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华通线缆(605196):华通线缆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5196 证券简称:华通线缆 公告编号:2026-049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为控股子公司 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 累计担保情况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华通国际因经营需要,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签订了额度为660万美元的《本外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以下简称“贷款合同”,合同编号:2026信银冀贷字第089036号)。 公司基于上述贷款合同与中信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26信银冀最保字第004204号)为华通国际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文勇及其配偶郭秀芝、张文东及其配偶陈淑英、张书军及其配偶张瑾、张宝龙及其配偶王潇潇分别与中信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26信银冀最保字第004503号、2026信银冀最保字第004504号、2026信银冀最保字第004403号、2026信银冀最保字第004205号、2026信银冀最保字第004505号、2026信银冀最保字第004506号、2026信银冀最保字第004206号、2026信银冀最保字第004404号)为华通国际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上述担保金额在年度公司预计的为子公司提供银行等机构综合授信业务担保的额度之内,无需另行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上述担保事项均不存在反担保的情形。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6年4月27日、2026年5月22日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向银行等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其子公司在2026年度向银行、其他非银行类金融机构以及非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120亿元或等值外币的敞口授信额度。其中,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对上述综合授信事项提供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0亿元或等值外币的对外担保,包括本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相互间担保。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信用担保等,并拟授权董事长在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时具有行使该互保的审批权限。在本次担保额度的决议有效期内,为资产负债率70%及以上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如有富余,可以将剩余额度调剂用于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子公司,反之不得调剂。 根据上述议案,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张文东先生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的需要,代表公司与金融机构及相关非金融机构签署授信融资相关的授信、借款、抵押、质押、担保合同、凭证等法律文件。有效期为自本议案经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具体保证期间以实际发生时签署的担保协议约定为准。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上刊登的《关于2026年度向银行等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1)。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上述被担保对象信用状况良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基于华通国际的《贷款合同》与中信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2026 004204 同》(合同编号: 信银冀最保字第 号),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保证人(甲方):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 为确保乙方与华通国际(以下简称“主合同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多笔债务的履行,保障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愿意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甲乙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1、主合同及保证担保的债权 1.1在本合同第1.2款约定的期限内,乙方与主合同债务人所签署的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系列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性文件为本合同的主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 1.2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是指乙方依据与主合同债务人在2026年7月13日至2027年11月9日(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期间所签署的主合同(包括借新还旧、展期、变更还款计划、还旧借新等债务重组业务合同)而享有的一系列债权。 1.3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最高额限度为:债权本金660万美元和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担保权利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之和。 2、保证范围: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基于华通国际的《贷款合同》分别与中信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保证人(甲方):张文勇及其配偶郭秀芝、张文东及其配偶陈淑英、张书军及其配偶张瑾、张宝龙及其配偶王潇潇 债权人(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 为确保乙方与华通国际(以下简称“主合同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多笔债务的履行,保障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愿意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甲乙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1、主合同及保证担保的债权 1.1在本合同第1.2款约定的期限内,乙方与主合同债务人所签署的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系列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性文件为本合同的主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 1.2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是指乙方依据与主合同债务人在2026年7月13日至2027年11月9日(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期间所签署的主合同(包括借新还旧、展期、变更还款计划、还旧借新等债务重组业务合同)而享有的一系列债权。 1.3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最高额限度为:债权本金660万美元和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担保权利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之和。 2、保证范围: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是为了满足子公司华通国际的经营发展需要,有利于其稳健经营和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战略发展规划,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且华通国际作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能够全面掌握其运营和管理情况,并对重大事项决策及日常经营管理具有控制权,担保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本次为全资子公司华通国际提供担保,是为了满足子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需要,有利于子公司开展相关贸易业务,有利于子公司良性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861,826.13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58.24%。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14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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