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7月1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就本次H股股票发行并上市修订<公司章程(草案)>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于H股上市后生效的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制度>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基于公司拟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股票并申请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H股并上市”)需要,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境内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及需求,公司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修订,形成本次发行H股并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公司章程(草案)》修订情况对照表详见附件。
上述修订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或其授权人士,就本次H股并上市事项,根据境内外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境内外监管机构的要求与建议及实际情况,对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该等文件不时进行调整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对文字、章节、条款、生效条件等进行调整和修改),并在本次H股上市完成后,根据股本变动等事宜修订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并就注册资本和章程变更等事项向公司登记机构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办理核准、审批、登记、变更、备案等事宜(如涉及),但该等修订不能对股东权益构成任何不利影响,并须符合《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和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监管审核机关的规定。
《公司章程(草案)》(H股上市后适用)在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将于公司本次发行的H股股票自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在此之前,除另有修订外,公司现行《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股东会议事规则》H
根据本次发行H股并上市的需要,以及前述对《公司章程(草案)》的修订,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公司对如下内部治理制度进行修订或制定:
同时,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或其授权人士,就本次发行H股并上市事项,根据境内外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境内外监管机构的要求与建议及本次H股上市实际情况,对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该等文件不时进行调整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对文字、章节、条款、生效条件等进行调整和修改)。
除《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制度》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即生效外,上述修订、制定的内部治理制度草案自公司本次发行的H股股票于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在此之前,除另有修订外,现行的上述内部治理制度将继续有效。
| 序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1 | 第一条为维护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
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
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定本章程。 | 第一条 为维护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
| 2 | 第三条公司于2019年7月1日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13,277,095股,于2019年7月2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安集
科技,股票代码:688019。 | 第三条公司于2019年7月1日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
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3,277,095股(以下简称“A股”),于
2019年7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
票简称:安集科技,股票代码:688019。
公司于【】年【】月【】日经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于【】年【】月【】日经香港联合交
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
批准,首次公开发行境外上市股份(以下简
称“H股”)【】股,于【】年【】月【】日
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公司发行的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股票,以下称为
“A股”;公司发行的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
市的股票,以下称为“H股”。 |
| 3 |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6855.4258
万元。 |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
| 4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
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长为公司
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
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 5 |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
面值,每股价值人民币1元。 |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
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
| 6 | 第十九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
中存管。 | 第十九条公司发行的A股股份,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
管。公司发行的H股股份,主要在香港中央
结算有限公司下属的受托代管公司存管,亦
可由股东以个人名义持有。 |
| 7 | 第二十一条公司股份总数为16855.4258
万股,公司的股份全部为普通股。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万股,其中A股数量为【】万股,H
股数量为【】万股。 |
| 8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
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
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
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
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
企业)有本条行为的,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
定。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
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
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除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另有规定
外,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
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
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
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
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
企业)有本条行为的,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
规定。 |
| 9 |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已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股份
(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转股程序和
安排以及转股所导致的公司注册资本总额
变更等事项由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发行
文件具体规定);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规则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
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已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股份
(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转股程序和安
排以及转股所导致的公司注册资本总额变更
等事项由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发行文件具
体规定);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方式。 |
| 10 | 第二十四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
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
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 第二十四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
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香
港上市规则》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
定的程序办理,并应遵守适用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及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机构的相关规定。 |
| 11 | 第二十五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 | 第二十五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
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
票上市地监管规则等规定许可的其他情况。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
| 12 | 第二十六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进行。 | 第二十六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以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机构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方式进行。 |
| 13 | 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一)项、第(二)项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
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
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
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
转让或者注销。 | 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 第
(一)项、第(二)项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
二十五条 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在
符合适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前
提下,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
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议决议。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公司应当按照《证券
法》、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其
他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 |
| | | 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法
律、法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对
股份回购涉及的相关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
法》、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 14 |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所
有H股的转让皆应采用一般或普通格式或任
何其他为董事会接受的格式的书面转让文据
(包括香港联交所不时规定的标准转让格式
或过户表格);而该转让文据仅可以采用手
签方式或者加盖公司有效印章(如出让方或
受让方为公司)。如出让方或受让方为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
“香港”)法律不时生效的有关条例所定义
的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转让文据可采用
手签或机印形式签署。所有转让文据应备置
于公司法定地址或董事会不时指定的地址。 |
| 15 | 第三十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
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 | 第三十条公司公开发行A股股份前已发行
的股份,自公司A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对公司
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
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A股股票上市交易之
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香港上市规则》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规则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
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
使质权。禁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
持公司股票。 |
| 16 | 第三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
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
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
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
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 |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
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
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除外。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 |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
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 17 | 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
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
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
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
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
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
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
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在香港上市的H
股股东名册正本的存放地为香港,供股东查
阅,但公司可根据适用法律法规及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暂停办理股东登
记手续。任何登记在H股股东名册上的股东
或者任何要求将其姓名(名称)登记在H股
股东名册上的人,如果其股票遗失,可以向
公司申请就该股份补发新股票。境外上市外
资股股东遗失股票,申请补发的,可以依照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正本存放地的法
律、证券交易场所规则或者其他有关规定处
理。 |
| 18 | 第三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
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
时,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
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
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第三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
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
时,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
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
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法律、行政法规、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对股东会召开前
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暂停办
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期间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
| 19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
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
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
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
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
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
| | 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
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权利。 |
| 20 | 第三十五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
资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应当向公司提供
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以及持股数量
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
股东依法提出的要求提供查阅或复制,但
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不得对外公开的资料以及仅供股东查阅的
资料除外。
股东应当书面说明拟查阅的资料或信息的
用途,并根据公司要求签署保密协议或承
诺函,配合公司采取脱敏处理等必要的保
密措施;股东未说明、签署或配合的,公
司有权拒绝提供查阅或复制。对有关资料
进行复制的,股东应当先行向公司支付复
制所需的成本费用。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
股东查阅、复制公司有关资料有不正当目
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
提供查阅和复制,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
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
理由。股东已获查阅、复制后又要求查
阅、复制同一范围的资料的,公司可以拒
绝。 | 第三十五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
资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
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规则的规定。股东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
有公司股份的类别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依法提
出的要求提供查阅或复制,但是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或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不得对外公开的
资料以及仅供股东查阅的资料除外。
股东应当书面说明拟查阅的资料或信息的用
途,并根据公司要求签署保密协议或承诺
函,配合公司采取脱敏处理等必要的保密措
施;股东未说明、签署或配合的,公司有权
拒绝提供查阅或复制。对有关资料进行复制
的,股东应当先行向公司支付复制所需的成
本费用。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复
制公司有关资料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
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和复制,
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
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股东已获查阅、
复制后又要求查阅、复制同一范围的资料
的,公司可以拒绝。 |
| 21 |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
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
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
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
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
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
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规则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
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规则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
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
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
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
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
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
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 |
| |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
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
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
务。 |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
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
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 22 |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
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
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
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
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
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
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
达到《公司法》、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 |
| 23 | 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
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
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
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
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
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
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
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
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
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
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
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 | 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规则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
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
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
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
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 |
| | 规定执行。 | 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执行。 |
| 24 | 第三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
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 第三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
则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
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25 |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
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
承担的其他义务。 |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款;
(三)除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规则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规则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
务。 |
| 26 | 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
护公司利益。 | 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行使权利、
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
| 27 | 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
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
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
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
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
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
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
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
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
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
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
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
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 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
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
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
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
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
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
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
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
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
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
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
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
| |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和本章程的其他规
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
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
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
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
连带责任。 | (九)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
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
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
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
任。 |
| 28 | 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
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中关
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
让作出的承诺。 |
| 29 | 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
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
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三)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
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
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
之二十的股票,该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会
召开之日失效;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
出决议。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
券交易所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
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
和个人代为行使。 | 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
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
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三)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
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
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
票,该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失
效;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香港上市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
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
决议。
除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
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代为行使。 |
| 30 | 第四十七条公司下列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
供的担保;
(四)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 第四十七条公司下列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
供的担保;
(四)公司在1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
| | (五)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
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担保。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
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
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
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
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
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
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的,可以
豁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
定,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除外。公司应当
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
担保。
违反公司上述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审议程
序的,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章程
规定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追究有关人员责
任。 | (五)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规则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
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
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
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
过半数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
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
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的,可以豁免适
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但是
本章程另有规定除外。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
和中期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违反公司上述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审议程序
的,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章程规定
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
| 31 |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6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
(六)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6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
(六)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情形。 |
| 32 | 第五十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公司
住所地或股东会会议通知中指定的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电子投票的方式为
股东提供便利。 | 第五十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公司
住所地或股东会会议通知中指定的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或结合适用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允许的其他形式
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电子投票的方式为
股东提供便利(包括允许股东可利用科技以
虚拟方式出席)。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东会的,视为出席,且均有权发言及投票表
决。 |
| 33 | 第五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
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
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
法律意见。 | 第五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
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
则及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
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
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
律意见。 |
| 34 | 第五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
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
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
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五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
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说明理
由并公告。 |
| 35 | 第五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
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
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
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
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
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
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
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
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
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36 | 第五十四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
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 | 第五十四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
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
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 |
| | 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
收到请求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
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
到请求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
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37 | 第五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股票上市地
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10%。 | 第五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按
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证券交易
所之规定,完成必要的报告、公告或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
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按照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管规则及证券交易所之规定向股票
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得低于10%。 |
| 38 | 第五十六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
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
名册。 | 第五十六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以
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册。 |
| 39 | 第五十八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
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
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
定。 | 第五十八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
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规则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 40 | 第五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
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
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
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
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
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
议。 | 第五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
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
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
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
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 41 | 第六十条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
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
股东。 | 第六十条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
日前以书面(包括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
(包括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
| 42 | 第六十一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
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
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
结束当日下午3:00。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
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
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第六十一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
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程序。
(七)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通知中应包括的
其他内容。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
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
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
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
午3:00。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
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认,不得变更。 |
| 43 | 第六十三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
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者取消,股东会通
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
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
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第六十三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
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者取消,股东会通知
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
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或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限期)
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就延期召开或取消股
东会的程序有特别规定的,在不违反公司注
册成立地监管要求的前提下,从其规定。 |
| 44 | 第六十五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
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规则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
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第六十五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
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规则及本章程在股东会上发言及行使表决
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
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 45 | 第六十六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
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
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
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
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
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
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
授权委托书。 | 第六十六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
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
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
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
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
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
书。
非法人组织股东应由该组织负责人或者负责
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负责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负责
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
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该组织的负责人依
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股东为香港法律
不时生效的有关条例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规则所定义的认可结算所及其代理人的
除外)。
如股东为香港有关法律条例所定义的认可结
算所(或其代理人),该股东可以授权其认
为合适的一个或以上人士在任何股东会上担
任其股东代理人或代表;但是,如果一名以
上的人士获得授权,则授权委托书或授权书
应载明每名该等人士经此授权所涉及的股份
数目和种类。经此授权的人士可以代表认可
结算所(或其代理人)行使权利(不用出示
持股凭证,经公证的授权和/或进一步的证
据证实其正式授权),如同该人士是公司的
个人股东。 |
| 46 | 第六十九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
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
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
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六十九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
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或
者护照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
事项。 |
| 47 | 第七十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
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
姓名(或者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
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 第七十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
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
(或者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
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
| | | |
| 48 | 第七十二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
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
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
计委员会委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
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
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
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
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七十二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
事共同推举的1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
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
会委员共同推举的1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
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
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
1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 | | |
| 49 | 第七十六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 第七十六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
议登记为准。 |
| | | |
| | | |
| 50 | 第七十八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
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
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
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
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
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
年。 | 第七十八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
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
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
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
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
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 | | |
| 51 | 第七十九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
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
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
或者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
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及公司证券交易所报告。 | 第七十九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
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的,
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者直
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
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报告。 |
| 52 | 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
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
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
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 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
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
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 53 | 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
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对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
调整;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
其他事项。 | 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
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对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
整;
(七)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
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 54 | 第八十三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
东除外。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
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
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
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
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
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
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
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
比例限制。 | 第八十三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
外。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
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及《香港上市规则》,
若任何股东需就某决议事项放弃表决权或限
制任何股东只能够投票支持(或反对)某决
议事项,则该等股东或其代表在违反有关规
定或限制的情况投下的票数不得计入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
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个
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设立的投资者
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
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
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
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 55 | 第八十四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
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
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会有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
1、股东会审议的某一事项与某股东有关联
关系的,该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之
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2、股东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
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解释和说
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会议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
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3、关联事项形成决议须由出席股东会的非
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过半数(普
通决议)或2/3以上(特别决议)通过。 | 第八十四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
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
股东的表决情况。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规则对公司股份的关连交易另有规定的,应
同时符合其相关规定。
股东会有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
1、股东会审议的某一事项与某股东有关联
关系的,该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之前
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2、股东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
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
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会议
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3、关联事项形成决议须由出席股东会的非
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过半数(普通
决议)或2/3以上(特别决议)通过。
本章程中“关联交易”的含义包含《香港上
市规则》所定义的“关连交易”;“关联
人”包含《香港上市规则》所定义的“关连
人士”;“关联关系”包含《香港上市规
则》所定义的“关连关系”。 |
| 56 | 第九十三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
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反对或者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
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
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
进行申报的除外。
以表决票方式表决的,未填、错填、字迹
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
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
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第九十三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
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
对或者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
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
持有人,依照香港法律不时生效的有关条例
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所定义的认
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作为名义持有人,按照
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以表决票方式表决的,未填、错填、字迹无
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
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
应计为“弃权”。 |
| 57 | 第九十九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
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
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 第九十九条董事可包括执行董事、非执行
董事和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含义与
《香港上市规则》中“独立非执行董事”的
含义一致)。非执行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经
营管理职务的董事,独立董事指符合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规定之人士。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应具备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规则所要求的任职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
| |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
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
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
未满的;
(八)三年内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
(九)三年内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
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十)处于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
市公司董事的期间的;
(十一)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
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应
履行的各项职责;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或者聘任董事
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
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
职务,停止其履职。 | 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
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
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
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
的;
(八)3年内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
(九)3年内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2次
以上通报批评的;
(十)处于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的期间的;
(十一)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
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应履行
的各项职责;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或者聘任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
止其履职。 |
| 58 | 第一百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
在任期届满以前,可由股东会解除其职
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
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公司董事会设职工代表董事一名,由公司
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
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 第一百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任期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
期届满以前,可由股东会在遵守公司股票上
市地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证券交易所的上市
规则规定的前提下,以普通决议的方式解除
其职务(包括在其任期届满前将其免任,但
被解除职务的董事依据任何合同可提出的赔
偿要求不受此影响)。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
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公司董事会设职工代表董事一名,由公司职
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
式民主选举产生。 |
| 59 |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
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
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
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
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
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
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
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
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
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
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
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
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
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
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
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
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
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
项规定。 |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
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应当采
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
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
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
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
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
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
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
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规则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
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
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
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
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
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 60 | 第一百〇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
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
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
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
家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规则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
围; | 第一百〇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
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执行职
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
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
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
则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
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
| |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依法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
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
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依法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勤勉义务。 |
| 61 | 第一百〇四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
任。董事辞任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董
事会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时,或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
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
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辞职报告
应当在下任董事或独立董事填补因其辞任
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 第一百〇四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
任。董事辞任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董事
会将在切实可行范围内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规则要求的其他限期内尽快披露有关
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时,或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
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独立董
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辞职报告应当在下
任董事或独立董事填补因其辞任产生的空缺
后方能生效。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规
定,履行董事职务。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
出辞任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
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
达董事会时生效。在不违反公司股票上市地
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的前提下,如董事
会委任新董事以填补董事会临时空缺或增加
董事名额,则在未获得股东批准委任的情况
下,该被委任的董事的任期仅至公司下一次
年度股东会止,并于其时有资格重选连任。
所有为填补临时空缺而被委任的董事应当在
接受委任后的首次股东会上接受股东选举。 |
| 62 | 第一百〇八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
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
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〇八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
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
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 63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设
董事长一名,职工董事一名。其中独立董
事人数应当不少于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由8名董事组成,设
董事长1名,职工董事1名。其中独立董事
人数应当不少于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一,且至
少包括1名会计专业人士。 |
| 64 |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
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
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定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
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
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定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本章程或者股东
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65 |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其就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
捐赠(以下简称“交易”)的决策权限,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就重大交易
事项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
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董事会的经营决策权限为:
(一)交易(提供担保除外,下同)涉及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按孰高原则确认,下同)占公司最近 |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其就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
(以下简称“交易”)的决策权限,建立严
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就重大交易事项应当
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
东会批准。
董事会的经营决策权限为:
(一)交易(提供担保除外,下同)涉及的
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按
孰高原则确认,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
| |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的,由董事会审
议;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的,需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支付的交易金额
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下同)占公司市值
(交易披露日前10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
术平均值,下同)的10%以上,由董事会审
议;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50%以上,
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
议;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由
董事会审议;交易标的的资产净额占公司
市值50%以上,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公司股东会审议;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10%,且绝对金额达
到1,000万元以上的,由董事会审议;交
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营业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达到
5,000万元以上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达到100万元以上的,由董事会审议;交
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50%以上,且绝对金额达到500
万元以上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公司股东会审议;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绝对金额达
到100万元以上的,由董事会审议;交易
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50%以上,且绝对金额达到500万元
以上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
股东会审议;
(七)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
(提供担保除外)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
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
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0.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万元,由董
事会审议;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
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或市值1%以上,且绝对金额达到3,000
万元以上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公司股东会审议; | 计总资产10%以上的,由董事会审议;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50%以上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支付的交易金额和
承担的债务及费用,下同)占公司市值(交
易披露日前10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
均值,下同)的10%以上,由董事会审议;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50%以上,需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由董
事会审议;交易标的的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
50%以上,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
股东会审议;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10%,且绝对金额达到
1,000万元以上的,由董事会审议;交易标
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
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
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达到5,000万元
以上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
东会审议;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绝对金额达
到100万元以上的,由董事会审议;交易产
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50%以上,且绝对金额达到500万元以
上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
会审议;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绝对金额达到
100万元以上的,由董事会审议;交易标的
(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达到500万元以上
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
审议;
(七)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
(提供担保除外)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
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
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0.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万元,由董事
会审议;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
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
值1%以上,且绝对金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
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
审议;
(八)除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需提交公司 |
| | (八)除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需提交公
司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外,公司其他担
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其绝对值计算。
董事会可以将其权限范围内部分事项授权
总经理行使并在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中予
以明确。 | 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外,公司其他担保事
项,由董事会审议。
(九)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须董事会审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绝对值计算。
董事会可以将其权限范围内部分事项授权总
经理行使并在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中予以明
确。 |
| 66 |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
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4次
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4日以
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
| 67 | 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
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
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
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
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
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
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
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
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
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
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 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
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
以上或者是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
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5名股东任职的
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
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
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
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
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
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
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
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
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
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
| 68 | 第一百三十一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
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
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5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
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
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条件。 | 第一百三十一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
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5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
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
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条件。 |
| 69 | 第一百三十二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
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
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
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
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
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
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第一百三十二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
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
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
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
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
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职责。 |
| 70 | 第一百三十三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
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
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
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
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
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
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第一百三十三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
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
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
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
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
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 71 | 第一百三十四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依法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
方案; | 第一百三十四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依法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
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 |
| |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
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
| 72 | 第一百三十五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
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
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
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四条
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
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
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
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
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
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
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
和支持。 | 第一百三十五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
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
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
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四条所列事
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
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
举1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
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
自行召集并推举1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
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
支持。
上市公司可以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
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
险。 |
| 73 | 第一百三十六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
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
权。 | 第一百三十六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
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及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职
权。 |
| 74 | 第一百三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
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
中独立董事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
人士担任召集人。 | 第一百三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不少于4
名,全部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非
执行董事或独立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占多
数,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
人。 |
| 75 | 第一百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
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
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
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
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
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
更正; | 第一百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
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
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
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
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
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
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
| |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
| 76 | 第一百三十九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
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
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
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
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
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第一百三十九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
开1次会议。2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
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
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
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
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 77 | 第一百四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
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
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
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进行披露。 | 第一百四十一条提名委员会由不少于3名
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提名委
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
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
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
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
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
露。 |
| 78 | 第一百四十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
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
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
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
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
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
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
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
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第一百四十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不少
于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
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
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
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
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
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
| 79 | 第一百四十三条战略委员会由不少于三名
董事组成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公司经营情况以及市场环境变
化情况,定期对公司经营目标、中长期发
展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本章程规定的须经董事会批准的
重大投、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
大交易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并向
董事会报告;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的事项。 | 第一百四十三条战略委员会由不少于3名
董事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公司经营情况以及市场环境变化
情况,定期对公司经营目标、中长期发展战
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本章程规定的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
大投、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
交易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并向董
事会报告;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的事项。 |
| | | |
| 80 | 第一百四十六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
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
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务负责人等董事会决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
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六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副总
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负责人等董事会决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为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 81 | 第一百五十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
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
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
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
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
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五十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
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
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
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本章
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 82 |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
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
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
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
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
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
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本章程
的有关规定。 |
| 83 | 第一百五十六条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
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
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
司同类的业务;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
金归为己有;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不
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有违
反上述规定,经董事会决定可解除其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
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
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 第一百五十六条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
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
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
类的业务;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不得利用其
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有违反上述规
定,经董事会决定可解除其高级管理人员职
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
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
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规则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及相应的法律责
任。 |
| 84 |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
会计制度。 |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规则,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
| 85 |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
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
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进行编制。公司在每一
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报送
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
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H股定期报告披露:公司H股的定期报告包
括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个会
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披露年度业绩的
初步公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
个月内且在股东周年大会召开日前至少21
天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首六个月结束之日起两个
月内披露中期业绩的初步公告,并在每个会
计年度的首六个月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
完成中期报告并予以披露。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规则的规定进行编制。 |
| 86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
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
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
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
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
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
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
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
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
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
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
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
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
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
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
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
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
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
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公司须在香港为H股股东委任一名或以上的
收款代理人。收款代理人应当代有关H股股
东收取及保管公司就H股分配的股利及其他
应付的款项,以待支付予该等H股股东。公
司委任的收款代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要求。 |
| 87 |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重视
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每年按当年实
现的可分配利润的一定比例,向股东分配
现金股利。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公司本着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同时兼顾公司合理资金需求以及可持续发
展的原则,实施持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
策。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
润范围。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对利润分配
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
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公司利润分配的具体政策:
1、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或股票、或现金和股票相
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符合条件的情况
下,公司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2、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1)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
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
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募集资金项目除外,下同)。
公司同时满足上述条件的,应当优先采取
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
的股利不少于当年实现可分配利润的10%。 |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重视
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每年按当年实现
的可分配利润的一定比例,向股东分配现金
股利。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公司本着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
时兼顾公司合理资金需求以及可持续发展的
原则,实施持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公
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范围。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
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
投资者的意见。
(二)公司利润分配的具体政策:
1、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或股票、或现金和股票相结
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
公司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2、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1)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
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
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未来12个月内无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募集资金项目除外,下同)。
公司同时满足上述条件的,应当优先采取现
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的股
利不少于当年实现可分配利润的10%。 |
| |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
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
以及是否存在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
区分不同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
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上述“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
十二个月内一次性或累计购买资产或对外
投资等交易涉及的资金支出总额(同时存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按孰高原则确认)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事项。
3、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
前提下,且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
内,公司可在满足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
的条件下实施股票股利分配。
4、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
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
需求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董事会负责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并就其合
理性进行充分讨论,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会审议。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
股东意见,提出分红议案,并直接提交董
事会审议。公司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
当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2、公司董事会因特殊情形作出不进行现金
分红预案的,董事会应当就不进行现金分
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
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以特别决议
审议,并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
告。
(四)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如遇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公司
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公司生产
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
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
进行调整。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当由公司董事会
根据实际情况详细论证,提出利润分配政 |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
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
及是否存在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
不同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
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
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
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
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上述“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12
个月内一次性或累计购买资产或对外投资等
交易涉及的资金支出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按孰高原则确认)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达
到5,000万元以上的事项。
3、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
前提下,且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
公司可在满足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的条件
下实施股票股利分配。
4、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
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
求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董事会负责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并就其合
理性进行充分讨论,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会审议。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
意见,提出分红议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
议。公司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为股东
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2、公司董事会因特殊情形作出不进行现金
分红预案的,董事会应当就不进行现金分红
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
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以特别决议审议,并
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四)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如遇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公司外
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
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
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
整。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根
据实际情况详细论证,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
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以 |
| | 策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会以特别决议审议。公司审议利润分配
政策调整议案时,应当为股东提供网络投
票方式。 | 特别决议审议。公司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议案时,应当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
| 88 |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
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
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
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
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
以续聘。 |
| 89 |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
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决定。董事会不
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 90 | 第一百七十五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
由股东会决定。 | 第一百七十五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
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决定。 |
| 91 |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
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
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认可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就公司按照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要求向H股
股东提供和/或派发公司通讯的方式而言,
在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的相关上市规则的前
提下,公司也可以电子方式或在公司网站或
者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信息
的方式,将公司通讯发送或提供给公司H股
股东,以代替向H股股东以专人送出或者以
邮资已付邮件的方式送出公司通讯。 |
| 92 |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指定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
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指定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 体 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香港联交所披露易网站
(https://www.hkexnews.hk/)或其他经中
国证监会与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媒体、网站为
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 93 |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
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
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
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
过本公司净资产10%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
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
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 94 |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
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媒体上或者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
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媒体上或者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香港联交所网站公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
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 95 |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
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
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及香港联交所网站公告。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应
同时符合其相关规定。 |
| 96 |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将编
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媒体上
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
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
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
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
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将编
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媒体上或者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香港联交所网站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
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
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
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97 |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六
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
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
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
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
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
章程第一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
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
十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
息的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
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
司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 |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六
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
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
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
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
程第一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
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30日
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媒
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香港
联交所网站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
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
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 |
| 98 |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
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
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
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
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予以公示。 |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以特别决议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
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
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
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
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10
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予以公示。 |
| 99 | 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
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
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
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
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
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
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
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
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
现之日起15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
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
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100 | 第一百九十九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媒体上或者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
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
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
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
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
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
行清偿。 | 第一百九十九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媒体上或者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香港联交所网站
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
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
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
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
清偿。 |
| 101 | 第二百〇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
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
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 | 第二百〇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
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修改后,章程
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
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 |
| 102 | 第二百〇八条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
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 第二百〇八条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
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要求披露
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
| 103 | 第二百〇九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 | 第二百〇九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 |
| | 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
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
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
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
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
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
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
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
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
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
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
大影响的股东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
则定义的控股股东。《香港上市规则》对
“控股股东”另有定义的,在涉及有关事项
时,从其规定。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
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
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
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
联关系。本章程中所称“关连”、“关连交
易”、“关连关系”等,指《香港上市规
则》所规定的定义。 |
| 104 | 第二百一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都含本数;“不足”、“过”、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
数。 | 第二百一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都含本数;“不足”、“过”、
“以外”、“低于”、“多于”、“少于”
不含本数。本章程中“审计委员会”的含义
与《香港上市规则》中“审核委员会”的含
义一致。本章程中“会计师事务所”的含义
与《香港上市规则》中“核数师”的含义一
致,“独立董事”的含义与《香港上市规
则》中“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含义一致,
“关联关系”的含义包含《香港上市规则》
所定义的“关连关系”,“关联方”包含
《香港上市规则》所定义的“关连人士”。 |
| 105 | 第二百一十四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
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股东会议事规
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条款如与本章程存
在不一致之处,应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
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执行,本章程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执行。 | 第二百一十四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
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股东会议事规
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条款如与本章程存在
不一致之处,应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未尽
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监管规则、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执行,本章程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部门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时,
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规则、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
行。 |
| 106 | 第二百一十五条本章程自公司股东会审议
通过后生效。 | 第二百一十五条本章程自公司股东会审议
通过,并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H股股票在
香港联交所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