 缝制机械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 可类化工产品);汽车零配件批发;五 金产品零售;机械设备销售;日用品批 发;通讯设备修理;通讯设备销售;工 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 监理除外);平面设计;广告发布;广 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人工智能硬 件销售;品牌管理;日用杂品销售;进 出口代理;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 包装食品);智能机器人的研发;食品 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除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 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网络文化 经营;出版物零售;出版物批发。(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 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 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 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15推想医疗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苏金其担任董事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 服务、技术推广;软件开发;应用软件 服务;基础软件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 健康咨询(须经审批的诊疗活动除外); 数据处理(数据处理中的银行卡中心、 PUE值在 1.4以上的云计算数据中心除 外);医药信息咨询(须经审批的诊疗
序 号企业名称关联关系经营范围
   活动除外);产品设计;模型设计;销 售医疗器械 I、II类、计算机、软件及辅 助设备;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 (仅限医用软件开发);货物进出口、 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互联网信息 服务;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市场主 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 动;互联网信息服务、销售第三类医疗 器械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 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 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16江阴市神州绿星 建材有限公司 (吊销未注销)陈晓东担任董事 长,陈江担任监事发泡混凝土砌块的制造、加工、销售。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7江阴金拓科技有 限公司(吊销未 注销)陈晓东为第一大 股东,持股 40%许可经营范围:一般经营范围:软件的研 究、开发、销售;计算机维修;计算机 系统服务;培训服务(不含发证,不含 国家统一认可的职业证书类培训);计 算机及辅助设备、文具用品、体育用品、 电子产品、五金产品的销售。(以上项 目不含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限制 类;涉及专项审批的,经批准后方可经 营)
(2)发行人报告期内关联方曾经控制或者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

序 号企业名称关联关系经营范围
1乌海宝骐炭材 料有限公司李苏玉配偶 路刚曾担任 董事,2025 年 3月辞任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 危险化学品仓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 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 炼焦;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 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技术服 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 技术推广;石墨及碳素制品制造;石墨及碳素制 品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2武汉宝聚炭材 料有限公司李苏玉配偶 路刚曾担任 董事,2025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
序 号企业名称关联关系经营范围
  年12月辞任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 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 工产品),化肥销售,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
3双迪(上海) 新材料科技有 限公司(2023 年 1月注销)丁哲波曾持 股 55%并担 任执行董事 兼财务总监从事新材料科技、半导体科技、新能源科技、环 保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 技术转让,医疗器械经营,仪器仪表、环保设备、实 验室设备的销售,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4宁波卢米蓝新 材料有限公司丁哲波报告 期内担任董 事,2024年 11月辞任光电子产品制造、销售;有机发光二极管材料的 生产、加工;光电产品、电子元器件的技术开发、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自营或代理各 类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制经营或 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
5浙江清优材料 科技有限公司丁哲波曾担 任董事, 2026年 5月 辞任一般项目:生物基材料技术研发;汽车零部件研 发;机械设备研发;金属制品研发;合成材料制 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生物基材料制造;模具 制造;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机械零件、零部 件加工;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 造);塑料制品制造;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 设备制造);合成材料销售;生物基材料销售; 汽车零配件批发;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机械 设备销售;塑料制品销售;模具销售;化工产品 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生态环境材料销 售;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普 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 含特种设备);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 咨询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6北京嗨湃科技 传媒有限公司成勇曾持股 20%并担任 董事,2024 年 8月注销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 术服务;教育咨询(中介服务除外);公共关系 服务;文化咨询;会议服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 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演出经纪;互联网信息服 务。
7江阴纳尔捷机 器人有限公司陈江曾担任 董事,其配 偶陈晓东担 任董事、总 经理并持股 31%, 2025 年 3月注销智能机器人及其它工业机械人、纸箱包装机械的 设计、制造、销售;智能机器人软件的开发;机 械零部件的制造、加工、销售;五金加工;冷作; 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 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 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上海培风图南 半导体有限公 司王龙祥曾担 任董事, 2025年 12 月辞任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 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开发。(除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 展经营活动)自主展示(特色)项目:集成电路
序 号企业名称关联关系经营范围
   芯片设计及服务;软件销售;电子元器件批发; 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销售。
9赛诺威盛科技 (北京)股份 有限公司苏金其曾担 任独立董 事,2024年 8月辞任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 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技 术进出口;专业设计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通用设备修理; 设备监理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系统运 行维护服务;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软件销售; 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 赁服务);软件开发;进出口代理;计算机系统 服务;软件外包服务;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汽 车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除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 经营活动)许可项目:Ⅱ、Ⅲ类射线装置销售; Ⅱ、Ⅲ类射线装置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 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放射卫生技术服务;建设 工程设计;建设工程施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安全评价业务;检验检测服务;第二类医疗器械 生产;第三类医疗设备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 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 准)(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 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3)其他前述第 1-7项所列各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前述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法人或组织亦为发行人关联方。

(4)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者发行人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发行人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发行人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亦为发行人关联方。

8、发行人的参股公司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存在 6家对外投资的企业;报告期内,发行人子公司德龙产投存在 1家对外投资的企业,具体情况如下:
(1)深圳市德龙智能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德龙”)
深圳德龙成立于 2016年 1月 25日,现持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359790635Y的《营业执照》,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杨锦挺,注册资本为 1,500万元,住所为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福永镇大洋路 90号中粮(福安)智汇创新园 8栋二楼,经营范围为“激光器、激光设备、机器人、光机电一体化设备、自动化设备、智能设备、辅助设备、相关产品的部件和元件的技术开发和销售、设计、技术咨询;计算机软件、控制软件、生产辅助系统、信息技术与网络系统的开发、销售与咨询;激光设备的租赁、上门安装和上门维修;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激光器、激光设备、机器人、光机电一体化设备、自动化设备、智能设备、辅助设备、相关产品的部件和元件的生产;激光打标机、激光焊接机、激光切割机、激光热处理机和激光喷码机的生产(由分支机构经营);普通货运”。深圳德龙的董事为张培荣(董事长)、杨锦彬、ZHAO YUXING、陶园、陈锦,监事为董源,总经理为杨锦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深圳德龙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张培荣510.0034.00%
2杨锦彬390.0026.00%
3德龙激光375.0025.00%
4陶园225.0015.00%
合 计1,500.00100.00% 
注:深圳德龙已进入破产程序。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向深圳德龙足额实缴出资。

(2)江阴德龙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阴德龙”)
江阴德龙成立于 2017年 3月 2日,现持有江阴市行政审批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281MA1NGBGL0H的《营业执照》,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为黄明清,注册资本为 1,000万元,住所为江阴市金山路 128号金山智造科技园 29幢 201,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接设备销售;新能源原动设备制造;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通用零部件制造;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业设计服务;专业设计服务;电子产品销售;机械设备销售;技术推广服务;金属切削加工服务;电工机械专用设备制造;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制造;电子专用设备销售;电子专用设备制造;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销售;太阳能热发电产品销售;太阳能热发电装备销售;电池销售;激光打标加工;机械设备租赁;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光伏发电设备租赁;蓄电池租赁;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江阴德龙的董事为黄澄江、林国兰、杨婧宜,监事为张波,总经理为黄明清。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江阴德龙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孙青450.0045.00%
2林国兰250.0025.00%
3张波200.0020.00%
4德龙激光100.0010.00%
合 计1,000.00100.00% 
注:江阴德龙已进入破产程序。(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