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莱瑞迪(920072):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证券代码:920072 证券简称:科莱瑞迪 公告编号:2026-050 广州科莱瑞迪医疗器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 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广州科莱瑞迪医疗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年 7月1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无需股东会审议的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关于修订<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科莱瑞迪医疗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广州科莱瑞迪医疗器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负有信息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及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以下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公司各部门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报告义务人负有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参股公司(以下统称“下属公司”)。 第五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报告义务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向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带有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或下属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及相关决议; (二)应当报告的交易: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向外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即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协议; 10、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1、放弃权利; 12、其他重大交易。 (三)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 (四)重大诉讼和仲裁; (五)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六)公司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七)公司业绩预报、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八)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九)发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十)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十一)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二)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帐准备; (十三)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四)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五)生产经营情况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政策或者法律、法规发生重大变化等); (十六)订立与生产经营相关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七)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九)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而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 (二十)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二十一)以上事项未曾列出,但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判定可能会对公司股票或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 上述重大事项以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标准作为参照依据进行判断。 第七条 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控股公司负责人或派驻参股公司的负责人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报告义务。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责任划分 第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的负责人、控股公司的负责人、派驻参股公司的负责人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以下简称“报告人”)。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公司向社会公众的信息披露,董事会秘书为对外信息披露的责任人,负责向报告人收集信息、制作信息披露文件、对外公开披露信息及与投资者、监管部门及其他社会各界的沟通与联络。 第十条 报告人负责本单位/本部门应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及相关文件的准备、草拟工作,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董事会报告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在按本制度要求报告重大信息之外,对其他报告义务人负有督促义务,应督促报告报告义务人履行信息报告职责。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在重大事项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下属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部门或下属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部门负责人、下属公司负责人或者下属公司董事、监事、经营班子成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十三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的当日,以电话、传真或邮件等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并在两天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对获悉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秘书应组织编制公告文稿,按规定程序审核并作披露。如重大信息需经董事会审批,在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后,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 对没有达到信息披露标准的重大信息,公司董事会秘书可根据事项内容向董事长汇报。由董事会秘书持续跟踪与督导,并随时将进展情况向董事长报告。待达到信息披露标准时,按照规定程序予以披露。 第十五条 发生本制度所规定的重要事项时,报告义务人应提供的书面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包括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进展或变化情况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重大事项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合同等; (三)重大事项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四)公告文稿;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六)中介机构出具的相关文件; (七)其他与重大信息相关的资料。 第五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与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二章所述情形时,报告义务人应将有关信息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下属公司负责人应根据实际情况,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本部门或本公司的信息披露联络人,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指定的信息披露联络人应报公司证券与投资部备案。 第十八条 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报告人签字后方可送交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十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第一责任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机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机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广州科莱瑞迪医疗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 7月 14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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