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佳沃食品(300268):下属子公司申请授信并接受关联方担保

时间:2026年07月13日 18:45:35 中财网
原标题:佳沃食品:关于下属子公司申请授信并接受关联方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于2026年3月1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6年第二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6年第一次会议,并于2026年3月13日召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申请综合授信、融资额度及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预计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

为提高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其他非金融机构融资额度的效率,保证公司日常授信融资的顺利完成,同意公司对子公司以及控股子公司之间预计提供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担保(不包含已实施的担保),以上额度有效期自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即2026年4月8日)起至2026年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同时接受控股股东佳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沃集团”)为公司2026年度授信融资提供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的无偿担保,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2026年3月13日)起12个月内有效,上述额度在有效期限内可循环使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3月16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2026年度申请综合授信、融资额度及提供担保的公告》《2026年度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4、2026-016)。

为满足业务发展及日常流动资金的需求,公司控股子公司青岛国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国星”)及其下属子公司青岛富华和众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华和众”)均分别向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阳支行(以下简称“青岛农商行”)及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以下简称“日照银行”)申请授信。

佳沃集团与青岛农商行及日照银行于近日分别就青岛国星及富华和众的授
申请授信主体银行名称合同名称授信品种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情况
青岛国星青岛农商行《最高额保证合同》贸易融资授信1,500万元人民币佳沃集团为本次授信提供担保,担保的债权最高本金余额 折合人民币2,250万元整、相应的利息及因债务人违约而 给银行造成的其他各项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
青岛国星日照银行《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综合授信3,000万元人民币佳沃集团为本次授信提供担保,担保额度不超过3,000万 元人民币的本金余额、相应的利息及因债务人违约而给银 行造成的其他各项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
富华和众青岛农商行《最高额保证合同》流动资金借款1,000万元人民币佳沃集团为本次授信提供担保,担保的债权最高本金余额 折合人民币1,500万元整、相应的利息及因债务人违约而 给银行造成的其他各项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
富华和众日照银行《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综合授信1,000万元人民币佳沃集团为本次授信提供担保,担保额度不超过1,000万 元人民币的本金余额、相应的利息及因债务人违约而给银 行造成的其他各项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
青岛国星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张志刚先生以其持有的青岛国星股份比例向佳沃集团承担反担保责任。本次接受控股股东担保属于已审
议通过的担保事项范围,且担保金额在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履行审议程序。


主要财务指标2025年 12月 31日 (经审计)2026年 3月 31日 (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51,553.9561,703.75
负债总额9,794.9220,692.57
净资产41,759.0341,011.18
主要财务指标2025年度 (经审计)2026年 1-3月 (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65,440.8717,363.31
净利润1,193.03-747.85
8.青岛国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青岛富华和众贸易有限公司
1.成立日期:2003年3月25日
2.注册地点: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仲村新城工业园青岛海运来水产有限公司院内
3.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4.注册资本:600万元
5.主营业务:许可项目:食品销售;食品互联网销售;食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
主要财务指标2025年 12月 31日 (经审计)2026年 3月 31日 (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8,299.529,211.99
负债总额5,395.766,366.66
净资产2,903.762,845.33
主要财务指标2025年度 (经审计)2026年 1-3月 (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14,581.602,776.93
净利润796.49-58.43
8.富华和众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佳沃集团与青岛农商行就青岛国星授信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保证人:佳沃集团有限公司
债权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阳支行
鉴于青岛国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债务人”)与债权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及最高额签订债权债务合同(下称“主合同”),保证人愿为债权人依上述主合同与债务人形成的债权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为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经当事人各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被担保的主债权及最高额
1. 保证人自愿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形成的下列债权提供担保,担保的债权最债权人自2026年7月11日起至2027年7月10日止(该期间为最高额担保债权的决算期间),与债务人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所形成的债权。上述各类业务具体包括贸易融资。

2. 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和最高余额内发生的业务,保证人按原币种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第二条保证担保的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执行费、公告费、送达费、评估费、鉴定费、过户费、差旅费等)。

第三条保证方式
1.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 主合同项下所有保证人承担连带共同担保责任。

第四条保证期间
1. 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决算期届至之日起三年。主合同中贷款还款方式采用分期偿还的,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最后一期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 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债权决算期提前届至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决算期提前届至之日起三年。

(二)佳沃集团与青岛农商行就富华和众授信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保证人:佳沃集团有限公司
债权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阳支行
鉴于青岛富华和众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债务人”)与债权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及最高额签订债权债务合同(下称“主合同”),保证人愿为债权人依上述主合同与债务人形成的债权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为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经当事人各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被担保的主债权及最高额
1. 保证人自愿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形成的下列债权提供担保,担保的债权最债权人自2026年7月11日起至2027年7月10日止(该期间为最高额担保债权的决算期间),与债务人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所形成的债权。上述各类业务具体包括人民币贷款、贸易融资。

2. 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和最高余额内发生的业务,保证人按原币种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第二条保证担保的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执行费、公告费、送达费、评估费、鉴定费、过户费、差旅费等)。

第三条保证方式
1.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 主合同项下所有保证人承担连带共同担保责任。

第四条保证期间
1. 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决算期届至之日起三年。主合同中贷款还款方式采用分期偿还的,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最后一期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 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债权决算期提前届至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决算期提前届至之日起三年。

(三)佳沃集团与日照银行就青岛国星授信签署的《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甲方(债权人):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乙方(保证人):佳沃集团有限公司
为了确保甲方债权的实现,乙方自愿为青岛国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债务人)在2026年6月9日至2027年6月9日期间(包括该债权确认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内在甲方形成的一系列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基于与甲方签订的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合同、押汇合同、出具保函协议、最高债权额合同等合同以及相关的债权文书,以及基于供应链金融业务而与甲方签订的一系列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橙信”业务合作协议、反向保理业务合作协议、“舜信贷”业务合作协议、“橙港通”保理业务三方合作协议,下称主合同)向甲方提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保证范围
1. 本保证的担保范围为:
主合同项下不超过人民币(金额大写)叁仟万元整的本金余额;以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法律规定应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甲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代理费、提存费、鉴定费等,下同)、因债务人违约而给甲方造成的其他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

2. 如果乙方根据本合同履行保证责任的,按乙方清偿的本金金额对其担保的本金的最高额进行相应扣减。

3. 甲方因主合同项下贷款所发生的垫款、利息、费用及其他相应债权的实际形成时间即使超出主合同项下借款额度有效期间,仍然属于本合同的担保范围且相应金额不受本金最高额的限制。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借款额度有效期届满日的限制。

4. 若乙方所担保的债权为外币的,在乙方所担保的债权确定之日,按照甲方公布的外汇中间价,将不同币种债权折算成人民币。

第二条保证方式
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如主合同项下单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或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甲方均有权直接要求乙方履行保证责任。

第三条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若主合同项下债权展期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主合同项下债务分批到期的,则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该批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甲方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及主合同之约定提前收回债权或解除主合同的,则保证期间为主债务提前到期之日或解除主合同之日起三年。

主要内容:
甲方(债权人):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乙方(保证人):佳沃集团有限公司
为了确保甲方债权的实现,乙方自愿为青岛富华和众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债务人)在2026年6月9日至2027年6月9日期间(包括该债权确认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内在甲方形成的一系列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基于与甲方签订的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合同、押汇合同、出具保函协议、最高债权额合同等合同以及相关的债权文书,以及基于供应链金融业务而与甲方签订的一系列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橙信”业务合作协议、反向保理业务合作协议、“舜信贷”业务合作协议、“橙港通”保理业务三方合作协议,下称主合同)向甲方提供本金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保证范围
1. 本保证的担保范围为:
主合同项下不超过人民币(金额大写)壹仟万元整的本金余额;以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法律规定应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甲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代理费、提存费、鉴定费等,下同)、因债务人违约而给甲方造成的其他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

2. 如果乙方根据本合同履行保证责任的,按乙方清偿的本金金额对其担保的本金的最高额进行相应扣减。

3. 甲方因主合同项下贷款所发生的垫款、利息、费用及其他相应债权的实际形成时间即使超出主合同项下借款额度有效期间,仍然属于本合同的担保范围且相应金额不受本金最高额的限制。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借款额度有效期届满日的限制。

4. 若乙方所担保的债权为外币的,在乙方所担保的债权确定之日,按照甲方公布的外汇中间价,将不同币种债权折算成人民币。

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如主合同项下单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或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甲方均有权直接要求乙方履行保证责任。

第三条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若主合同项下债权展期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主合同项下债务分批到期的,则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该批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甲方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及主合同之约定提前收回债权或解除主合同的,则保证期间为主债务提前到期之日或解除主合同之日起三年。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公司在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本年度有效期内累计担保额度总金额为50,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本公告日后,本年度累计已提供担保总金额为6,00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21.83%,剩余未使用担保额度为44,000万元人民币。此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金额为0元人民币,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00%。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1.青岛国星为青岛农商行提供的《同意用信决议》;
2.富华和众为青岛农商行提供的《同意用信决议》;
3.青岛国星为日照银行提供的《最高额股东会决议》;
4.富华和众为日照银行提供的《最高额股东决议》;
5.佳沃集团与青岛农商行签署的两份《最高额保证合同》;
6.佳沃集团与日照银行签署的两份《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佳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