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微微电(688325):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转让方
广东赛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广东赛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赛微微电 股票代码:688325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东莞市伟途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园区工业南路 4号 2栋 501室 通讯地址: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园区工业南路 4号 2栋 501室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舟山微合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舟山市嵊泗县马迹山港区港航大楼 304-525 通讯地址: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舟山市嵊泗县马迹山港区港航大楼 304-525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珠海市聚核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号 105室-71866(集中办公区) 通讯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号 105室-71866(集中办公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四:蒋燕波 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五:赵建华 通讯地址:上海市闵行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六:葛伟国 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二〇二六年七月十五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各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号——权益 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广东赛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广东赛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 5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6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和计划........................................................................................... 10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11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15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17 第七节 备查文件............................................................................................................... 18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9 附表..................................................................................................................................... 25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1. 基本简介
1.基本简介
1.基本简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三、各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说明 伟途投资、舟山微合、聚核投资、蒋燕波、赵建华、葛伟国为一致行动人。 蒋燕波、赵建华、葛伟国为基于《一致行动协议》约定的一致行动人且为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聚核投资、舟山微合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伟途投资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和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和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因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所致。 本次协议转让系伟途投资有限合伙人上海武岳峰集成电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其一致行动人北京武岳峰亦合高科技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岭观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定向减持,本次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间接转让部分上市公司股权,一方面可以满足自身资金需求,另一方面通过引入认可公司内在价值和看好公司未来发展的投资人,可以进一步优化公司股权结构,推动上市公司战略发展。 二、未来 12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已经公告的交易安排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十二个月内,按照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减持或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能性。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持股情况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协议转让。近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彭海荣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信息披露义务人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彭海荣转让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4,402,6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1111%。本次股份协议转让的价格为89.88元/股,相应转让价款合计为人民币 395,710,182元。 三、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条款 1、签约主体 甲方:东莞市伟途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乙方:彭海荣 2、股份转让对价 甲方依本协议之约定将甲方所直接持有的目标公司合计 4,402,650股(约占本协议签署日目标公司股份总数的 5.1111%)的股份转让予乙方。乙方依本协议之约定受让甲方持有的拟转让股份。 拟转让股份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89.88 元/股, 不低于本协议签署日前一个交易日目标公司股票收盘价的 80%。本次拟转让股份的转让价款为 395,710,182元。 各方同意,乙方应在本协议签署日后 42个自然日内且本协议约定的上交所确认意见书已取得的情况下向甲方指定的收款账户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 50%,即197,855,091 元,乙方应在拟转让股份登记至乙方名下之日的下一工作日向甲方指定的收款账户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 50%,即 197,855,091元。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拟转让股份登记至乙方名下之日期间, 如果目标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 则转让价格和转让股份数量相应调整, 由各方按照下述原则执行: 就拟转让股份因目标公司发生送股、转增股本所产生或派生的股份, 应构成拟转让股份的一部分, 乙方无需就该等产生或者派送的股份支付额外对价; 就拟转让股份因派息产生的现金股利或者分红,甲方应当在收取相关的现金股利或分红后、且在乙方支付完全部股份转让价款后将相关款项(扣税后)转予乙方; 在目标公司发生配股的情况下, 本次股份转让的转让价格和/或转让数量应相应调整, 具体操作方式由各方另行协商确定。 3、违约责任 如果本协议中的任何一方违约以致本协议并未履行或不能充分履行, 违约引起的责任应由违约方承担。如果各方均违约, 各方应各自承担其违约引起的那部分责任。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 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需各方配合准备申报材料、盖章等事宜, 各方应当合理地积极配合, 不得拖延, 反之由此造成其他方和目标公司损失的, 应当向其他方和目标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中的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解除本协议, 否则其将被视为违约, 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的全部经济损失。 如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甲方按时足额支付拟转让股份的转让价款, 每逾期一日, 乙方应按应付未付金额的日万分之五向未足额收到股份转让价款的一方支付逾期利息。乙方逾期超过 15个工作日且经未足额收到股份转让价款的甲方书面通知后仍未支付的, 该未足额收到股份转让价款的甲方有权解除其与乙方之间的股份转让。自该未足额收到股份转让价款的甲方送达乙方有关解除通知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 各方应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并配合目标公司办理相关信息披露事宜, 且未足额收到股份转让价款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其于本次股份转让项下发生的全部成本及费用, 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如因甲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拟转让股份存在隐藏权利瑕疵、未披露诉讼冻结等)导致无法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取得上交所确认、办理拟转让股份过户等手续, 每逾期一日, 甲方应按其对应的股份转让价款的日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甲方逾期超过15 个工作日且经乙方书面通知后仍无法完成相关手续的, 乙方有权解除其与甲方之间的股份转让。自乙方送达甲方有关解除通知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 各方应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且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其于本次股份转让项下发生的全部成本及费用, 并要求甲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拟转让股份登记至乙方名下之日期间,若因政策变动、不可抗力、第三方监管部门等不可归责于各方的原因导致交易终止的,任何一方均有权经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后解除本协议,届时甲方需在 15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乙方已付款项,乙方需在 15 个工作日内配合甲方办理一切使本次股份转让恢复原状的手续,各方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4、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甲方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甲方公章并且乙方签字后于本协议文首载明之日起生效。 经各方书面协商一致, 本协议可以终止或解除, 在该种情况下本协议终止或解除后的善后处理依照各方另行达成书面协议的约定。 (二)其他 1、协议转让受让方的锁定期承诺:受让方彭海荣承诺自拟转让股份过户完成之日起的 12个月内不减持其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股份。 2、本次协议转让受让方关于不谋求公司控制权的承诺:受让方彭海荣于 2026年 7月 15日出具承诺函,承诺自承诺函出具之日起 36个月内,彭海荣及与彭海荣构成一致行动关系的主体不会单独或共同谋求公司控制权。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蒋燕波持有上市公司 111,491股限售流通股,赵建华持有上市公司 500,756股限售流通股,葛伟国持有上市公司 289,031股限售流通股。信息披露义务人拟转让的股份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等权利受限的情形。除已经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中所约定的内容外,本次股份转让无其他附加条件、无补充协议,信息披露义务人就股份表决权不存在其他安排。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当披露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失去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受让方的调查情况 在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受让人的主体资格等进行了合理调查和了解,确信相关主体合法、资信良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六、本次股份转让尚需取得的批准 本次股份转让尚需取得上交所合规性确认以及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除本次股份转让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一)上市公司于 2025年 3月 7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8),聚核投资计划 12个月内使用银行专项贷款和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2026 年 3月 3日,上市公司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9),聚核投资完成增持。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 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明文件; 2. 信息披露义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 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4.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5. 《股份转让协议》。 二、备查文件的置备地点 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办公地点,以备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东莞市伟途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舟山微合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珠海市聚核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四:(签章) 蒋燕波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五:(签章) 赵建华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六:(签章) 葛伟国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注:公司于 2026年 6月 4日披露的《广东赛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计划的公告》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为 31.73%,公司本次变动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为 31.5621%,持股比例变化原因为公司实际控制人通过集中竞价减持股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赛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 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东莞市伟途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赛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 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舟山微合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赛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 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珠海市聚核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赛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 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四:(签章) 蒋燕波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赛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 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五:(签章) 赵建华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赛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 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六:(签章) 葛伟国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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